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知识产权法治语境中射手网关闭的原因,从规范视角看,在于“书本上的”与“行动中的”两种知识产权法长期、巨大的张力加速缩小,而其存在涉嫌违法只是表面原因。从实证视角看,在于国情的巨变,即宏观上,知识产权制度的原生性需求空前高涨,微观上,我国网络视频产业正处于繁荣前夜。从哲学视角看,在于知识产权自然法正当性观念在我国广泛深入地传播。展望未来,射手网的主动关闭,可能打开我国迈向创造强国新时代的机会之门。
【中文关键字】射手网关闭;国情巨变;行动中的法;书本上的法;知识产权正当性
【英文关键字】the closure of Shooter.cn;the great changes of China;law in book;law in life;the legitimac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全文】
2014年11月末,继2014年双十一网购狂欢节创造新记录及世界互联网大会之后,射手网的关闭成了我国互联网行业的新头条。射手网是大浪淘沙的互联网时代持续熠熠生辉的金字招牌:不短的历史——15年;不低的用户黏度——4年前在不要求登陆即可使用的情况下,就有注册用户60万,而2014年9月每日IP访问量20万左右,每日PV访问量(页面浏览量)40万左右;不小的规模——全国最大的同类网站之一;不轻的影响力——用户是学历程度较高、视野开阔的外国影视剧拥趸者,等等。这决定了它的关闭注定成为不需要炒作的头条;奔走相告、依依不舍是自发的行为,是祭奠老友的必要道别仪式。这份不舍,写在站长沈晟的告别辞《断·舍·离》中:“需要射手网的时代已经走开了”。一部不好看的影片,没人会留意其片尾的字幕,但沈晟影片片尾样式的告别辞,却值得反复端详、回味。尽管2014年12月16日,国家版权局通报在“‘剑网2014’专项行动第三批网络侵权盗版案件查办情况”中指出,射手网被查明具有“侵犯影视作品和字幕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但该通报同时表明,射手网的关闭不是行政处罚的结果,而是主动关闭。2015年1月,该案还被列为“剑网2014”专项行动十大案件之一。显然,一家具有长期、巨大影响的网站,主动选择关闭,与其被查明的违法行为之间,并不是充分的因果关系;或许,对“需要射手网的时代”的解读,才能解释其“走开”的真正原因。这样一来,射手网关闭就不是偶然事件,而具有必然性,往更大处讲,还具有知识产权法治视角的标本意义,对其解读有利于思考我国知识产权法治的继往开来。法学方法论体系包括规范方法、实证方法及哲学方法,[1]据此,下文从成文法、宏观及微观国情以及自然法角度分析原因,进而结合射手网的守法动机展望其主动关闭行为的意义。
一、规范法学视角:射手网关闭的成文法原因
上述国家版权局的通报中,并没有全面列出射手网的违法行为,并对之进行定性。从现有对射手网的介绍来看,多年来,其作为刀尖上舞者,踩着法律红线蹒跚前行,提供的服务包括未获授权的外文字幕的汉化版及国外影视剧片源下载。依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关于境外影视剧管理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行为涉嫌侵犯著作权及国家文化管制秩序,可能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首先,在著作权法视域内,且不论可能构成直接侵权,至少构成间接侵权(即帮助侵权):其用户未经外国影视剧字幕作品权利人许可,公开传播翻译的中文字幕,涉嫌侵害原字幕作品的翻译权。以美剧、日剧和韩剧为例,美国、日本和韩国与我国同为《伯尔尼公约》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成员方,所以这些影视剧均受到我国法律保护。它们的字幕作为单独的作品享有翻译权,故将其汉化版置于信息网络,使不特定公众[2]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显然超出了以学习为目的之使用的必要范围,并对该影视剧的潜在市场或价值造成不可小觑的干扰,因而跨越了可以抗辩翻译权的合理使用的合法边界,在此意义上,“本字幕仅供学习交流,严禁用于商业用途,下载后请于24小时内删除”之类的声明,有掩耳盗铃之嫌。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商,射手网有法定注意义务,即应当知道或者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用户的上述行为侵权,但却视而不见,为此,明显具有帮助侵权的故意,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其次,用户未经境外影视剧权利人许可,在射手网上发布该影视剧片源或其链接[3]供下载,显然涉嫌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上述字幕分享性质同理,射手网怠于行使法定注意义务,具有帮助侵权的故意,也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再次,未取得电影公映、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而在互联网上传播外国影视剧片源,涉嫌违反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规定。我国对进口影视剧实施包含总量、题材、产地调控及内容审查等方面的管制,外国影视剧要在我国互联网合法播放,除了要取得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外,还应当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并遵守其它相关管理规定。
