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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如:试论法学学术性书评论文的基本品格——以《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及其书评为中心的分析

【中文摘要】通过两个层面梳理了中国法律书评文章不仅仅在数量上、而且在质量上非常糟糕的学术状况:其一,从形式上阅读,通过对中国对法学创新网收录的、最近两年的15种期刊所刊载的数量上考察;其二,以达玛什卡的《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为例,对其书评文章的分析。这种状况实际上是中国法学学术研究状况的一个侧面表达,因为法学学术创新与法律书评、学术性书评有莫大的关系,因为法律书评、学术性书评的基本品格就在于知识贮备与积累,从而更可能出现法学学术创新。

【中文关键字】法律书评;学术性书评;知识增量;学术创新

【英文关键字】Legal book review;Academic book review;Increase of knowledge;Academic innovation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众所周知,中国法学界当下的学术研究有问题,而且还有一些属于制约中国法学学术的深层次缺陷问题,以至于有学者感慨“中国法学何处去[1]”;苏力更将这一深层缺陷的一个方面,即(从观察法学者本身的视角)描绘为中国法学者在50岁以后学术产出较少[2],其实这更可以概括为中国法学学术研究的“50岁现象[3]”。

         对这一问题、缺陷原因的追问,可以从中国的科研体制[4],中国教育体制、中国的历史传统思维方式、权力的影响等方面考察[5]。这是一种从宏观的视角考察、分析这个问题。在这里,笔者只想从一个非常小的细节,即微观的视野观察中国法学学术,以佐证刚才提及的中国法学学术存在深层缺陷;而且如果我们对此重视,可能带来的效果或许也是解决问题的一个细节方法,因为正如历史学者唐德刚所表达的观点,任何制度都是一转百转[6],更为具体地说,亦即我们可以从“一”观察到“百”,其实也可能“一”创新,可能就出现“百”转(当然,更可能是“百”决定“一”,可会出现改革的困境)。

         这个细节就是中国当下的(学术性)书评论文。现在就先对之做一个现状进行梳理和思考:

         根据苏力的观察,他在《法律书评》发刊词中的第一句话就感慨道,即“很久以来(到2003年时,笔者注),都感到中国法学界缺少学术的批评[7]”;作为与新中国法学一起成长起来的法学家,可以说这一观察和感慨属实[8]。随后(在前文作者写于2003年4月,在这篇文章中,作者写于2003年7月),作者又指出中国法学学术批评的现状:

         我认为中国的学术批评就总体而言的确很差(加粗号原文没有—笔者注)。不但绝大多数书评往往流于唱赞歌,而且相当老套,往往是“主题新颖”、“材料丰富”、“结构合理”,最后再加上“瑕不掩瑜”的一页……除了作为一种变相的商业广告,实在是有它不多,缺它不少,实在不利于中国法学界在竞争中发展……

         而且……批评爱上纲上线,爱猜测作者的政治态度,而不关心作品和作品的问题和思路,不关心学术问题;近年来甚至有的学者只关心“学术道德”,这实际上是关心政治,不关心学术[9]。

         这种差和上纲上线的状态,到今天即2011年的当下得到改观了吗?

         在笔者看来,这仍然没得到任何改变。一方面,作为整体制度的一环,当制度没有发生多大变化时,它很难得到真正改变;即使能够改变,也是其中的个人,除非这些个人的行为再得到他人的跟随,方能改变制度。

         在另一方面,笔者将在本文将对这个现象用“事实”揭示出来,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

         二、中国法学书评论文领域的现状分析(一)

         第一,从形式方面看:

        根据中国法学会法学信息部和清华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法学创新网所录的主流15种[10]中国法学类CSSCI期刊(包括《中国社会科学》),如果以2009年1月开始,到现在2010年12月的两年为限(如果是双月刊则是12期,单月刊则为24期),只有四种期刊刊载了有书评的文章,《清华法学》、《环球法律评论》、《比较法学研究》、《政法论坛》分别为2、2、3、7篇;而其他期刊,从最顶级的三大刊《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到其他在这15种比较靠后的期刊就根本就没有为法律书评文章留下任何位置[11]。

        即使其他一般期刊,法律书评类文章也没有或者非常少,如《东方法学》在2009到2010年两个年度有0篇书评文章,《北方法学》两年内有3篇;也就是说,一般法学类期刊对待法律书评类文章的态度雷同。

        而对于各个法学院的《法律评论》倒有一些书评类文章,虽然几乎每一期都有[12],但与上述期刊比较,从比重上看却无分轩轾。而且,在这些法律评论杂志中,目前处在首位的《北大法律评论》,它的情况值得关注:

        根据从1998年创刊以来到2011年为止所出版的全部目录看,除了前面3期书评文章有6、3、4篇(在2008年第一期出现一词回归,有3篇)外;其他各期,或者只有1篇,或者根本就没有法律书评类文章[13]。由此可见,即使在法律评论中,法律书评文章本来应该得到张扬的地方,其地位也不高,而且还有一种下降的趋势。

        而对于专门的法律类书评杂志,根据笔者的阅读范围,大约只有苏力主编的《法律书评》一种。它到目前为止已经出版9辑[14]。虽然在整体上已经取得一定的影响,但相对于中国法学界的学术论文而言,仍然微不足道,与其他论文相比,无论是质量上,还是数量上都无法与之匹敌。

        上述叙述虽然是形式上的一个考察,即从法律书评论文在法学期刊中所占据的位置看,呈现出如下特点:

       首先大部分法学期刊,特别是CSSCI法学期刊,几乎不给法律书评类文章任何位置。由于CSSCI在中国语境下的形象意义,很多学者,特别是知名学者不愿意从事书评类文章的创作,因为即使撰写书评类文章就只能在一般法学期刊上发表,这对他们而言没有多少鼓励、刺激意义,特别是在稿酬还不高的情况下更如是,因为名和利皆没有,无法让他们从事这方面写作,即使约稿,也更可能属于应景之作,而非苦心经营。

       其次,即使有些法学类CSSCI期刊会刊载2-3篇书评类论文[15],但是一定要看到这些文章不是在同一期出现,而是一年之内出现2、3篇,即使在目前刊载书评论文的《政法论坛》也如是。

       因而,它仅仅起着一个点缀的意义,无法激起学人的热情,因为从刊发的概率看,非常低:对于优秀的学者来说,由于真正书评文章本身的投入量不必其他文章少,而且得到的评价不高,他们更愿意撰写论文;对于新手来说,他们很难写出优秀的书评论文,在这类文章得不到重视的情况下命中率更低。

       再次,即使在真正不排斥书评文章的法律评论杂志中,也呈现出下降的趋势,或者说与前述期刊呈现出一样的效果。

       简而言之,中国法学界根本不重视书评,还不要说学术性的书评文章,至少从上述的形式上阅读有这种效果。这也表明中国法学界还没有厘清学术性论文、学术性书评、书评文章之间的关系,而且在形式上都没有处理好这些关系。

