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本文主要通过对食物可以透露出来的特性去思考司法权的常识性知识。通过对食物进行家常菜与美食的分类,它们适用的不同群体,发生不同的时间与场所,从而展示司法权的复杂性。最后,笔者认为不能以绝对的错误或正确去评价司法权,必须对不同的司法权(常规与裁量权)进行不同的规范。
【中文关键字】美食;家常菜;司法权;司法裁量权
【英文关键字】Gourmet;home-cooked judicial power;and judicial discretion
【全文】
一、导论
中国当下的司法改革已进退维谷,说得好听一些就是既取得巨大成就,又出现若干问题,甚至是严重问题,被有的学者定性为“十字路口的中国司法改革[1]”。其实,如是定性或者说总结,不仅仅是有些学者的总结,更是整个法学界中国学术界的共识;他们的分歧在于如何继续推进[2],而且为此而争吵不休。但实际上他们的观点差异并不大,大致为,即西方制度运行有缺陷,不是普世的,必须依据中国本土进行司法改革,同时需要借鉴西方若干因素[3]。
笔者不打算加入到对此的争论,而仅仅就司法改革中的司法权问题做一些常识性分析,因为只有在常识中思考司法,才能对它有深刻、真切的理解。但是,在这里的分析视角却不是从法律视角分析,甚至也不是放在西方宪政框架分析,而仅仅通过食物,作为人类们须臾不可无物品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扮演的角色予以类比,以展示司法权的各种常识性属性;这所以这么做,在于司法权就像食物一样也是人类不可少的,而且还必须满足各种各样群体下的公民!在这里,我也不打算通过梳理关于食物的各种文献与资料进行分析,而是仅仅以一种常识知识来思考与分析。
二、家常菜与司法权
人类需要各种营养元素以支撑生命的存在,如铁、锌、钙等。但是,他们又不能直接服用这些元素,因为上帝为人类设计的身体系统还不能直接吸收与消化它们。这些元素只能以其他形式蕴含在可以为身体系统吸收的物品中:比如说,肉类含有丰富的蛋白质(氨基酸)和其他的铁、钾、磷等元素——它们都是人类必须之物;除此之外,还有蔬菜、瓜果、玉米、稻谷等植物;然而,这些物品也未必可以为我们直接接受或者说很好地接受,就有了辅佐食物更好地进入我们身体系统的辅料,如味精、香料等各种物品[4]。
在传统社会,食物非常粗糙,营养价值也不高,仅仅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而为了生存,还可能付出很大代价,比如说在中世纪农夫们一直食用黑麦,它可能会导致妄想性精神疾病[5]。不仅仅如此,这些食物还常常难以下咽,对于这一点也不需要在历史史料中需找证据,只需要回忆一下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吃粗糙玉米馍的情景就足以肯定在传统社会的真实情况。为了让我们更舒适地进入我们肚子,也为让我们的口腔里的各种味觉器官更舒适或者说稍微舒适一点,人们就在饭、菜、汤中加入适量的作料,以它们的味道压住主食本来的不好味道,从而到达看起来好看,闻起来很香,吃起来很美的效果。但是,不是人人都可以轻易得到、甚至可以说得到作料。比如说作为最主要的作料,盐,它是人之必须[6],缺少盐就有可能成为“白毛女”;然在当时几乎被政府专卖,对于普通百姓也不是随时可得之物[7]。对于其他非常之物,则更是稀罕之物,奢侈之物,只要那些商人、贵族等社会上层人士才能享有,甚至由于地理原因,连这些人也不是常常可以得到。也因此,学者提出地理大发现、美洲的发现不仅仅因为黄金,更因为贸易,因为香料,而且还为此撰写香料史[8]。
在这时,对于普通百姓而言,能够填饱肚子就是天大的事情,或许才有“民以食为天”的谚语。他们无心追求食物之味道,更为确切地说是没有能力追求食物之美味。但他们也不是完全没有作料,在能力范围之内,他们也能尽量发挥食物与有限作料的组合作用(或许也能产生无穷多组合),以提高家人进食的欲望或者让他们在进食时更为舒适与享受,而非难以下咽。在这种情况下,家常菜由此产生,而不再是“赤裸裸”的食物了!