然而,仅仅从应然、立法角度并不能完全解释射手网关闭的原因。其一,法律实施中的处境才更有解释力。在成文法国家中,立法的出台是法治必要但非充分条件,[4]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立法只是创制了“书本上的法律”,而法的实施即“行动中的法律”才更为真实地反映出一国的法治真相。由于新引进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与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一定的反向关系,因此,我国以宽松的、低水平的实施来缓解运行高标准立法可能带来的成本。[5]这主要表现为较低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查处率和较轻的处罚责任,而这又使我国知识产权违法成本较低,守法比例较低。一句话,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立法与守法、执法、法律适用长期处于“两张皮”状态。其二,与射手网处境相似的网站不在少数,且长期存在。我国不少本土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都曾经或正在处于“打擦边球”状态。对其中一些而言,灰色状态已经成为它们发展壮大、国际化的羁绊,但受竞争生态制约,却欲罢不能;对另一些而言,灰色状态依然是它们生存的土壤。总之,我国网络空间中,“行动中的法律”长期、广泛乏力所留下的灰色地带,才是射手网们能够在跌跌撞撞中疯狂生长的主要原因。而今,我国知识产权法实施中较低的违法成本、运动式的执法、浅层次的法律适用等现象将有实质性改变,换言之,导致灰色地带存在的“书本上的法律”与“行动中的法律”之间的张力正在加速缩小,这才是规范法学视角得出的射手网关闭原因。
二、实证法学视角:射手网关闭的国情原因
法律毕竟不是儿戏,它的光芒一旦透过云层遮挡,就会消除地面的灰色地带。诚如夏勇先生曾经深刻地指出:要把法治看作“社会变迁对法律的要求,看作老百姓对法律的要求,看作法律自我实现的要求”。[6]
(一)宏观国情原因
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必由之路,在矢言向现代法治国家转型的国度,立法的期票终将通过法的实施来兑现。一如一些评论所说,大家都知道关站这一天迟早会来,只是,路径依赖地认为还可以免费、快速获取外国新片及其汉化字幕,机会主义地希望这一天晚点到来。然而,这一天——我国书本上的知识产权法与行动中的知识产权法张力加速缩小的时代,终究快步地来了。
更为准确地,与其说这个时代已经到了,毋宁说这个时代应该到了。这包含两层含义:客观上,这个时代可以到了,我国已经具备了迎接它的条件。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及阶段、社会观念、理论研究水平等关键因素,它们之间的鸿沟客观上不可能快速跨越;上述多年来的“两张皮”状态非不愿也,是不能也。而今,经过多年积累,我国国情已经发生巨大变化,[7]这使得上述因素的制约作用大幅减弱,催生我国成为知识产权大国:截至2013年底,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已连续3年位居全球第一;商标申请量已连续12年位居全球第一;著作权登记、植物新品种申请等都创下了历史新高;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4.02件。[8]这就为拥抱知识产权实质强保护时代夯实了基础。
主观上,这个时代应该加速地到来了。我国长期的“GDP主义”导致了经济发展呈现以下特征:其一,经济发展的资源及环境成本过高,粗放型发展模式难以持续。能源耗费极大,自然环境对经济发展的承载能力已经接近极限,2013年我国成为全球第一碳排放大国,碳排放量超过美国和欧盟的总和。其二,技术变革和创新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很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主要是依靠人力资源、自然资源、资本这三种生产要素,对技术这一生产要素的依赖性较低;至今,我国企业总体上分布于全球产业价值链微笑曲线[9]的底端。其三,创新能力还处于追赶型阶段,绝大多数领域的创新仍然落后于美国、日本、德国等第一梯队,也落后于英国、以色列、韩国等第二梯队。[10]为此,我国必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而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其中应有之义。多数学者认为,以2008年开始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及第三次修改《专利法》为标志,我国知识产权建设进入了“战略主动期”。[11]近年来,我国本土市场主体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的内生性动力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逐渐增强,这些因素促使知识产权法治社会生态建设的迫切性达到空前高度。