       第二,从内容上上解读。

       当然,在这里,笔者无法对当下中国所有的书评文章做一个详细阅读和梳理。其实,也既无必要,也无可能。在这里,笔者将选择达玛什卡的《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一书[16],及其对该书解读的书评论文进行解读,并且结合笔者可以查阅到的、关于该书在美国杂志上发表的书评文章, 以分析中国(学术性)书评文章存在的缺陷(当然,这也是中国法学界不重视的原因之一)。

       之所以选择达玛什卡这本书(及其对该书的书评文章)的原因在于:中国作为后进国家与美国作为自然演进国家的情况不一样,美国法学家、法律界在思考本土法学、法律时可以不考虑中国,而中国却不可以[17],换句话来说,即中国必须关注西方、关注美国,甚至关注他们的思考方法或者观察工具,进一步说,我们必须在比较法视野下观察世界司法程序,以思考、建构中国新的司法程序[18]。达玛什卡的这本著作,则在这方面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西方、甚至是全球司法程序的一个工具,而且是一个比抗辩制与纠问制等方式更为有效的工具。

       我们在怎么阅读该书、怎么利用这个工具为我们解读西方、中国司法程序的过程,它们可以为揭示出中国在法律(学术性)书评论文的基本状况提供一个非常好的观察和思考素材,我们更可以从这里看到(学术性)书评文章与学术性法学论文之间的互动关系,更可以为我们从是法学研究提供一个相对有效、也很容易进入的入口——这些内容会构成本文剩下的几个部分,并在最后作结。

       当然,我们必须记住一点,即思考、构建中国新的司法程序还有一项任务需要完成,即解读中国传统的、现有的本土司法程序情况,但不是本文需要关注的问题,笔者在这里只关心前者。

       请看下面的分析:

       三、中国法学书评论文领域的现状分析(二)

       ——以《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及其书评为中心的分析

       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在1986年由耶鲁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以下简称《司》)[19],由郑戈博士翻译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在中国大陆出版。自在美国出版以来,根据笔者能够收集的资料,英文书评有4篇;在中国大陆出版以来,从学术期刊网搜集的话,大约有7篇文章[20]。

       现在我们就以这些资料为素材,分析它们的基本情况,先分析中国的情况:刚才已经提及的、在中国大陆语境有7篇文章真正与达玛什卡的《司》有关,分别为:

       在2005年,林毅坚的《法律转盘上,政治骰子活跃地跳转着——读< 司法和国家权力的过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之感》[21],和黎敏的《比较刑事司法程序的一个绝好读本——读< 司法和国家权力的过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22];在2006年,张海光的《当前中国社会转型下的司法转型问题》[23],周宗良的《中国司法转型的实然、应然与路径——从达玛什卡的司法类型学出发》[24];在2007年,周云秋的《民事案件管理制度移入中国之质疑——从达玛什卡 < 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得到的启发》[25];在2008年,姚明斌的《程序研究的“法—政”范式——读< 读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26];在2009年,赵宇的《司法程序的政治维度——读< 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27]。

       如果对上述论文进行梳理的话,笔者想从以下两个方面开始:

       其一,从学术规范观察这些论文。凡是从事学术论文(包括书评)研究,有一个先决条件,即看看别人怎么说这个问题——这也是达玛什卡秉持的态度,他说“……如果我们不首先指出为什么对别人已经想过或者说过的东西不满意,就忙不迭地提出新的方法和思路,这无疑是草率的[28]”。

       参考文献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标示,因为在文章中列出并参考相关研究的参考文献至少表明作者阅读并思考过他人对这个问题的思考;虽然没有标明也不代表没有阅读和思考,也能表达了被阅读的相关参考文献不值得参考或者不具有相关性不需要参考这些先前的文献。从上述7篇文章看,除了周宗良的《中国司法转型的实然、应然与路径——从达玛什卡的司法类型学出发》一文参考了其他文章(一共参考了三篇他人的、围绕该书而写作的文章[29])和第一篇林毅坚的《法律转盘上,政治骰子活跃地跳转着——读< 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下的法律程序>之感》或者黎敏的《比较刑事司法程序的一个绝好读本——读< 司法和国家权力的过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一文(第一篇不可能参考其他参考关于该书书评的文章)[30]外,其他作者均没有在参考文献中提及以前已经对达玛什卡的《司》一书的文章,而且即使相距最远的在2008、2009年发表的最后两篇文章也没有提及该文以前相关文献。

       另外,从文章描绘的情况看,也看不到后来作者对以前相关文献的梳理,实际上连相关的文章、作者情况也没有提及,更不要说在他们的基础上继续研究;当然,刚才提及的周宗良的《中国司法转型的实然、应然与路径——从达玛什卡的司法类型学出发》一文例外,他在文中对以前的相关文献略有梳理和分析。

       其二,从这些文章的实质内容看,是否有知识增量。

       达玛什卡的《司》一书2004年6月在中国大陆出版,在2005年5月就有该书的书评文章发表[31]。如果依据出版时间的先后的话,则是《法律书评》第三辑刊载的黎敏的《比较刑事司法程序的一个绝好读本——读< 司法和国家权力的过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一文最早;从该文的内容看:

       该文由4个部分组成。但第1、2部分都是对《司》一书研究方法的评述(实际上是对该书导论的点评,当然作者已经不是直接表达对该书的评价,而是放在历史视野下考察这3种研究方法);第3部分才是对该书主要内容的思考,对达玛什卡的分析工具进行详细展示(包括了该书的第1、2、3、4、5章);第4部分是对第6章的思考,而且也是放在西方法律程序发展史的视野下解读[32]。如果要对该文做个评价的话,黎敏偏重于从历史角度解读该书的研究方法和司法程序类型;当然也对该书的主要分析框架国家权力和职能做了一个内容上的逻辑展示,不过在我看来,这不是作者的重点,而且作者也没有指出背后的蕴含,仅仅就是论事而已。

      现在我们来看第二篇文章,林毅坚的《法律转盘上,政治骰子活跃地跳转着——读< 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下的法律程序>之感》。这篇文章主要关注《司》一书的分析框架,即从政治视角思考司法程序,并且二分政治因素(即从国家权力和国家职能两方面)思考司法程序,并结合中国问题提出自己对司法独立问题的看法,即中国在司法独立上可以走得更远[33]。

       如果把这篇文章与前文进行比较,则可以说这不是对前一篇文章的重复,而是一种互补,也是对前文没有重视的地方进一步凸出,而且还增加了中国语境的思考,符合苏力倡导的观点,即“即使是关注外国学者的著作,也希望批评者也有或者带着中国问题和中国意识[34]”——当然,不可否认该文透出的这种中国问题意识还相当粗陋。