随着科技发展与交通便利,作为作料,如生姜、胡椒、桂皮、肉豆蔻等不再仅仅是地方产物,而是全球流通:不仅仅有作为商品作料在全球流通,还有这些物品在其他地方得到种植与生产,成为常见、普通之物,已经“飞入寻常百姓家”。在这时的家常菜,则不再是简单地几样组合,而是各种各样的作料与各种各样的食物进行各种组合,形成具有无穷特色的家常菜——虽然不是在一个家庭或者说每一个家庭产生,而是属于在不同家庭、在整体上而言。
在今天,还有一个变化,即随着人们生活节奏越来越快,而且大量女性走出家庭,与男性承担同样的工作。家庭内部的聚餐也越来越少,越来越需要一种替代机制,以解决人们吃的问题。快餐就是解决之道,而且还成为一种产业,甚至工业化,在这方面非常成功的企业有肯德基、德克士等快餐店,实际上在中国也出现了各种各具风味的餐馆,以让白领们在中午能够迅速就餐!总而言之,家庭中的厨房已经失去原来的魅力。在这种语境下,食物与作料的组合越来越标准化与工业化,也必然逐渐失去原来在家庭餐桌上可以展现的多样性,家常菜不再有那么大的吸引力!这种变化对普通人的生活所能产生的影响对具体的个人而言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总而言之,对于普通大众而言,在今天他们虽然不再为食物的粗糙而烦恼,但对于食物的感受——在这里,以家常菜为主要载体——主要在于填饱肚子,吸取食物中蕴含的营养,而非对食物的真正享受。在这个境界中,我们自己属于“粗”人层次,而非对食物的色、香、味的一种品尝;也因此造就了一种食物生产产业化、标准化!
司法权,作为一种判断权,对当事人的纠纷在给定的程序中作出判断,以定纷止争以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对于当事人而言,他们需要的是司法权带来的结果,亦即实体上权利、利益的正义,而非程序上的权利正义。
然而,要获得确切的实体上的权利也不简单。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没有全能上帝帮助下的法官或者说让上帝亲自进行审判,有些事实则始终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而且即使事实清楚,也会出现当事人都是正确的情况,而法官在判决中只能判断其中一人胜诉,而另外一方败诉,也即所谓权利冲突问题[9],抑或其他不能直截了当运用司法权作出司法判断的时候。为了解决这个困境,人类总结出一种历史经验,即根据一定程序,由当事人在进行诉讼程序服从法庭规则中,提出自己的事实与理由,从而认定他们的事实是否属于法律上的事实,而不再是生活事实,最终法官根据司法权对该法律事实作出法律判决,解决当事人的复杂纠纷。在这里,实体权利与实体正义不再是最重要,而是通过程序正义予以体现或者实现。然而,当这一程序性正义出现后,就成为一种重要的正义,虽然在普通百姓中还没有占据最重要的地位,但对于犯罪分子而言,这无疑可以将之放在与实体权利同等的位置,甚至是比实体权利更高的位置;君不见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犯罪嫌疑人被捕之后,虽然认罪,但就是不服,更为确切地说,没有一个健全的司法程序让其心服口服!
因此,我们在这里可以说,司法权的运用,实体权利属于食物本身,但仅仅有它,的确在有些时候并不能让我们接受。因而,必须将其放在一定程序中,让所有人——无论是胜诉方,还是败诉方——都在这个游戏中接受司法权下的判决,结果反而成为地位不是最高的时候;而这个程序下的判决则与前面提及的作料所处的地位相似,而且还属于其中非常重要的作料,即盐,而且到最后,它成为须臾不可离的作料!在这里,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都占据了相当重要的地位,甚至有些后者的地位不亚于前者,如果予以夸张的表达的话,则相当于如果程序缺乏,则容易出现司法权中的“白毛女”——它已经融入到我们权利之中,就相当于盐中所蕴含的碘元素成为我们必须吸取的物质!
当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组合时,司法权的运行已能基本满足消费者需求;在这里我们无需追问司法权的主体法官,他们是如何思考的,他们在判决中有什么倾向。司法的家常菜出现了。这是在理性主义出现后的法治情况,也是一种严格法治时代,只需要在程序中运用司法权实现实体性权利就可以了,以至于连韦伯都担心司法的“自动售货机”会出现[10],无需再有法官。然而,到底这套组合背后还有什么,他们还没有关注,或者还没有意识去关注,也甚或没有必要去关注,毕竟大多数人都是“粗人”,厨师的高超技艺即使展示给我们看,我们也未必能够感受与欣赏!
