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关键字】司法公信力
【全文】
一、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大意义
司法通常指诉讼,司法公信力则主要指法院审判的公信力。也就是说,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及当事人对法院审判的信服和认同的程度,司法公信力是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内心深处对司法的感触和体验,属于道德范畴和心理状态,不能用强制手段来构建,这与具有一定公权力强制因素的司法权威性有所区别。当然,司法权威本身也应当包含司法公信力,只有具备公信力的司法权力才能构成真正的司法权威。
我国司法公信力不高是公认的事实。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推进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
二、评判司法公信力的具体标准
对任何事物价值尺度的评判都需要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设定,具体的标准包含指数等数量标准。由于司法公信力属于社会公众内在心悦诚服之度,不像司法效率那样可用法官平均办案数等数据来显示,因此需要研究如何设置外化的具体标准,比较客观地评估司法公信力的提高或下降尺度。我个人认为,可以将以下三个指数作为司法公信力的主要评判标准。
第一是民意调查满意率。现代社会中广泛运用的民意调查制度是评价公共政策实施结果的有效工具。民意调查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进行定量研究,以样本推断总体,具有更强的科学性、可靠性、可比性。特别是近年来,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使得民意调查的质量更加规范。民意调查率作为司法公信力的一种评判标准,是对法院审判案件的司法公信力的评价。反映的是总体民意对司法裁判的的社会评价。民意调查的引入有助于推动司法公信力的评价更加民主化和科学化。开展民意调查是当前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采用的方法,符合当前时代趋势和国际潮流。例如反腐败国际组织“透明国际”发布的清廉指数(CPI)正是因为采用了以民意调查制度为基础的研究报告,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司法公信力的民意调查应当坚持第三方民意调查为主。应当坚持中立、客观的立场,树立良好的“公信力”。由于司法机关同司法公信力的民意调查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宜作为民意调查的主体。司法机关可以同具有良好知名度的现有第三方机构合作,以合作的方式委托他们完成交予的民意调查任务。以中国政法大学为牵头高校的四校“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从去年开始进行的“中国司法文明指数评估”项目应当说是十分值得肯定的重要探索。此外,还须指出:司法公信力民意调查的对象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以社会民众为主并包括司法人员、律师和诉讼当事人等。不同的调查群体应当分别作出统计,因为法官等司法人员往往自我感觉良好,而当事人往往是胜诉兴喜败诉怨,难能双方满意。
第二是执行成功率和支持率。执行成功率和执行支持率的高低,尽管原因比较复杂,但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是否相信司法的过程及最后结论的公正性。较高的执行成功率和支持率,表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不仅相信司法的过程并且接受这种裁判,进而自觉执行或协助执行裁判,此时的司法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有助于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当然,败诉的一方当事人往往懈怠履行甚至抗拒执行,因此应当加强执行的强制力度。但是拒绝或者阻碍执行的比例过高,此时的裁判的司法公信力如何就需要认真审视了。我们注意到,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执行成功率有所提高,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4年全国执结案件同比上升7%,这说明司法改革在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性方面初显成效。
第三是申诉率和上访率。申诉和上访代表了案件当事人对最终裁判结果的不认可态度,是司法公信力的最直观的评价。或者说,申诉率上访率之高低与司法公信力之高低是成反比例的。应当说,我国大多数裁判是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但也有部分裁判难以令当事人与社会公众信服。申诉率和上访率的居高不下是当下司法公信力较低的直接体现,也是当下司法改革有待破解的司法困局之一。
三、司法公信力植根于司法公正
提高司法公信力最关键的就是案件是否实现了司法公正。公正既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也是司法的灵魂与生命线。
首先,司法公信力取决于实体公正。实体公正是当事人参与诉讼所追究的最终目标,也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所在。公正的处理结果通常能使当事人与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真诚信服,从而尊重司法、信赖司法。如果处理结果不公正,即使是个别案件的错误,也会造成严重的负面社会影响,进而破坏司法公信力赖以生成的基础。实体公正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必须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近些年见诸报端的一些冤案错案,玷污了司法公正的源泉,使司法公信力受到沉重打击。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的,“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冤案错案不仅是不公正的审判,而且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权,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必须严防冤案错案的发生。
其次,司法公信力还取决于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如果程序公开透明,当事人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审判中立、独立,多数案件的最终处理是会公正的。反之,实体不公的案件大多是程序不公所导致的,绝大多数冤案是由于刑讯逼供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行为所铸成的。而且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得不到公正、合理的对待,即使结果公正,有时当事人也会质疑案件的处理;相反,如果程序公正,即使实体处理略有瑕疵,也有可能使当事人谅解并接受对案件处理的实体结果,有助于强化对司法的信从和尊重。
【作者简介】
陈光中(1930-),男,浙江永嘉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2011计划”·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首席科学家。
稿件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5期
原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日
网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92839&l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