       第三篇文章,张海光:《当前中国社会转型下的司法转型问题》,和第四篇文章,周宗良的《中国司法转型的实然、应然与路径——从达玛什卡的司法类型学出发》。

       如果先看第四篇文章,它是一篇长文(发表在《厦门大学法律评论》,达31页的文章),在我看来就不仅仅是解读达玛什卡的《司》一书,还在于由此而引发以该书提供的分析工具深入思考中国语境[35]的司法改革问题(还包括法律移植问题);另外,还有一个现象值得关注,即作者在这里对该文以前的文献做了一个简单的梳理和批评后才进入自己分析和思考框架,即进入分析中国司法程序的改革应该从政策实施到纠纷解决[36]。

       而第三篇文章实际上也属于对达玛什卡的分析工具做了中国语境的分析,分析中国传统和当下的司法程序,并提出中国司法程序改革提出了自己的看法[37];但是它缺乏对其他文章的梳理,更缺乏对《司》一书本身的解读,亦即缺的就是厚重感。

       因此,这篇文章应该不仅仅是一篇书评文章,而是一篇学术性的书评文章,至少与前两篇文章相比很有厚重感。当然,这篇文章不可否认的缺陷,即对中国语境思考的不深刻,仅仅简单说明了中国为什么(从实然和应该角度)应该从政策实施到纠纷解决的原因,而且对实现的路径分析也落入了俗套——不过,这些缺点相对于本文而言,都是次要的。

       上述四篇文章,从内容上看,重复内容较少,更多属于从不同角度对达玛什卡《司》一书的解读和延伸,而且就是从这四篇文章本身相互关系看,也有了两个层面的内容:其一,他们角度至少有互补性;其二,从知识角度看,有了知识增量的现象,特别是第四篇文章应该是属于学术性书评文章,是对前两者批评的基础上的明显的知识增量。

       但是,这种情况在后来的三篇文章中消失了,具体表现在:在2007年,周云秋的《民事案件管理制度移入中国之质疑——从达玛什卡< 司法程序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得到的启发》,从知识增量看则没有任何增量,而且也没有对其它文献的解读,即使在篇幅上也是非常短的(只有两页)。在2008年,姚明斌:《程序研究的“法—政”范式——读< 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和2009年,赵宇的《司法程序的政治维度——读< 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两文都是从政治视角解读达玛什卡的著作;但他们却都没有提及前文与之论述非常详细的文献(至少第二篇文献应该提及,还不要说第四篇文献),知识上、智识上、思想上都属于重复性工作,因为从内容上看没有超出第二篇文章思考的范围,甚至还有缩小的嫌疑[38]。

       四、对现状的初步评价

       如果对上一部分两个方面进行总结的话,则:

       首先,在中国法学界,很少有人对他人文献进行梳理(或许更可以说,我们在写作书评文章时,很少阅读前人已有的、经过努力写就的文献);其次,即使有梳理,也是独木,很难支撑下去,也就很难吸引学者从事一种学术性书评文章;再次,而且即使出现学术性书评文章,蕴含的知识增量也往往不是有意完成,而是单独的、且是没有意识的状态下完成;最后,更近一步说是没有遵守学术规范的语境下的知识增量,很难刺激一种持续性的学术知识增量,也就很少有真正的学术批评、真正的理论推进,到后来出现的文章则除了重复则还是重复。

       另外,在这些文章中,我没有看到任何一位教授,特别是从事这方面研究的教授对该书撰写一篇学术性书评;如果考察这些文章的作者,法科本科、研究生占据绝对主导地位,以他们的知识很难从事学术性书评文章的创作,出现上述情况也属于情理之中了——这一点,在后文笔者还会提起,因为它很重要。

       简而言之,中国的法律书评、特别是学术平性书评论文的确很糟糕,很差!

       但是,这仅仅是针对中国语境思考中国本身。如果我们还想要对这个现状做一个更为深入的评价的话,则必须有对比。现在,我们需要将眼光放到美国法学界,以深度思考中国法学界现状。

       我在前面言说道,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有四篇文章;通过它们,可以看到这些作者、他们在书评论文领域的分析和思考与中国有什么区别,以凸显中国语境的问题:

       第一篇文章是1987年(达玛什卡的《司》出版的第二年)美国哈佛大学教授Arthur Taylor von Mehren在《耶鲁法律评论》发表文章,即《司法的结构和政府目的的重要性》;1988年,Detlev Vagts& Mathias Reimann在杂志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发表《书评: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司法程序》;1989年,德克萨斯大学教授Inga Markovits在《斯坦福法律评论》发表论文《开始不同的游戏:关于达玛什卡的< 司法和国家权力的不同面孔>》;2008年,Bert Swart 教授在杂志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发表文章《达玛什卡和国际刑事司法程序》。

       第一篇文章(1987年11月),该文共有5个部分,从内容上看,除了介绍《司》一书外,还对该书的具体内容,即详细分析权力组织和政府职能两个要素,然后以之为工具分析实际的司法程序制度,并在最后展示达玛什卡在该书所呈现的方法论和分析性框架的影响[39]。第二篇文章(1988年1月)也对该书的基本精髓,即《司》一书阐释的理想型分析工具做了一个纲要式叙述,随之就将分析重点放在作者这套分析工具与韦伯的关系,以及这些模型对美国读者而言可能会出现的障碍,但在最后作者却高度评价该书在比较法领域的卓越贡献,正如作者所言,“尽管有上述缺点,该书非常有价值。在比较法领域,新视角的产生非常苦难,就这一点就足以使达玛什卡获得好名声……[40]”。

       这两篇文章,其实在很大程序上都属于几乎同时的文章。它们可以被视为并列的第一篇,都有对该书的基本内容做了一个梳理;不过,梳理的方式非常不一样,在前者主要是从正面解读,而后者更多地解读达玛什卡这一模型可能面对的理解障碍和对前人思想的继承,有一些“去魅”意味。

       不过,第三篇却是一篇非常厚重的学术性书评文章[41]:作者不仅仅以学术性的视角(达玛什卡的两分法)详细展示该书的两轴(第一轴,司法权力,第二轴判决的意图,以及这两轴形成的相互关系),并将之放一个矩形模型中分析该书的基本内容。如果在这里作者主要是从正面以一定的知识、方法解读达玛什卡的《司》一书的话,那么在该文的后面部分,则是对该书的详细批评,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为程序的分类与现实、法律文化的龋齿;其二,达玛什卡两分法本身存在的深层问题。

       如果从篇幅看,对该书的批评远远超过对该书本身的梳理(其实,这部分可以看成对该书的正面解读或者说赞成性解读),相对于前两文在知识增量上有很大的增加,不仅仅体现在智识、思想上的推进,也展现在了篇幅上。

       第四篇文章(近十年后的2008年发表)也具备非常厚重韵味的学术性批评文章(就是从篇幅看也长于第三篇文章,即更不用说第1、2篇文章)[42]:该文首先对达玛什卡的基本模型进行描绘,并作出了若干评价以在以详细解读和思考当今的国际刑事司法程序应该根据需要进行抉择,不仅仅展示国家刑事司法程序本身存在的尴尬,也显示出达玛什卡这些要素进行组合不仅仅面对是技术上困境,更面对其他问题可能的考验或者责难。

