【中文关键字】司法改革;强制拆迁
【全文】
在全国范围内以工业园区、开发区建设和城市化为动力的拆迁工作近年来正在飞速推进,涉及安全风险监测、涉法涉诉信访和预防群体性事件方面的社会成本也在不断增加,对行政非诉强拆的法律问题的研究显得越来越迫切。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行政非诉强拆将日趋规范化。对涉及违章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城乡规划法已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法院不再受理违章建筑的强制执行。笔者在司法实践中,通过观察G省D市工业园区建设过程,感觉到其中隐含的公共社会危机隐患,也试着从司法改革视角对行政非诉强拆进行再认识。
一、强制拆迁的田野调查与启示
目前关于强拆事件的案例甚多,其显著的特征就是公民私有财产权和国家行政权的博弈。一边是极力保护私有财产的被拆迁人,一边是急于收回土地推动建设的政府,根本利益一致的二者却存在对抗的可能,引发令人烦扰的公共社会危机。
以G省D市工业园区的涉迁田野调查而论,其调查结果也是有趣的:对抗的产生并非完全基于经济利益的冲突。G省D市工业园区以前经济发展较为缓慢,交通不便,保存了大量独特而淳朴的民间文化价值观念。近年来,厦蓉高速公路的开通,以及钱桂铁路的扩能改建,使这里的交通面貌大为改观,当地政府为了帮助居民改善生活条件,将这里作为市产业园区的开发区域。但是征地拆迁工作也存在不同程度的难度。当地苗民罗某代表着某些人的想法:“我们苗族喜欢自由自在的生活,不习惯城市人嘈杂忙乱的生活,而且,在山上还可以养些鸡呀、羊呀的,这个屋基又是我祖祖辈辈生活的地方,当然不愿意搬迁。”“在村里也有村里的好处,劳作一天可以搞篝火晚会,乡里乡亲的也亲密,一起唱唱苗歌,跳跳芦笙舞,小年轻们很喜欢。”尽管行政部门以拆迁后的区域经济发展区位优势为诱饵,并按照当地拆迁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并以合法之方式实施行政管理,但拆迁谈判和达成合意仍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
《商务与经济统计》一书的作者安德森认为,“对家庭的忠诚,从根本上说,则完全被视为完全有悖于对国家的忠诚,大约就像按照柏拉图的法律,在自由城邦里可以对无益于国家的生命进行肆意绞杀一样,这些法律把国家作为最高目的,完全是前后一贯的,可这一点毕竟只适用于柏拉图式共和国。”在现代中国,人们对于家庭的忠诚和对自己的财产及利益的保护本身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只不过基于对拆迁安置补偿的所谓信息不对称,对失去原有土地或者房屋等之后生活着落的担忧,甚至是对原物权的感情,原生活方式的怀念,使并非所有的居民都能够主动配合拆迁工作。可见,房屋拆迁和补偿问题的法律制度探索和司法应对工作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司法改革对强制拆迁的规范化
行政非诉强拆正成为当前工业园区建设中拆迁的重要方式。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司法的权威和司法的公正性被日益重视,法院不再参与违建强拆,且将着力推进非诉拆迁规范化。司法改革对强制拆迁的规范化主要表现在:
1.司法审查原则将强制拆迁关进“法律的笼子”。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推进,司法审查前置程序是行政程序合法和行政决定合法的重要保障。将强制拆迁审查权移交法院,是中国强拆史的伟大进步。笔者认为,在中国,行政强制拆迁会产生一个行政驱动司法的问题,即行政权的价值追求促使法院等司法部门紧急行事。《国务院拆迁与安置补偿条例》废除了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规定。现今,工业化和城市化同步进行中的中国正在大范围地实施征收、征用和拆迁工作。其深度和广度都是史无前例的。纵观近年的强拆悲剧,更加需要法院之审查权,否则被拆迁人之利益更加无法保障了。
2.司法改革进一步推进拆迁安置的“合理补偿”。司法改革中所试行的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制度,进一步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和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行政非诉强拆的重要特征,就是政府绕开了诉讼程序,在此情况下,行政相对人获得合理补偿应当是其前置性特征。合理补偿原则,要求国家作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既能采用国家宏观调控的相关法律进行保护,但同时,也要负担其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的市场义务。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认为,“原则上,国家是不由私法规律而由公法的规律的,但是当国家站在准私法的地位时,国家与私人的关系才与私人间相互关系一样由私法规律。”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国家强制占有原物权人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应当具有市场参与者的角色,付出合理的代价,使被拆迁人获得合理的补偿。
3.非诉性质推进了多元纠纷解决“ADR模式”。“非诉”全称叫“非诉讼”,一般是指未经法院诉讼途径解决法律事务的一种基本方式。在行政非诉强拆里,特指不经过人民法院的诉讼阶段,直接进入强制拆迁的程序。非诉业务正成为法律业务中不断增长的重要方面,其法律影响力和社会贡献力也在不断增长,目前非诉法律业务已经发展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工作,为越来越多的法律消费者所接受。随着中国“诉讼爆炸”时代的来临,司法资源的短缺日渐明显,人们越来越看重通过非诉形式解决法律事务的法律效果。引入拆迁的非诉讼法律制度,正是消解司法资源供给稀缺性压力的一种基本范式。
4.司法改革进一步平衡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在亚当·斯密提出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守夜人”理论之后,自由主义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凯恩斯等的国家干预经济理论使二战后的世界经济高速发展,在这一国际历史背景之下,国家干预经济的理论被广泛认同,行政非诉强拆同样存在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内涵。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进一步完善为法治经济,这种基本范式引入了国家的强制力,甚至是直接的合法政治暴力支持。因此,通过司法改革寻求行政非诉强拆中的国家强制力的合法性,显得非常之重要。
综上所述,行政非诉强拆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事务,其政治敏感性、经济敏感性和社会敏感性都具有直观性,要求参与行政非诉强拆法律事务的各方能够恰当运用理性思维,在合理补偿和合法程序的基础上,避免令人生厌的公共社会危机。新兴区域开发正在快速推进,在不动产强制拆迁领域加大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力度,探索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强制执行模式,符合法治的发展方向。
【作者简介】
宋邦永,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法官。
稿件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1月21日
原发布时间:2016年1?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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