平心而论,在射手网创立的早些年,知识产权制度功能有限性[12]及知识产权“超前保护”的副作用在我国的还比较明显。仅仅从产业角度看,当时,本土企业原生性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知识产权创造及运用能力总体很弱,例如知识产权国际贸易中我国长期陷于买方角色,[13]知识产权保护实际上较为明显地表现为压倒性地有利于发达国家及其企业,不利于我国本土企业,被喻为吾之“毒药”彼之“奶酪”。在此背景下,与国际流行的知识产权“怀疑论”、“废除论”及“僵化论”相对应,[14]知识产权霸权论、[15]知识产权弱保护理论[16]在我国比较流行,这表现在实践中就是一些灰色产业大行其道,而射手网这样的网站也其中。世易时移,当我国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大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原生性需求已经空前高涨时,前述质疑知识产权的理论逐渐式微,知识产权法实施的动机也已经由“要我保护”开始转向“我要保护”,同时,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中的功利论被更多本土企业用来作为维权依据,而社会规划理论也被各级政府用于制订各种知识产权相关的战略。[17]就著作权法而言,它不仅仅保护外国市场主体,也有越来越多的本土企业因知识创造而获得保护;不仅仅保护现实的作者,也保护潜在的作者,换言之,此时的作品消费者,可能就是彼时的作品创作者,每个人都可能受益于此体制——正如学者所言:数字技术打破了作者、出版人与读者的界线,消费者成为了生产者,成为了出版人、制作人和促销人;[18]而我国正处于由于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加速普及引发的自媒体时代,这种特征越发明显。“当知识产权的义务主体与权利主体合一时,就容易形成利益共识”,[19]在此意义上,著作权法规划了一个对国内外市场主体及消费者均有利的市场秩序,对著作权的侵害,也是侵权人的自损行为,维护著作权法体制共识因而得以增加。“天下大势,浩浩汤汤,顺之者昌,逆之者亡”,射手网们倘若再打着旧旗帜于灰色地带前行,注定将是逆时代潮流而行了。
(二)微观国情原因
具体到我国对网络视频的著作权保护,高强度保护的时代正在加速到来。
其一,我国公民了解国外文化的条件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2013年我国内地出境人数已经近1亿人,早在2008年6月底,我国网民数就首次跃居世界第一,而2013年互联网普及率已达到45%,截至2014年6月网民规模达6.32亿,[20]这些数据均表明制约我国公民了解国外文化的地理、技术因素已经很大程度上弱化了。
其二,我国网络视频产业正处于繁荣的前夜。就需求而言,2014年末我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人已接近7500美元,包括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在内的消费者行为理论[21]及国际、国内产业实践经验均表明,此阶段我国国民的文化消费支出占比将持续提升。就技术而言,随着移动网络终端的普及、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视频播放流畅度的增强,制约网络视频产业发展的技术因素已几近消除。就购买力而言,截至2014年6月末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4.39亿,使用率为69.4%;[22]其中10至39岁人群占比80.1%,并且高中及以上学历的比例、个人月收入3000元以上的比例分别高出整体网民10.7%、10.8%。[23]而目前,我国网络视频付费服务的收费普遍处于较低水平,这意味着,我国网民网络视频服务购买力已经有了较大提高。
字幕网们宣称其存在是旨在增进国民对外国文化的了解,既然制约国民了解外国文化的因素已经几乎不存在,那么它们就失去了存在必要。另一方面,截至2013年12月底,我国网络视频用户中只有11.7%有过付费的经历,比例明显偏低;总体看,用户付费习惯尚未养成;其中41.1%的低频付费用户会因为“找不到免费的”而选择付费。[24]著作制度的运行机制是通过给作品提供市场环境而促进作品创作、交易繁荣,[25]免费字幕网站打擦边球的行为继续存在,势必分流付费用户,从而扰乱了发育中的市场秩序,长远看不利于网络视频内容创作的繁荣,并最终制约消费者福利的增加。
重更要的是,沟沉法史,作为知识产权制度最大受益者的商人(产业力量)始终是该制度发展壮大的强大持续推动力量,[26]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与健全本身是竞争性市场体系的内在要求,[27]当我国影视传播产业逐步建立时,在灰色地带运行的字幕网们势必遭到视频产业相关方的强烈反对,除了诸多评论所说的“美国电影协会”等海外影视剧著作权人(或其代理人)外,更多的国内产业力量,例如合法视频网站也开始理直气壮地发声。[28]搜狐董事局主席张朝阳此前就声称:“盗版在中国已死”,[29]这与其说是对现实的描摹,不如说是趋势的预测,或者更准确地说是维权的宣示。作为业内人士,他或许较早地听见了新时代的脚步声,并发出相关产业支持著作权加强保护的宣言。