如果从全球的司法体制看,这更像大陆法系中司法权运行;在英美法系中,至少在基层法院里,一个纠纷的运转大致也如是!
三、厨师与美食
家常菜,即使在今天已经工业化、标准化的“家常菜”,大致都能够达到一种基本水平的色、香、味齐全境界,因为在当下任何一种作料都可以在全球流通。在前面,笔者已经提及,它主要在家庭范围内传承,主要在于帮助人们更好地接受,而非主要在于享受与欣赏!不过,在今天有一种新现象出现,旅游、越来越多的出境旅游;在这时,旅客们就餐时欣赏食物的色、香、味的兴趣大增。而且在这时虽然还有家常菜的意味,但也已经可以从美食的视角观看了,虽然这些旅客还主要处于无意识阶段,还不能充分体会这些美食的妙处。实际上不仅仅是旅客,就是整体的人类,就像一位法国大厨所说,即“我认为,90%的客人对烹饪艺术一窍不通[11]”!
但是,美食的确存在,而且也存在于家常菜之中,但普通居民对此并没有多少特别感受,或者说无法说出这种感受,他们能够表达的方式就是多吃,甚至有时导致他们身体偏胖等症状!对于如此情况,在《红楼梦》中,尼姑妙语曾经有精当评价——虽然是针对喝茶而言,但同样适用——即“一杯为品,两杯即是解渴的蠢物,三杯就是饮牛饮骡了[12]”。如果进一步思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判断,即美食不是每一个人都能欣赏,更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做,只有少数人能够欣赏,也是少数人能够烹饪出美食来!正是他们推动着美食走向至高境界。
从而造就一种现象,美食总是在特定场合、特定人群中流转!这一特定群体不是普通民众,而是一个的社会贵族、国王为代表的社会精英人物,虽然在今天贵族与国王已经不在,但社会贤达却仍旧引领社会潮流,在食物领域也如是:
在传统社会,对于普通人,食物一直比较粗糙,特别是农村的普通人更是如是,因为在这里生存才是第一位的。但任何国家必然有剩余产品,随着社会的发展,剩余产品会越来越多,食物也会越来越丰富。这些食物在权力的作用下,从农村到达城市,无论是这个城市到底是基于商业而形成的城市,还是因为军事而形成的城市[13],因为它有一个最基本的特征,即人集中的地方,而且往往也属于权势人物积聚的地方,随之而来的是金钱积聚的地方。食物丰富,才有可能在满足城市居民基本需要后有其他嗜好,其他追求;在食物的享用上,才可能花心思,才有可能对各种各样的食物与作料进行不同的组合,追求各种不同组合的色、香与味。
不过,我们需要注意,即使在城市这个圈子,也不是每一位居民都可以享受、甚至说有能力享受美食。能够对美食进行享受的往往是城市中的精英们,而非其他:
首先,对于商人而言,他们的确有这个能力实现,但是由于商人本身的属性,在整体上就追求一种资本增值的效率,而非讲究排场与形式;他们通常不会为美食殚精竭力,最终偶尔为之。
其次,贵族。他们不仅仅掌握当时的社会经济资源,也掌握社会政治资源,而且他们主要不以金钱作为炫耀,而以贵族风范、排场炫耀,注重一种形式,而非效率。在这些各种各样能够表达排场的活动中,宴会就是一种非常重要的领域。在这个地方,不仅仅进行社会名流交往,也是食物享用的集中场合。追求各种新鲜、稀奇美味的菜蔬、瓜果等就呈现在了饭桌上,在《红楼梦》中,刘姥姥二进大观园时,对茄子吃出鸡肉味就是一例[14];这还仅仅是一家贵族招待一位乡下老奶奶就出现的精致食物,如果是贵族之间的聚会,则肯定是当时社会最精致的食物。
最后,在贵族中,贵族之首,即国王,在中国成为皇帝!他与他的家族是整个帝国中最高者,也是权力最大者,排场则时时刻刻达到最高境界。在就餐时,首先由很多食物放置在餐桌上,一个人或者几人不可能对每一种食品都消灭,而只能称之为品尝式地食用。这可是君主的专利,如法国的路易十四,他从小就是一位经验丰富的食客,有一次单独进食时有三百多人(包括绅士、大厨和仆役)目睹,成为推动法国美食进步的一位国王[15]。