       从上面的描绘,当然在这里,还要通过法学者比较,我们可以看到:

       首先,在美国,有很多教授在撰写书评文章,而且还常常是学术性书评文章;在本文提及的五位作者(其中两位合作撰写了一篇文章)中,除了无法知道其职称的两位合作者外,其他三位作者都是教授;而在中国语境,在笔者前面提及的文章中,没有一位是学者,更多属于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一名,而法学副教授、教授根本没有。

       这表明在中国学人眼里,特别是越有职称的学者[43]眼里,书评、学术性书评论文是无足轻重的,不仅仅在苏力倡导的2003年,即使在今天也如是。然而,在美国学者眼里,学术性书评却非常重要,常常是学者在倡导、在努力参与这件事。这种只具有心理倾向的态度,至少是中国学术批评、学术性书评文章不彰的一个原因。

       其次,从叙述内容看,美国学者的四篇文章,除了需要的、对该书精髓的常识叙述、评价外,几乎没有任何重复性劳动;而在中国语境下的书评,有很多书评文章都属于重复性劳动,在关于《司》一书的书评文章中,在2007年以后的都是重复性劳动——这是一种对社会资源的浪费[44]。

       再次,从参考文献看。如果在美国语境的4篇书评论文的参考文献至少是6种,最多118个,平均下来的话则60多个;而中国则是有的文章没有参考文献,有的只有1种,有的只有3种,最多只有9种,只有那篇学术性书评的参考文献比较多(达到90余个参考文献)。

       由此可见,中国的学人很少用其他知识去思考自己将要评论的著作,是一种低水平上的书评而已;而在美国法学界,学者们常常以自己积累的知识去思考被评论的著作,特别是第四篇书评,作者将达玛什卡的理论模型进行分析和重组,并应用到国际刑事法庭的司法程序,不仅仅在于展示现实程序、也在揭示达玛什卡理论本身的的不足和尴尬——就很有理论深度和力度。

       最后,从知识增量上看。虽然从2007年看,中国关于《司》一书的书评好像有知识增量,但与美国语境下的书评文章看,只是增量非常少,而且即使最出色的周宗良的《中国司法转型的实然、应然与路径——从达玛什卡的司法类型学出发》都不多,因为在分析中国语境时陷入了一种俗套的分析和思考,没有以积累的相关知识解读该书或者对中国语境司法程序的思考;如果没有美国语境的比较,该文的这种情况得到凸显的程度不高,只是与其它文章比较会显得很有知识增量。

       如果反言之,美国语境下的法律书评文章,则显示出很高的知识积累,持续性的知识积累,使得后来者必须在前者的基础上才能有真正的积累,而且还必须思考更多、积累知识更多方能推进知识的增加。

       综上所述,美国语境下的书评、学术性书评很给力,是一种制度性的推进知识增加的方式,运行得相当不错,也得到很多人、特别是学者的大力亲身实践。与之对照,中国法律书评(包括学术性书评)文章到现在的确做得的确很差,是一种低水平的重复建设,无论是从刚才提及的哪方面看都如是。

       因此,这样的书评文章,法学类的CSSCI不发表或者将之作为点缀也是可以理解的一个行为。

       五、法律书评与法学学术创新

       在刚才的叙述中,这个结论应该没有错,即中国的法律书评文章(虽然只是以对达玛什卡的《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一书的解读为例)从数量上说就不多,从质量上更加堪忧,如果与美国语境下的法律书评性文章比较,这种差的境况更是可怕。然而,中国法学界却没有担心这个问题,至少我很少阅读到从法律书评类文章角度担心中国法学研究,特别是创造性法学研究的文章,虽然我们也常常抱怨中国法学研究状况堪忧。

       在这里,笔者就打算从法学学术性创造或创新的立场分析法律书评文章的重要性。

       虽然今天中国法学学术研究从知识增量(特别是是从思想贡献)上看,法学学术的创新性的确很差、很弱。这虽然是共识,但却对什么是学术性创新并没有认真界定(甚至法学界对这个问题也不想有什么界定),就好像我们都知道什么是创新,阅读到一篇文章就可以判断一篇文章是否具有创新性一样!恰好相反,正因为我们没有对此作出一个法学界可以接受的关于学术创新的标准,特别是刊物刊用的创新标准没有公式,出现“相同”文章(即虽然表述上有不一样的地方,但在思想上、知识上没有推进的文章)被反复刊载的现象,表现有二:其一,这些文章在不同法学期刊上发表。这类文章在学术期刊网上随处可见,我相信并不需要举出具体例子,如果的确需要的话,可以参看本文在前面描绘的7篇文章[45]。其二,更为可怕的是同一期刊在短短几年内连续刊载“相同”的文章[46],真不知道创新在这些人眼里是不是就是文字不同而已。

       因此,要言说法学学术的创新,首先得界定何谓创新?在我看来,有两种:全新与部分新。全新,只要有一些常识,我们就知道这已经不可能了,因为即使在当今科学技术如此发达的今天,人类已经进入一个人造的材料、化工时代,所造之物也是仅仅对旧有元素的“重装”而已。因此,根本没有所谓全新,即使有也是从大历史视域看,方能有与远处状态比较的“全新”,而对于学术而言,特别是个人的学术而言更难,更需要从思想史的角度才能看得更清楚。

       因而在笔者眼里,只有部分新的情况,即在原有的基础上有新的部分出现,但可能其所到的功能却可能相差很远;并在经过若干时间之后,一种全新的事物方能可能出现,或者说继承和发展表达更确切。

       但这种描绘仍然非常模糊,需要进一步深化方可能看到所谓“部分创新”问题。既然创新是在原有部分基础上部分的增加(或者变化);这实际上涉及到两个问题:其一,如何认识原来的问题;其二,如何改变原来不良部分或者创造出部分的内容从而与原来部分组合成新的东西(当然必须注意这不是全新,只是部分新而已)。

       其实,两个问题也可以化为分为三个问题即:首先,自己如何认识这个世界,他人如何认识世界;其次,如何将他人的认识化为自己的认识;再次,并根据自己的思考,形成一个新的世界;如果具体到法学领域,笔者曾经在一个地方详细分析过,主要观点可以概括为:

       首先,通过随笔表达自己对法治秩序的直接观察。其次,通过理解他人对法治秩序的观点、看法,加以领悟并形成自己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再次,通过上述两个层次的不断“交战”形成一种螺旋上升的新的法治秩序;从而也形成了一种关于新的思考法治秩序的法学知识(如果说法学研究主要是对既有法律秩序的一种正当化可以成立的话[47]);它也与原来的法学的知识形成一种新的法学秩序[48]。

       上述内容就是笔者关于学术创新的理解[49]。

       从这里我们再回到书评、学术性书评的话题,具体来说:

       自己直接对现有法律秩序的观察获得的法学知识属于直接经验,而理解他人对法律秩序的认识属于间接经验;而且相对于有限的生命,而无限的世界,我们的知识主要依靠间接经验的获得,而非个人的直接体验和研究获得[50]。因此,一个法学学术创新仅仅依靠自己的思考是不够的,主要是借助他人的知识、经验并最终化为自己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而这一点,在学术领域的实现或者说要充分实现,则主要思考书评、学术性书评的方式达致。进一步说,虽然我们在阅读他人著作过程中的确不一定要对该书的解读以文字形式表达出来,但是如果想要对一本书有一个深入的、化为自己知识的一个组成部分的话,书评、特别是学术性书评的确是一个非常好的方法,或者说更有效的方法。

       当然,由于他人经验和知识也不一定都值得我们以书评方式梳理,但重要著作、经典著作则值得以书评、学术性方式展示以更充分地把握和思考这些著作的思想,并形成自己思考的一个组成部分。

       由此可见,当我们将书评、学术性书评放在法学学术创新的视角时,它对学术创新的意义则非常明显,在笔者看来,具有基础性意义。

       但这一点,我们却视而不见[51]。而其原因在我看来,除了刚才分析的外,还有我们对书评、学术性书评的基本品格没有多少了解——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其实就是对如何提高中国法学的书评、学术性书评文章的地位和质量的一个分析(当然,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笔者对这个问题的建议性意见)。

       六、学术性书评文章的品格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展示中国法学书评文章,特别是学术性书评论文数量少、质量差的特征。但是书评、学术性书评在学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虽然我们不曾认识到,但没有认识到不代表其没有这方面功能。正因为书评、学术性书评的这些意义,笔者在这部分拟进一步分析法律学术性书评文章应该具备哪些条件,亦即它的基本品格。不过,在这里的分析,笔者还是拟以达玛什卡的《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及其几篇书评文章为中心进行分析。

       首先,这一基本品格就是:

       从事法律书评、法律学术性书评需要具备若干知识方能出质量,从而体现学术积累性的力量:

       第一个层次上的知识,是对该书叙述的知识、实践的把握和理解。从前面提及的四篇外国人写作的书评中,我们都能从这些书评中看到那些作者对该书精髓的深刻把握,即对《司》一书四种模型的把握,两分法的运用)[52]。

       第二个层次的知识,是对某相关学科知识的理解和把握,或者进入到一个更为宏观的视野或者微观视角的思考。

       如Arthur Taylor von Mehren在《耶鲁法律评论》发表文章,《司法的结构和政府目的的重要性》就是运用一种方法论知识去思考该书可能具有的理论意义,特别是在比较法视野的地位[53];这是一种进入到微观视野下的对该书的一种思考和发微[54]。而另外两篇外国人写作的关于《司》的书评则宏观的国际刑事司法程序实践、文化等实践思考该书分析的主题,而它们所能体现的韵味则非常丰富,即可以从实践中看到达玛什卡所描绘的理性类型或者理想类型对现实司法实践而体现了这两者的双重尴尬(实际上,它更多表达了对该书提出了若干批评,从而提升了对司法程序的理解和把握)[55]。

       第三个层次上的知识,对交叉学科知识的把握,亦即对政治学、人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与法学在知识或者问题上的交叉和重合的深入理解和把握。具备这些知识则可能对该书有不同的解读视角,从而更可能提出质疑,从而辨识出对一本书的各种理解,从而真正推进一本书所表达、分析的问题。

       实际上,在中国学人对《司》一书进行思考时,唯一有一篇学术性的书评文章,即周宗良的《中国司法转型的实然、应然与路径——从达玛什卡的司法类型学出发》。在该文中,作者在梳理了中国学界对《司》一书的解读、进入自己对该书的思考层次后,在把自己的倾向、思考运用到中国司法改革的问题时,他却没有将这些知识运用到一个具体的司法程序实践或者理论的思考,而是再次回到对中国司法改革、法律移植的老套论述的路径上,无法推进对该问题的洞识[56];这或许就与作者的知识积累有很大关系[57]。

       而且当所具备的知识越多、越扎实,越能深刻解读对一本书,或者说越能充分理解作者本身的理论和观点,从而更可能对作者提出质疑和反思;进一步说,可以提高对一本书提出质疑和意义的概率。因而,学术性的书评文章就越可能产生。

       其次,笔者对该书的一点解读,当然这种解读不是书评形式的,而是以思考所需要知识可能带来的意义,以佐证刚才的叙述。同时请注意,笔者在这里不是想我的思考比别人高明,而仅仅想表达解读一本书可能需要的多学科知识,也仅仅以自己的阅读、思考范围为例表达知识本身(的积累)是学术性书评的基本品格:

       从前面的叙述中,一个共识,即该书的精髓就是从国家权力和国家职能两点对司法程序进行双重聚焦。这种聚焦,可以简单地这样解读:

       第一,可以从法学本身解读。

       如果从宪政(在更为广阔地视角看是政治学)视角看[58],则是司法体制问题(宪政视野下的),但作者并没有像中国学者在分析类似问题时的分析,首先分析宪法,再叙述宪法中的司法制度(司法行政制度)——这是分析程序运行的背景——最后,才进入到司法程序的描绘。

       而达玛什卡却是将这前两者混合在一起分析。他直接展示了司法体制中的主体属性、主体之间的关系,上下级关系(在这里,也没有提及我们常常呼吁的司法独立问题)。而这种司法体制对司法程序的影响则是作者关注另一个内容。另外,无论哪一种宪政体制,不仅仅有政体的安排,更有国体的考量,即国家职能(更有意思的一个词,即意识形态),国家的预设主观目的:实施国家政策(以贯彻权力意志)还是客观中立的自由主义,从而有了纠纷解决或者政策实施两种类型。

       把上述两个点结合起来,做个排列组合就形成了该书最后一章的内容,即四种理想的司法类型。

       第二,可以从社会视角解读:

       如果从社会学的视角思考,这是一种结构—功能主义的思考方式:仅仅有结构,这是一种静态观察事物的一种方式。如果只有它,则经常出现作者该书导论谈及的不同社会制度却有相同司法体制,而同一社会制度却有不同的司法体制。不过,作者采取两个极端的结构,即科层型和协作型司法组织。要突破这一点,还需要考虑事物运行的功能、作用(这是一种客观描绘,如果主观的说则是目的),将在这些程序中的实际运行过程或者说功能表达才出来,则出现在该书最后一章呈现的四种模型。

       但是,无论是哪一种阅读视角,都可以看成在处理或者说安排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关系问题,从而看到宪政对司法程序的重要影响,可能导致一种司法程序所涉及的人物之间的关系、权力分配等根本问题。