三、法哲学视角:射手网关闭的自然法原因
正当的法律构成法律效力及守法义务的充分理由,[30]我国改革开放后重建知识产权制度的以来,一直有一种颇为流行、支持者众多的观点,认为知识产权制定法具有“恶法”特质,它来自移植、以国家权力为后盾自上而下推行而非市场交易中自下而上的生成,实施效果短期看脱离了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客观上助长了信息的垄断,因此不具有自然法上的正当性,而射手网的分享却是对其进行“温柔抵抗”的正当行为。如果说非营利分享理念及对抗“恶法”的说辞曾经使射手网们赢得道德至高点,并以此为旗帜在灰色地带大行其道,尚且具有部分的自然法上的正当性,那么,当我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原生性需求已经空前高涨,著作权法保护的网络视频产业生态建立已经初步具备条件时,同样的说辞就显得十分苍白无力了。
从改革开放以来知识产权法规范的移植、实施,到2008年国家推行知识产权战略,再到最近几年本土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拥有更多的知识产权而得到增强,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经由了新制度经济学上的“强制性变迁”转向“诱致性变迁”,这被学者称为知识产权在中国的真正奇迹;[31]而这一奇迹的真正原因在于知识产权制度的自然法正当理念在我国逐渐传播并深入人心的过程。“在技术上还是在伦理上接受一条规范有着根本的区别”,[32]尽管知识产权制度于我国属于舶来品,其正当性理念因之与我国文化存在碰撞与摩擦,[33]但其中有很多部分理论依然在我国迅速落地、生根、发芽。伴随知识产权制度、战略的实施,中国语境下的知识产权正当性说理中增添了更多本土化的思维资源:例如,以劳动论为代表的正当性理论,天然契合了中国人传统道德观中“种豆得豆,种瓜得瓜”的朴素回报理念;以人格论为代表的正当性理论,天然契合了中国人崇尚知识的美德,想想“敬惜字纸”是否有崇尚知识、崇尚创造的意思?同时,我国依赖知识产权的产业力量的发展,以及消费者知识产权意识的启蒙,诱发了对知识产权自然法理论作为正当性论证话语资源的强大需求。由此可见,近年来,知识产权自然法理论与中国文化融合度在逐渐增强。所以,当著作权制度在自然法上的正当性越来越为更多公众接纳时,未经权利人同意的分享,不论其是否营利,不仅仅依照成文法是违法的,而且在自然法上,其正当性也在减退。非营利的分享理念无疑是崇高的,但它毕竟不能成为制度设计的常态预设,绝对的分享容易导致“公地悲剧”[34];作为社会科学“皇冠上的明珠”的经济学之所以把人的自利性作为预设就是此原因。[35]相对经济学,知识产权法学是“第二性”的学科,当然要遵守此原理:当知识产品的创造由个体、个别化变为规模化,由偶然的闲情雅致成为职业以后,[36]非营利的分享理念只能退居配角地位;“自利”加“分享”的理念,才是制度设计的正道。因而,尽管著作权法至今还因不够完善而倍受置疑,但它确实走在团体理性[37]的正道上,相反,射手网所代表的仅仅是小众的、利他的行为,其原因是个体道德或理性。[38]一个经典例子是16世纪马丁·路德曾在《警告出版商》中自信地宣扬“无偿取之,吾亦无偿予之,不求回报”,[39]但他理想最终未能实现。可见,射手网所代表的行为注定无法在制度上成为公共选择的结果而成为鼓励文化产品创作的制度设计,因而,必须遵守著作权法。
当然,落实著作权制度,并不当然地绝对堵塞正当的知识分享渠道,除非权利滥用;并且知识产权制度并非一个法域中全部或唯一的知识传递保障机制。不具原罪的合法分享,不论是依据知识产权法的收费行为,抑或是放弃部分权利的共享行为,如知识共享、开源运动等提倡的行为,都是值得鼓励的。在此意义上,为延续字幕网们初创时的宗旨,在放弃那些涉嫌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后,无私的字幕翻译者们并非无用武之地,大量放弃著作权或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例如外文公开课的汉化仍然存在巨大的需求。而带有原罪的非营利分享注定不能走远,一个典型例子是迅雷,它曾经靠提供了与射手网服务部分重合的服务而发家,但赴美上市前,不得不洗清这些原罪;更何况,一些网站是假借分享之名,行营利的之实。
四、展望:射手网关闭可能开启的机会之门
射手网的关闭,是在我国书本上的知识产权法与行动中的知识产权法张力加速缩小之际,由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主动进行的行为,从法律的实施角度,可以解读为对法律的遵守。究其动机,可能是对法律强制力的敬畏,也可能对法律正当性的认同;前者可能会“口服心不服”,而后者才可能“知行合一”。
从射手网15年来的经历可知,它并非是畏惧于一部形式的法律的风格,若继续保持这一惯性,它至少还可以选择做最后的“挣扎”,于观望中或许又会找到生存空间,毕竟,目前依然有灰色空间存在的机会。更何况,即便在发达国家,这样的灰色空间也难以消除。