总而言之,在传统社会,真正只有社会精英人物在享受美食,在推进美食;而这些美食不是他们自己做的,而是厨师,一些著名的厨师!但是,厨师也往往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必须在贵族、帝王家庭中提供的食物中长期实践才能对各种食物与作料进行无穷组合,形成各式各样的美食。一言以蔽之,只有二者的结合才能达到珠联璧合的境界。
而这些美食的制作,则不仅仅是简单之物,而是厨师考量各种能够考量因素的必然产物:根据一位法国学者的分析,除了原料本身由哪些组成外,还得考究这种原料的出身,即种植它们的气候、温度、水分、地质等各种各样情况,还有对它们的“锻炼”的技能与严苛要求[16],虽然在这里,作者仅仅对葡萄酒而言,但依然适用;在一部电影《食神》中,主角史蒂芬周作为食神在一次厨艺大赛时品味食物时,虽然有些做作与夸张,但的确将美食的真谛予以展示:炒饭必须隔夜,厨师的长相等,最终进行终结,用“心”才能做出真正的美食,才能成为食神[17]。在这时,我们就能深刻理解与体会“食物也有灵魂”的观点,才会对食物的最高境界有所仰望。
或许,在这时,我们可以对前面的叙述进行一点小结:美食的出现、食用和享受,特别是精致的美食,要讲究一定排场的美食只能发生在社会精英的圈子,而不会成为普通大众常常可以接触与食用(简而言之,出现的场合与地方)。在传统社会,就有国王(皇帝)、贵族与商人,但真正能够推动美食进步的往往是以皇帝为首的贵族(简而言之,到底是谁,他们可以经常享用);在今天,虽然这些美食已经进入公众视野,但仍然属于那些社会精英才能经常享用之物!
在这里,厨师们的厨艺才真正得到体现与展示,也才得到(有些)消费者的欣赏,而且推动着人类美食进步!而且由于,人类社会在近代之前都处于与世隔绝状态,美食与厨艺的流传不广,也因此带有强烈的地方色彩,而且几乎没有人去做这么一件事,即中国菜很美,就否认世界其他国家的菜肴不行、不美,但虽然他们的菜肴也美,我们也的确更倾向于欣赏与食用自己的食物,毕竟他们跟随我们几千年!
四、美食与司法裁量权
现在我们开始继续解读司法权。在前面,笔者已经提及,司法权在严格法治主义下并不追问法官的内心悸动,而仅仅在一个严格的程序中展示当事人提供的事实与法官把握的法律而已。但是,在这里,我们想对法官进行一种追问,它体现了我们不再满足于家常菜的味道,而不对菜肴的共性感兴趣,而是对其中蕴含的特殊性感兴趣,还有就是对厨师在烹制菜肴过程中如何发挥他们的厨艺发生浓厚兴趣。
首先,我们分析那些能够对菜肴个性和厨艺如何展示进行欣赏的群体,亦即对法官的个案解决特色和对法官如何处置这个案件感兴趣的群体是谁。前面已经提及,作为普通大众,他们一般只关心结果,只是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才出现对程序的运用以解决一些难题。因此,他们不可能对这个问题感兴趣,而且也通常没有能力对之感兴趣,而且他们通常也不是自己实现,而是在律师的帮助下实现他们的权利。
对法律感兴趣的首先就是法官。他们对自己的司法实践进行总结与思考,从而肩负一种责任,将司法经验传承下去的历史责任。然而,不是每一个法官都对之有很深的感悟或者有能力从事感悟;只有那些拥有一定知识、一定条件(如经常审理一些复杂、新奇的案子)下才会出现的景象。当这些司法经验随着法官的世代更替与积累,逐渐演化出法官之法,判例法——它既是生活经验的总结,也是法官个性的体现,因为这是法官对自己所经历案例的一种体会与实践[18],然而,在这时虽然在实践,但人们并未如此意识!在这时,他们既是法官厨艺的展示者,也是欣赏者。
然而,社会总是在不断发展,科技在日新月异,社会生活越来越复杂。与此同时,社会生活事实也越来越复杂与多样,法律越越来越多和成体系化;那么它们的组合就不再是日常的家常菜,而是有太多变化特征的菜肴,虽然对于普通食客来说没有多少区别,甚至根本就没有区别。因此,对法律的关注也在开始一种剧烈分工,即一部分人开始专门对法律(包括法律事实)感兴趣和进行研究,即法学家群体。他们是一群专门对法律着迷的欣赏者。而且,他们不仅仅对法律感兴趣,也对案件事实感兴趣,还对法官本身感兴趣,从而形成自己的、与法官有很大差异的欣赏与影响法律的风格。