       当然,上述两个阅读视角都是正面分析,即主要从赞成的视角阅读该书,亦即主要想从该书中获得思想和理论的知识和思考的层面的阅读。当然,必须指出这两种简述式的解读方式,主要是从宏观角度开始和结束的。

       第三,下面对该书做一点批评式解读:

       太阳底下无新事。原来没有这样的感慨,在阅读该书时,这种感慨油然而生[59],因为如果我们从一个非常宏大的视野分析一个问题,如果得出了一个结论,这几乎就是一个无法对之批评的结论,就相当于牛顿的力学定理一样,只有在爱因斯坦的广义相对论方能解构之,即进一步限制牛顿定理的运行条件,换句话来说,即在这之前,无法对牛顿定义做一个真正的批评。上述两个方面的解读就展示了这一情况。

       因此,如果要对该书提出批评——当然主要不是为了批评而批评,而是观察该书存在不足,以提升自己对该问题的理解和把握,让这些思想真正转化为自己的一部分——则需要转换观察视角。对于笔者而言,惯用思考的角度,还是社会学;不过,在这里,则不再是宏观的结构功能主义,而是符号互动理论,而且社会互动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一定的社会心理学知识——它是一种微观观察社会的方法[60]。

       在这里,笔者仅仅以该书的科层型与协作性分析为例。从该书的叙述中,从权力的角度看,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属于多层权力层次与单一权力层次[61]。这一区别的确属于真知灼见,在中国语境在理论上看也可以成立。

       但是,如果从社会学的视角看,主要是符号互动的角度看:在科层型中,上级的确可以对下级提出批评和改变下级的行为(有这样的权力、也具备这样的知识),但在实际互动过程中,他们常常由于都属于共同体的一部分,他们的思维方式相似,而且也会尊重下级,甚至可以说更多时候是尊重,而完全的“公事公办”的频率不是特别高,用社会学属于表达,即角色的可期待性理论。

       进一步说,则是由于这一心理倾向性,即更愿意从理解、赞同的方式(也即选正确的部分思考)解读提交到面前的文书、文件,而非一开始就挑刺;更由于上级往往没有接触具体的当事人、具体的事实、具体的生活,而是根据下级提交的文件作出判断,没有一种直接面对当事人的压力,这种心理倾向更容易渗透到决策中。或许在这个意义上,正如中国人所讲的“官官相卫”,如果在这里不谈贪腐、个人利害关系因素的话,当在心理学上是成立的时候,就反映出科层制实际上无法尖子塔化。

       而且如果再从负面角度看,上级对下级行为的批评与改变频率过高的话,他们或许在政治(权力)上无法对抗,但他们肯定会以各种理由撂挑子,如中国司法程序中的请示和回报以抵消前述毛病,使得上级无法进行审查和判断。

       从而,最终形成与协作型一样的结果,即具有一种单一权力层次的相同效果,亦即主要在第一次处置该问题时就已经具有了主导性的决定意义,而后来的审查主要在于一种追认和确认的法律意义[62]。

       因此,在我看来,达玛什卡的关于两种理想型所分析的区别在实践意义上不大。当然,它在改变我们思想和思考方式上却很有用,而且在今天这个敏感的时代(其实,个性张扬的时代)[63],虽然两种理想型在结果上一样,但当事人的感受、体悟会不一样,我们在心理上总是倾向于协作型,从而可能转向协作型[64]。

       在这里,笔者展示了法学知识,即宪法学知识、两类社会学知识对《司》一书进行解读可能带来的支持性赞同和反思性批评,从而初步完成了如果要从事书评、学术性书评文章的写作必须具备大量的知识,必须持续性地积累知识方能实现书评文章本身的学术创新,如果再进一步,则可能是法学学术的创新。

       简而言之,知识、持续性地积累知识时书评、特别是学术性书评论文的基本品格。

       而且,它不仅仅体现在初始状态(即开始从事书评时的已有的知识积累),还体现在撰写过程的对著作本身的解读,更体现在书评文章的最终表达的字里行间。

       七、结语

       如果对本文进行总结,则可以这样说:

       首先,中国的书评、学术性书评很差,其实这也体现了中国的学术批评环境很差,如果与美国语境的状况比较,则显得更为不堪。这是笔者关注的起点,也是反思的起点,这也是笔者在实际的经历中看到中国学界交流的低效率的反思下的起点。

       其次,这不仅仅表达了中国法律书评、特别是学术性法律书评本身的问题,更表达了中国法学学术本身的状态,即无法积累,甚至大量的“重复性”文章反复出现,整个学术缺少一种知识、思想增量。

       再次,由于法律书评、法律学术性书评在整个法学学术创新中地位,而且由于它们本身的功能(其实,其本身也蕴含着学术创新的因子),其或许就是中国法学学术走出困境的重要步骤!

       最后,即使对于法律书评文章而言,它也蕴含了几个层次的论文:第一个层次的书评,是就事论事的书评(这需要的知识相对来说最少,当然作为表达思想的结构重组而言则例外);第二个层次的书评,就是就其一点,根据自己的知识进行发微,以推进特定知识或者赞同某个观点;第三个层次,就是根据相关学科或者交叉学科知识重组该书,或者运用该书的理论到一个特定领域以实现学术的推进,这是学术性书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法律书评本身也有促进法学学术增量的特征。

       简而言之,要实现法学学术创新,则必须有知识贮备、知识积累,更有思考的结合方能实现。

【作者简介】

蒋志如,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诉讼法理论与司法制度。

【注释】

[1]学者邓正来以专著《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表达了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学者顾培东教授也撰写文章《也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而且他还在另外一处这样叙述,即“更刻薄地说,在这一代中国法学家中出现国际级大师的概率几乎为零(梁治平等:《我的大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68页)”,这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从人员现状看就可以看到中国法学研究的一个困境。

[2]具体分析请参见,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6、79、110-112、192页。

[3]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见蒋志如:《中国法学学术研究的“50岁现象”分析》,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第1辑,第142-158页。其实,如果从知识增量上观察的话,这一现象更为严重,也更为可怕;只是要从事这一事业,更艰难,也更需要时间去做!