由此,一种更合理的解释是,对法律权威的尊重,对法律正当性的进一步认同。仅仅从知识产权法的两种主要正当性理论,即功利主义及自然法理论来分析: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至今主要是立基于功利主义理论,[40]而射手网一直以来就是因为反对这种功利主义而获得部分正当性,但是,如上所述,我国国情的巨变使这种功利论逐渐为我国本土企业及消费者广泛接纳,并内化为表达诉求的说理方式,从而相应地削弱了射手网们的所谓正当性;另一方面,知识产权自然法正当性理论越来越深入广泛被我国公众接纳,也冲抵了射手网可能存在的自然法正当性。守法的道德义务依赖于法律的权威,而法律的权威又应当建立在法的正当性基础之上。[41]就功利主义正当性与自然法正当性而言,前者往往被知识产权制度“强制性变迁”模式所青睐,后者则是“诱致性变迁”发生的前提,而且后者比前者更具有道德性,所支持的制度更稳定、持久,更容易形成信仰,因而民意(包括至少市场主体及消费者)基础更强,守法意愿更强,制度成本更低。在此意义上说,射手网的主动而非被动关闭,是我国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越来越深入普及的一个标志,是新时期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人心向背的一个写照。
这样看来,应当感谢射手网。其关闭的新闻效应早已超越了事件本身,而更多引发了影迷及其他公众对射手网存在的时代性、其相关的知识产权正当性的反思;其主动关闭行为已经为关注者提供了守法示范作用,可能开启我国互联网影视业繁荣的预期,有助于增强公众对知识产权法治的信心和信仰。其涅磐某种程度上闪现着殉道者精神——更重要的是,沈晟所代表的那些具有崇高目的的文化分享者们没有极端地以分享为由,反对知识产权的基本体制——毕竟,当下知识产权制度还有待完善,且其天生的缺陷也不时显露其狰狞的面容;而我国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尴尬在于:尚未建立适应国家的现代化制度需求的知识产权创新机制,就在公众层面遭遇了带有后现代风格的反知识产权运动,[42]同时,作为该战略实施主角的市场主体一直偏好“丛林法则”,宁愿通过“寻租”获得发展优势,而没有太强烈的意愿让知识产权成为核心竞争力,正如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家指出的那样:“中国知识产权政策今天面临的最大危机,……是国企、外企、私企加入寻租队伍,集体性地抛弃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即企业家精神丧失的问题”。[43]上述局面若不得到扭转,可能葬送通往知识产权强国的时机。
进而,面向未来,除了需寄希望于知识产权执法力度的进一步加强,依赖于相关产业力量的进一步崛起外,也离不开消费者的支持。我国新近提出法治的总目标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44]较之前“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更强调了“全民守法”作为法治的应然之义。通俗地讲,如同马云在谈到淘宝网假货问题时,批评那些知假买假的消费者也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那样,[45]忠言逆耳——共建良性的市场秩序,匹夫有责;也有学者更为一针见血地指出:“对大部分仿制产品来说,正是消费者本身不当的需求催生并养育了这个行业。”[46]正如本文开篇所言,字幕网的用户一定程度上的社会(知识)精英阶层属性,决定了他们更不应当游离于法治之门的边缘,作为守法的“负能量”。当他们意识到文化产业的良好秩序之“鱼”与免费的侵权文化产品这种“熊掌”不能得兼,并且具备一定的购买力时,也应当有成为付费用户的自觉;否则,就是一种“恶”。这种道德观,应当成为我国知识产权观念文化的“新常态”。[47]一己之私,一时的免费,远远没有一个健全、正义的秩序那么值得拥抱,在此意义上,每个消费者都可以像沈晟那样;因为,知识产权法唯有被实施、被信仰才会免于形同虚设。[48]
美国、日本、韩国等知识产权强国的经验已经昭示,宏观与长远地看,模仿者死,创新者生;现代国家没有知识产权制度,就难以走上创新强国之路。射手网关闭了,但愿它能成为打开一扇机会之门,这是我国迈入著作权法执法强化、尽显知识产权制度之美、迈向创造强国新时代不多的机会。[49]
【作者简介】
向光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基金项目:2012年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重点课题(批准号:JD12ZD13)。
[1]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15页。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20号)第2条之规定,信息网络的范围已经扩大到向“特定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举轻以明重”,故广域网即互联网上成立合理使用的要件应当更为严格。
[3]存储影片链接,而非作品本身的情形,国外判例有的认为属于信息定位服务,有的认为属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参见王迁:《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20页。