他们在地位上相当于食客,而且是非常有欣赏力、鉴别力的食客,而且他们还影响着法官的表达方式,因为在这些群体里,法官是“透明”的、无所遁形的。因此,法学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法律发展,影响着法律未来。
其次,但是他们如果没有法官配合,这种影响就会大打折扣,甚至不会发挥影响。但是,法官又如何“配合”法学家们呢?实际上,法官不可能配合,在现实司法中,法官的活动只服从法律,不服从任何其他个人和组织。因此,他们对法学家的“配合”主要是通过他们内在活动悄悄地展示出来,只有少数人能够充分体会与欣赏。这个问题也就转变为发掘法官如何思考的问题,更确切地说是法官如何运用司法裁量权的问题。对于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如何展示自己的思考过程已有大量文献[19],在这里不再赘述;在这里,只需对之作最一般的叙述已足够:
法官在普通案件之中,几乎无法离析出法官思考一个案件的过程,因为在这时他们的想法与法律的价值达到一种高度一致,也没有必要在这时思考他们思考的过程。但是,在一个复杂案件,在可能会有多种选择时,法官的各种思考就显得非常有必要了。不过,必须注意,在这种可能有多种选择的情况下,法官的任何抉择在法律上是正确的,无可置疑的;在这里,可以引起争议的只是法官在可能的几种选择中,他的选择是否是最优的或者说较优的、甚或较次的,抑或最差的判决而已。在这种选择中,则充分体现着法官的复杂思考。这一思考就与法官的家庭环境影响、学历、政治观点、个人倾向、甚至性别就发生了莫大关系,甚至决定性的影响——至少在司法权可以自由裁量的时候如是!
通过上面的叙述,我们可以发现美食的特性与司法裁量权的特性有很大的类似性,即与具体的法官的心灵发生关系。由此,我们可以从美食的一些其他属性探求司法裁量权的属性:
前面已经提及厨师在烹制食物时,首先,总是能够将各种因素考虑在内,而且还与厨师本人有着密切联系,从而使得家常菜到了佳肴,而且带有每一个厨师自己的特色与风格,表现出特色,而不是共性!其次,而且这些特色并没有否认其他特色,而是以各地特色并存为前提;举个例子来说,即虽然我们认为中国菜肴非常好吃,也非常美,也非常有特色,但并否认法国菜也好、有特色、美,也就是说他们都是美食。再次,这些独具特色的菜肴、特别是高级菜肴通常都只是在特定场合出现,无论是在传统社会,还是在今天,都往往被社会精英欣赏与品尝,而不是普通大众。最后,关于菜肴的进步,主要是靠社会精英和高级厨师,而不是依靠普通大众,当然不是说普通大众在这里不发挥作用,而是他们发挥比较小的作用!
对于司法权而言,在这里是司法裁量权,在法官运用这个权利时,也首先,总能够将各种因素考虑在内,也与法官本身有密切关系,体现着案件的特殊性,而不再是案件的共性;其次,法官作出的、各具有特色的判决都是合法法律的,而不是违法的,在前面已有提及,不在阐释;再次,这些判决主要在上诉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才能得到展示,而不是基层法院就能展示或者说得到重视,在前者才有能力作出与相互鉴别与借鉴,也才会被法学家注意与欣赏——这是佳肴发生的场所问题。最后,对于中国法律的进步与法治的实现,也可能主要得依靠法学者与法官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做到,虽然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还是首先会尊重普通大众的权利与意见——在这里,仅仅说推动发展的事情,而不是说法律、法治的本身面貌!
