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司法官;遴选制度
为确保司法官(含法官、检察官,下同)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能力,落实司法机关人财物省级统管的改革举措,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已经明确,司法官的任命将以通过省级遴选为前置条件。按照司法改革试点方案要细化、可复制、可操作、可推广的要求,试点省市正在分别组建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并在起草制定有关遴选文件。如何建立一个设置科学、选任有据、运作有序、公平合理的司法官遴选制度,已经成为与司法官员额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等改革举措密切相关、配套实施且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笔者认为,要建立并健全司法官遴选制度,必须解决好以下问题:
第一,要明确遴选委员会的性质与设置。就世界范围而言,司法官的选任主要有六种模式,即行政首长选任制、立法机关选任制、首席大法官和首席大检察官选任制、司法委员会选任制、公民选任制和混合选任制。各种选任模式都离不开一定形式的司法官遴选机构作为选任的基础,而不同的选任制度又决定了遴选机构性质上的差异。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司法官的选任采取由各级司法机关提名并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模式,此种模式就任命机关而言类似于立法机关的选任制。改革后,我国的司法官选任将实行由设立在省一级的司法官遴选委员会统一遴选,提出拟任建议人选,然后由省级司法机关对省级(含省级)以下司法官统一提名,由省级及市、县级的人大常委会分级任免的制度。这种选任模式的顶层设计决定了司法官遴选委员会在性质上只能是依附于省级司法机关或省级人大的附属机构。遴选委员会既可以设置在省级司法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或省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设置在省级人大。遴选委员会设置在省级司法机关的优点是与现行宪法的规定完全吻合,无须修法,没有法律上的任何障碍,只是把遴选作为省级司法机关统一提名的前置条件。遴选委员会设置在省级人大,在法理上也能够理顺,并无制度上的矛盾,其优点是提名易被下级人大接受,可以避免在人大常委会分级任命时节外生枝。遴选委员会无论是依附于省级司法机关,还是依附于省级人大,都可以设立遴选委员会专门的办事机构,负责系统内的上下沟通,以及初步提名及涉及遴选的日常事务性工作。遴选委员会的前述两种设置模式都是可以接受并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是可以试点试行的。
第二,要明确遴选委员会的构成与职能。据悉,业已出台的试点省市的试点方案大都确定遴选委员会由13至17人组成。其中,上海的试点方案确定遴选委员会由15人组成,7人为有关部门的负责人,8人是律师、法律专业工作者等。笔者认为,遴选委员会的构成取决于其具体的职能或具体的权限。从该项改革顶层设计的宗旨和目的来看,主要是为了解决司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问题,即候选人是否具备充任法官和检察官的专业条件和执业资格,总体上是要解决专业、职业技术问题,其职能只应是对候选人专业任职资格的审查和评定,并不涉及司法机关领导干部的任命。因而,遴选委员会不必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其委员应由具有相当专业地位的专业人士构成,即由资深法官、资深检察官、资深律师和知名法学专家等组成。为体现其专业性,法官遴选委员会和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中资深法官和资深检察官委员的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确保遴选结果具有公认的专业权威性。
司法官遴选委员会的职能应仅限于对拟任法官和检察官人员的遴选,其主要任务包括:一是在改革过程中,对现任法官、检察官按照员额制的要求重新进行筛选;二是对拟任法官、检察官的优秀律师、专家学者等进行遴选;三是对上级司法机关拟从下级司法机关选任的司法官进行择优遴选;四是对司法官助理拟任司法官进行周期性、常态性遴选。目前,第一项任务应是遴选委员会的首要职能。要通过遴选,确保那些长期工作在办案一线、富有办案经验、有水平、有能力、有操守的法官和检察官能够按照员额制的要求进入司法官队伍。应当明确的是,按照员额制的改革要求,重新筛选的对象应为已被正式任命为审判员、检察员的全体人员,包括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委员、审判员(检察机关亦同)。前述人员无论现任何种党政职务,只要继续担任法官、检察官法律职务,都要参加遴选,且遴选条件和遴选程序应当一视同仁。
鉴于遴选委员会在性质上应为专业技术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协助有关机关把住司法官的人口关,加之法官、检察官虽名为“官”,但实际上并非官员,只是办案的主体,因此,对于真正负有领导责任的司法机关的官员,要坚持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据此,笔者认为,下列职能不宜由遴选委员会行使:一是对各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及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命。按照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和党管干部原则,建议在省级统管的基础上,试行由省级司法机关党组对省级以下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下管两级、领导班子成员下管一级、其他干部本级管理的制度,并据此重新划定干部选拔任用的管理权限。改革司法机关领导干部的选任制度,目的是确保各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及领导班子成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二是对各级法院、检察院内设业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命。考虑到内设业务机构的负责人及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是在遴选合格的法官、检察官中产生的,因此对前述人员的任命可由各院按照规定的组织程序进行,无需遴选委员会的介入。三是对法官、检察官的职级晋升。在对司法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后,司法官的职级晋升亦应由各级司法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程序进行,无须提交遴选委员会遴选。与此相适应,对各级司法机关领导干部的考察考核亦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不宜无限制地扩大遴选委员会的职权职能。
第三,要明确遴选委员会的遴选方式与遴选程序。为规范遴选活动,应当制定司法官遴选委员会议事规则,明确遴选方式,规范遴选程序。考虑到按照员额制遴选司法官所涉范围较广、人员较多、工作量较大,且须差额遴选,建议对此类遴选采用以书面审查为主、个人述职和民主测评为辅的方式进行;对于向社会招聘、初任选聘则可以采用以专业能力测试为主、个人述职与综合素质考评为辅的方式进行。就遴选程序而言,应当充分发挥下级司法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的作用,由各级司法机关在规定的员额基础上,在规定的差额限制幅度内,差额提出拟任人选,报遴选委员会择优遴选。遴选委员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凡获得三分之二票数的即为遴选通过,可提名任命。为确保遴选的公正公平,还应赋予被遴选人申请遴选委员会委员予以回避的权利。
总之,司法官的选任事关司法机关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司法机关的司法能力及司法公信力,又直接涉及到司法人员的切身利益,是社会公众和司法人员高度关注的热点、重点问题,因而遴选规则的制定应当充分听取司法人员的意见,全部遴选过程都必须有章可循、依规操作,充分体现中立、权威、专业、透明的原则。
稿件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6期 作者:石少侠
原发布时间:2015年6月26日
网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91181&l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