[4]刘杨:《法律正当性观念的转变:以近代西方两大法学派为中心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页。
[5]谢晓尧、陈贤凯:《知识的产权革命——知识产权立法的“中国奇迹”》,载《法学评论》2010年第3期,第37-39页。
[6]夏勇:《法治源流——东方与西方》,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250页。
[7]相关论述,可参见刘春田:《〈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是国情巨变的要求》,载《知识产权》2012年第5期,第7-12页;以及刘春田:《知识产权制度与国家创新体系》,载http://news.ifeng.com/a/20140906/41890655_0.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12月9日。
[8]蒋建、赵展慧:《人民日报专访申长雨: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载http://www.sipo.gov.cn/jldzz/scy/zyjh/201407/t20140729_986546.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12月9日。
[9]施振荣:《施振荣开讲:民族品牌升级之路》,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卷出版公司2010年版,第5页。
[10]马光远:《中国已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经济体?》,http://jingji.21cbh.com/2014/discuss_1010/1317168.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10月10日。
[11]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评价与反思》,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第51页;马一德:《创新驱动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载《现代法学》2014年第3期,第56页。
[12]许春明、单晓光:《论知识产权制度功能的有限性》,载《科学学研究》2009年第5期,第654-659页。
[13]张耀辉:《知识产权的优化配置》,载《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第57页。
[14]曹新明:《知识产权法哲学理论反思——以重构知识产权制度为视角》,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6期,第61页。
[15]对该理论的介绍及反驳可参见韦之:《知识霸权的反思》,载《群言》2001年第4期,第11-12页。
[16]当时国际上的相关观点以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2002年发布的《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相结合》为代表;而国内关于该观点较为零散,对其的概括与批判,可参见郑成思:《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下)》,载《韶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8期,第2-6页。
[17]典型的例子是2008年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后各地相继制定了地方版的知识产权战略。
[18][美]保罗·莱文森:《软利器:信息革命的自然历史与未来》,何道宽译,复旦大学出版社 2011 年版,第159页。
[19]李琛:《著作权基本理念批判》,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44页。
[20]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第34次)》。
[21][美]罗格D.布莱克韦尔等:《消费者行为学(第10版)》,吴振阳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第226-242页。
[2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第34次)》。
[23]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3 年中国网民网络视频应用研究报告》。
[2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3 年中国网民网络视频应用研究报告》。
[25]Jessica Litman,the public domain, 39 Emory L.J. 965, p.968.