五、结语
在这里,笔者通过把美食与司法权进行类比,不在于揭示一种真理[20],而在于表达一种司法权的常识而已。
这种常识在于表达出司法权本身也复杂,但是即使在复杂的事务,它也有一种常规形态与例外形态。而且当这种例外形态成为一种必须之时,我们是否应该厘清司法权运用的常规形态发生的场合与时间,而且那些人可以作出与享用,作为例外形态时,更应该注意例外司法权,即本文的司法裁量权发生的保证机制与负面作用。只有这样,我们才不会把它们混淆,才能更游刃有余地运用它们,并宽容地对待他们,对中国的法律、法治和司法产生真正的、实质性推进,而不再仅仅是口头上慷慨激昂,并简单地、做一个意识形态式的反应!
【作者简介】
蒋志如,西南科技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司法制度与诉讼法理论。
【注释】
[1]左卫民:《十字路口的中国司法改革——反思与前瞻》,载《现代法学》2008年第6期,第60-68页。
[2]因为在今天的语境下(即中国的司法实践、社会变迁,还有世界其他国家的对照),中国不可能再回到从前,甚至没有人想回到从前,我们只能艰难地推进中国的司法改革,只是我们必须更为审慎与注意,而不再是理想主义——其实,在我看来,这是一种好现象,但不要被一些不好的东西给破坏掉。
[3]在这里,我不打算罗列一些学者的观点,在很多论文中都能看到这种套路,但并不解决实际问题,也没有推进学术积累与思考,而常常都是重复而已。
[4]关于食物的几种分类,可以参阅【法】亨利·迪潘:《食物》,殷元昌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5]对黑麦的要服用者,与这些长期食用者在这种植物中能够吸收的营养与负面效果的分析,请参阅【美】菲利普·费尔南德斯·阿莫斯图:《食物的历史》,何舒平译,中信出版社2005年版,第106-107页。
[6]【法】亨利·迪潘:《食物》,殷元昌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06-107页。
[7]【美】尤金·N·安德森:《中国食物》,马孆 刘东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4-65页。
[8]【澳】杰克·特纳:《香料传奇——一部由诱惑衍生的历史》,周子平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20-21页。
[9]关于权利冲突问题的情况,苏力在《秋菊打官司》的官司一案(涉及肖像权)和邱氏鼠药(关于言论自由权利冲突)两个案件时有详细分析;具体情况请参阅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5-216页。
[10]对此观点的叙述,可以参阅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7-201页。
[11]具体叙述,请参阅【法】让-罗伯特·皮特:《法兰西美食——激情的法国美食地图》,李健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2页。
[12]曹雪芹:《红楼梦》,华夏出版社2007年版,第346页。
[13]城市在最初承载的功能就是军事防御,然后成为行政中心,还不具有商业经济的意义,直到中世纪后期城市才具有经济、司法等现代意义上的功能,最终形成各种各样的城市制度(具体分析请参阅【比利时】亨利·皮雷纳:《中世纪的城市》,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47-49、133页)!
[14]这道菜制作如下:新鲜茄子去皮只要净肉,切成碎丁,用油炸。再用鸡肉脯子并香菇、新笋、蘑菇、五香腐干、各色干果子俱切成碎丁,用鸡肉煨干,将香油一收,外加糟油,一拌,盛在瓷罐子里封严,要吃时拿出来,用炒的鸡瓜一般就是;最后刘姥姥总结为,十只鸡来配茄子!
[15]具体叙述,请参阅【法】让-罗伯特·皮特:《法兰西美食——激情的法国美食地图》,李健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0-71页。
[16]具体请参阅【法】让-罗伯特·皮特:《法兰西美食——激情的法国美食地图》,李健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17页。
[17]在该部电影中的最后,主人公史蒂芬周在烹制“黯然销魂饭”时就真正揭示了这一点;而且品尝该道菜的评委流泪则不仅仅是洋葱本身作为饭本身的味道,也是真正让评委流泪现象本身之能发生物理化学反映的必要条件!
[18]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阅蒋志如:《普通法法官、学者与法学的社会实证研究——以朱苏力为例的分析》,未刊稿!
[19]对此分析的文献,可以参阅【美】本杰明·N·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20]在今天,我们可能已经没有追求绝对真理的热情。我们生活在一个多元语境下的社会,我们不再追求真理,我们追求一种相对的确定性,一种在有条件隔离下的确定性;就相当于我们不再追求一种确定的商品价值,而且追求允许在价值上下一定范围波动的价格,不说一种价格比另外一种价格更正确!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原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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