[4]如在今天中国大学对CSSCI,法学院就以法学类的CSSCI评价、奖励(通常是物质、职称等方式的奖励),其中有一所法学院就规定只要能够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三大杂志上发表2-3篇文章可以通过绿色通道直接评为教授,并晋身为博导;当然,另一个考核指标就是科研课题,笔者就曾经听说一所学校做了这么一个要求,即:对于专职副教授以上的教师(主要是人文社科类),必须每年有3万的纵向科研经费,否则在职称上降级,教授可能再次沦为副教授、副教授则再沦为讲师。

[5]对此可以参见苏力的详细分析,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还可以参见蒋志如:《中国法学学术研究的“50岁现象”分析》,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第1辑,第142-158页。

[6]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见唐德刚:《晚清七十年》,岳麓书社2006年版,第6页。

[7]苏力:《需要中国的法律学术批评》,载《法律书评》第一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代发刊词”,第1页。

[8]根据苏力的简介,他在1978年进入北京大学学习(对此,请参见《作者简介:朱苏力》,载《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uthor_Resume.asp?AuthorId=4,最后登录时间2011年4月16日),作为恢复高考以来的第二届大学生无疑是与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制、法治建设同步。关于1977、1978(甚至随后的几届学生)成为与中国法制、法治同时成长已经成为中国法学界共识;对这一点的详细描绘和分析,请参见梁治平等:《我的大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9]苏力:《批评与自恋——读书与写作》,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读书乐(代序)”,第2页。

[10]到目前为止,已经不止15种期刊,如《北京大学法律评论》、《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河北大学》、《甘肃政法大学学院学报》、《西部法律评论》、《法治研究》、《东方法学》等期刊。这些期刊在最近几期(在2010年年底)才开始收录,还不具备统计学的意义,因此还是依据原来的15种期刊作为思考的基础(而且该网站在进行分类和年度总结时,也没有将其他期刊纳入分析和统计的范围,也仅仅以15种期刊为限)。

[11]对这些分析的数据主要是从法学创新网所收录的15种期刊,进行一一排查的得出的结果;具体资料,可以参见法学创新网的刊海纵览栏目,http://,最后登录时间2011年4月16日。

[12]《人大法律评论》,它把各期目录都放在网上,可以看到这本杂志很少;根据该杂志在法律博客上公布的各期目录,可以看到很多期没有一篇书评文章,只有在少数期中出现1、2篇(对此的具体信息,请参见法律博士,http://rdflpl.fyfz.cn/,最后登录时间2011年4月16日)。

[13]对该杂志所有文章目录请参见郭剑寒:《< 北大法律评论>创刊10周年志暨十年文章总目》,载学术批评网,http://www.acriticism.com/article.asp?Newsid=12454&type=1012,最后登录时间2011年4月16日;法律书博客文章,http://pkulawrev.fyfz.cn/art/463286.htm,http://pkulawrev.fyfz.cn/art/505058.htm,http://pkulawrev.fyfz.cn/art/589131.htm,最后登录时间2011年4月16日。

[14]对该杂志的梳理和批评,笔者将以专文分析,在这里不作详细分析。

[15]在刚才提及的四种杂志中,只有《政法论坛》有7篇(但从严格意义上看不到七篇),平均一下一年就3.5篇,而《环球法律评论》一年1篇,《比较法研究》一年1.5篇;《清华法学》只有在2010年才2篇,而在2009年却没有书评类文章。

[16]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7]对此的进一步分析,请参见蒋志如:《美国大学、法学院与中国大学法学院》,载《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第八卷(第一辑),法律出版社2010版,第399-402页。

[18]其实,这个问题,就是中国一直以来在讨论的司法独立问题,到现在都还没有解决;其实,它在本质上是处置政治与法律(司法)关系的问题。

[19]Mirjan Damaska, The Faces of Justice and State Authority,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6.

[20]截至时间2011年4月16日星期六。另注:笔者以达玛什卡或者《司法与国家全面的多种面孔》,结合篇目、主题、关键词、摘要进行搜索,进行筛选,最后认定有6篇文章可以归属到(学术性)书评意义上的文章。

[21]林毅坚:《法律转盘上,政治骰子活跃地跳转着——读< 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下的法律程序>之感》,载《福建法学》2005年第4期;另注,作者在这里将该书的标题写错了,将“中”写成了“下”,笔者在正文中将注释中恢复原标题。

[22]黎敏:《比较刑事司法程序的一个绝好读本——读< 司法和国家权力的过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苏力主编:《法律书评》第三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3]张海光:《当前中国社会转型下的司法转型问题》,载《福建法学》2006年第2期。

[24]周宗良:《中国司法转型的实然、应然与路径——从达玛什卡的司法类型学出发》,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十二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另注:作者将这篇文章扩充为一篇硕士论文,即《中国司法转型的法理分析——从达玛什卡的司法类型学出发》,厦门大学2008年硕士论文。

[25]周云秋:《民事案件管理制度移入中国之质疑——从达玛什卡< 司法程序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得到的启发》,载《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2期;另注:该作者也将该书的书名写错,将“司法”转变为“司法程序”了,这里,如果后文涉及的话,仍然以错误标题出现,以尊重作者,但在正文则以该书本来书名标示。

[26]姚明斌:《程序研究的“法—政”范式——读< 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载《研究生法学》2008年第3期。

[27]赵宇:《司法程序的政治维度——读< 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

[28]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29]分别是黎敏和林毅坚的,还有一篇文章,是陈颖淑的《“教授野心的披露”:一出程序类型学的精彩大戏——评< 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文章。但是,最后一篇文章笔者并没有找到。

[30]由于《福建法学》是季刊,出版应该在黎敏文章(该文载于《法律书评》第3辑,2005年5月出版)之后,但由于这两篇文章时间距离非常近,而且由于法律书评是以书代刊的集刊,更可能不会看到。因此,他们在写作时应该可能看不到另外一篇文章,因此都可以成为“并列”第一篇文章。

[31]如果从这篇书评文章的写作到投稿、录用、再到出版(05年5月),根据中国“以书代刊”期刊的一般情况与达玛什卡的这本书在大陆出版的时间(04年6月)应该不是接近1年时间才对这本书作出的解读,而应该是相差不远。这表明这本书一经出版就引起我中国学界的注意,特别是年轻学人的注意(再根据中国的国情,这种情况并不能反映中国人对该书的关注情况,因为中国的法学教授、副教授们一般不怎么写书评,写书评的主角往往是一些大学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而已)。

[32]黎敏:《比较刑事司法程序的一个绝好读本——读< 司法和国家权力的过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苏力主编:《法律书评》第三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8-146页。

[33]林毅坚:《法律转盘上,政治骰子活跃地跳转着——读< 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下的法律程序>之感》,载《福建法学》2005年第4期,第60-63页。

[34]苏力:《批评与自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35]Bert Swart教授认为,达玛什卡在《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一书做出的贡献之一,就是可以这些理想型模型用以观察世界各国、国际刑事法庭上的具体(刑事司法程序)现象;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见Bert Ssart, Damaska and the Faces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March,2008)。

[36]周宗良:《中国司法转型的实然、应然与路径——从达玛什卡的司法类型学出发》,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十二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1-104页。

[37]张海光:《当前中国社会转型下的司法转型问题》,载《福建法学》2006年第2期,第28-32页。

[38]至少编辑、审稿人是有责任的,因为作为编辑、审稿人在编辑和审稿时应该收集一些与待审文章相似的文献,看看这篇文章是否有推进、有新意。没有这一工作,使得很多重复性的文章不断在期刊上出现,虽然标题不一样,表达方式不一样,但思想和内容却相似,可悲!