[26]黄海峰:《知识产权的话语与现实——版权、专利与商标史论》,华中科技大学2011年版,第1页。
[27]例如有学者指出:“知识产权是资本主义核心规范的一部分”,参见[美]苏珊·K·塞尔:《私权、公法——知识产权的全球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页。
[28]例如,2013年11月13日,优酷土豆集团、搜狐视频、腾讯视频、乐视网、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美国电影协会、日本内容产品流通海外促进机构、万达影业、光线传媒、乐视影业联合发布“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合行动宣言”,对抗百度、快播等日益严重的网络视频盗版和盗链行为。
[29]《张朝阳称盗版在中国已死》,载http://digi.163.com/14/1015/16/A8K2H3GP00162OUT.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12月9日。
[30]刘杨:《法律正当性观念的转变:以近代西方两大法学派为中心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7页。
[31]谢晓尧、陈贤凯:《知识的产权革命——知识产权立法的“中国奇迹”》,载《法学评论》2010年第3期,第46页。
[32]赵汀阳:《论可能生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2页。
[3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律构造与移植的文化解释》,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第54-58页。
[34]Garrett Hardin, 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 science 162.3859 (1968),pp.1243-1248.
[35]吕乃基:《论现代性的哲学基础》,载《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第109页。
[36]余盛峰:《知识产权全球化: 现代转向与法理反思》,载《政法论坛》2014年第11期,第4页。
[37]张峰:《博弈逻辑中理性人假设的困境与思考》,载《学术论坛》2007年第9期,第9-10页。
[38]贾丽虹、颜国芬:《外部性:个人理性向集体理性过渡的可能性——基于制度形成的分析》,载《学术研究》2005年第12期,第29页。
[39][美]卡拉·赫茜:《知识产权的兴起:一个前途未卜的观念》,金海军、钟小红译,载《科技与法律》2007年第1期,第74页。
[40]董皓:《自然权利的实现还是功利主义的立法:从历史角度看中国版权法的哲学基础》,载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编:《中国著作权法律百年国际论坛论文集》,第710页。
[41]刘杨:《法律正当性观念的转变:以近代西方两大法学派为中心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3页。
[42]本文的态度是,对知识产权制度天然缺陷的必要反思,不能演变为对其合理性的无限解构、对整体制度的“反对”;因为人类制度的建构,必须以一定的普遍原则为前提,后现代无法建构一个新的制度。关于如何看待后现代的反科学主义,可参见李琛:《论知识产权的体系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34页。
[43]董涛:《中国知识产权政策十年反思》,载《知识产权》2014年第3期,第58页。
[4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45]《马云:淘宝不是假货多,是你太贪》,载http://finance.ifeng.com/a/20141121/13295362_0.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12月9日。
[46]张林:《阿里巴巴不必“打假世界最强”》,载,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9月20日。
[47]有学者指出,“人的本性是追求便利,让消费者自我克制、拒绝下载数字化的作品,而选购合法的有体版权产品,很难实现”,但本文认为,这是在“应然”层面的阐释,作为一种与时俱进的道德观,其是否应当被提倡与提倡中会出现的阻力应当分开来讲,即一种观念的实施效果不能用来验证该观念的正当性。相关论点,请参见李琛:《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与市场的互动》,载《中国版权》2012年第4期,第22页。另有学者指出:“侵犯知识产权已经以最低的成本成为‘我们每天的面饼’,成为消费社会的一种必要的生活方式以及所有问心无愧的人们都来参加的一个仪式”,但他也承认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未消亡前,“‘正版’商品成为上流守法阶层的奢侈享受和有钱人社会身份的象征”。参见冯象《知识产权的终结——“中国模式”之外的挑战》,载《文化纵横》2012年第3期,第51页。
[48]刘春田教授就曾指出,“知识产权也是一种信仰……知识产权的权利意识在我国是稀缺的国民素质之一。知识产权的核心价值,是诚信。”参见《〈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是国情巨变的要求》,载《知识产权》2012年第5期,第12页。吴汉东教授也指出,“我们的公众能不能形成一种社会共性和一种法律信仰,这非常重要,而这就涉及到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问题。”参见:蔡长春:《吴汉东:知识产权新常态下的三大构想》,载《法治周末》2014年12月24日。
[49]2014年12月20日,另外一家著名的字幕网站“人人影视”于在微博中宣布正式关闭,其告别辞说:“……需要我们的时代已经离去,现在有更好的渠道代替了我们。……如果再继续恐怕会陷入更大的麻烦,……也许我们会继续为正版商提供翻译服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本文的分析,不过,没过多久,又传来该网站复活的消息。这再次坚定本文对于未来谨慎的乐观态度。
稿件来源:原文发表于《中国版权》2015年第2期,于本网刊发时有修改。
原发布时间:2015年10月9日
网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92411&l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