[39]Arthur Taylor von Mehren, the Importance of Structure and Ideologi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Yale Law Journal, Yale Law Journal Company (December,1987)。

[40]Detlev Vagts& Mathias Reimann, Book Review: the Faces of Justice and State Authority,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Yale University Press (January, 1988)。

[41]Inga Markovits, Playing the Opposite game: on Mirjan Damask's the faces of the justice, the Board of Trustees of the Leland Stanford Junior University (May, 1989)。

[42]Bert Swart, Damask and the Faces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March, 2008)。

[43]如果从形式上看,在整体上,教授、副教授的确要比讲师、学生发表的论文多一些,而且对社会生活、对学术本身的思考和感悟会更深刻;如果他们从事学术性书评文章的撰写必然无论是赞美,还是批评也会更有力,也容易得到更多的人的跟从(后面还会涉及这个问题)。

[44]重复性劳动虽然在经济学上会增加劳动生产力,但是在学术上却不能。而且,重复性劳动,即使在经济学上也受到昂格尔的质疑;他认为重复性劳动应该交给机器,而将节省下来的时间和精力用于挑战其他不重复的事业(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见【美】罗伯特·曼戈贝拉·昂格尔:《重新想象的自由贸易:劳动的世界分工与经济学方法》,高健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或许,这一点对学术研究更有用。

[45]我相信,这并不需要我举出具体例子。首先,这非常普遍,只要就某个主题收集若干文章(在我的经验中,10篇就可以了)就能看出。笔者曾经就“严格证明”这个问题进行思考,收集到有7、8篇文章(而且都属于CSSCI文章),就可以看到这些文章除了重复还是重复,只有1、2篇有点点推进,而且都显得不明显。

[46]去年我在阅读关于严格责任的文章时,收集到一几篇文章。这几篇文章都发表在同一个期刊(而且还是CSSCI),但是从学术知识增量看,几乎没有任何增量。我真不知道该期刊的法学编辑在审稿时为什么没有阅读相关文献,而且不要说其他期刊的相关文献,就是本期刊的相关文献都没有查阅;当然,或许还有匿名审稿人(我真不知道这个群体是否存在,即使存在,我真不知道他们可以发挥多少作用,即使发挥作用,他们在多大程度上),不知他们在审稿时是否会查阅、阅读相关文献。

[47]关于这一点,可以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7-289页。

[48]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见蒋志如:《试着追问秩序的内涵》,载《二十一世纪》2008年8月号(总108期),更为详细、有力的分析,请参见蒋志如:《试着追问秩序的内涵》,载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8611&Type=mod,最后登录时间2011年4月20日。

[49]当然,在这里还仅仅是就本体论而言的,即对法学知识本身而言的。还一种创新,即结构的创新,正如苏力所言,“思想的另一种组织形式”(具体分析请参见苏力:《波斯纳及其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0-125页);这其实也属于方法论问题。但在我看来,方法论与本体论并不能分得很清楚(具体分析请参见蒋志如:《如何研究法学教育——一个方法论的分析》,待刊稿),也就不需要在这里详细分析。

[50]关于直接经验与间接经验对我们的影响,可以参见艾尔·巴比:《社会研究方法》(第10版),邱泽奇译,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5-7页。

[51]其实,就是从国内学者看,但凡学术成就一流的学者几乎在这方面都有很多耕耘,如法学界的朱苏力(有两本书《批评与自恋》、《波斯纳及其他》,还主编《法律书评》)、邓正来(主编《中国书评》)、甘阳等。但是,在整体法学界,看不到书评、学术性书评受到重视的情况。

[52]如果仅仅在这个基础上形成的书评文章,就应该是最低层次的书评,即对该书做一个介绍性的思考或者对该书的主要内容做个结构性的重组。当然,这种方式也能锻炼一个从事书评文章作者的思考力度和深度,这对于本科生、硕士生来说非常合适,至少在我看来如是,因为它是一种述而不作的思维方式(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见蒋志如:《述而不作与剽窃》,待刊稿)。

[53]具体分析,请参见Arthur Taylor von Mehren, the Importance of Structure and Ideologi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Yale Law Journal, Yale Law Journal Company (December,1987)。

[54]其实,第二篇也如此,作者在梳理这本书与韦伯之间的学术传承关系,以及该书描绘的模型可能在美国语境遇到的可能窘境(具体分析,请参见Detlev Vagts& Mathias Reimann, Book Review: the Faces of Justice and State Authority,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Yale University Press (January, 1988))。

[55]具体分析,请参见Inga Markovits, Playing the Opposite game: on Mirjan Damask's the faces of the justice, the Board of Trustees of the Leland Stanford Junior University (May, 1989);Bert Swart, Damask and the Faces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March, 2008)。

[56]具体分析,请参见周宗良:《中国司法转型的实然、应然与路径——从达玛什卡的司法类型学出发》,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十二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57]从该文的参看文献就可以看到这一点,绝大部分都是关于司法改革的文章,而对于相关学科知识的著作却很少有,有的也仅仅是一、两本政治学的著作,而司法改革本身就是在处置司法与政治的关系。

[58]对以宪政的视角的描绘和思考其他问题的详细分析,请参见蒋志如:《转型宪政时期的权力与权利——以< 姊妹革命>为例的分析》,载于《法论(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第25卷;蒋志如:《宪政视野下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1期;还请参见蒋志如:《中国刑事侦查模式两论——以宪政为视角的初步分析》,四川大学2008年硕士论文。

[59]笔者到目前为止阅读该书三次,第一次在2006年,好像没有怎么读懂;第二次,在攻读博士期间(2008年),有些懂但并没有真正对待;这一次,由于需要对该书做一个详细梳理和思考,在阅读该书后的确感慨很多。再阅读相关文献(包括书评文章),特别是阅读外国人写作的关于达玛什卡这本书的书评后,更是感慨!

[60]关于符号互动理论,及其思考意义的分析,请参见【美】杰弗里·亚历山大:《社会学二十讲》,贾春增等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145-175页。

[61]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8-91页。

[62]当然,无论如何,后者的修正权是有的;另外,即使在单一权力层次视野下,到现在也发展出了一种可能的修正权。

[63]这是一个由后现代主义思想主宰的时代,就是一个敏感时代,每一个人的权利意识高涨,要求有不仅仅活着,更要有尊严的活着,否则就是不能接受的,否则就会表达这种一种不安。

[64]当然,就中国问题而言的话,在我看来,中国的问题不是这个问题或者说还没有上升到这个层次的问题,还处在一个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中的问题,我很难在这里将明白。我只是随便提及一句,中国的官僚制与西方的官僚制(科层制)迥异、对法律、权利的理解不一样,西方的科层制不仅仅表达服从,还表达范围内的独立与自治,而中国却只有一样,服从,所以中国的行政一把手权力异常强大,就是副手都可能是摆设(至少在一些行政机关、法院都出现过)。或许我们应该注意到这一点,即术语常常遮蔽我们的眼睛。

 

 

 

稿件来源:载《河北法学》2015年第6期,刊载时有增删

原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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