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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四)]卞建林:积极履行监督职能 推进检察改革

      2016年3月13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检察机关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既是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也是促进检察工作有序开展的重要保障。除了每年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已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就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以及检察机关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作了三次检察机关专项工作报告。过去的一年里,检察机关遵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所作出的总体部署,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坚持反腐败斗争、推进检察制度改革、探索“互联网+检察”、保障社会经济发展,认真履行检察职能的同时,关切社会需求与人民福祉,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成绩。 

 

     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过去一年的法律监督工作中,侦查监督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两大亮点。2015年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座谈会上,提出应当以法治化、现代化的理念统领侦查监督工作,以此落实侦查监督的基本任务、推动侦查监督的法治化与现代化改革,并且建设一支法治化、现代化的侦查监督队伍。法治化与现代化的改革方向,是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精神为指导,结合了《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侦查监督的工作实际,尤其强调侦查监督工作对于切实保障人权、防范冤假错案的职责与作用。以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基本任务为抓手,各项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步。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已正式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但称谓变更只是机构调整的表象,其实质是职能的扩展、转变以及监督资源整合,体现部门名称与职责的一致性和法定性。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已经形成新的监督体系:监督的场域已由固定的看守所、监狱等监禁场所拓展至监禁场所之外如社区矫正监督、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等;监督的对象已由单一的自由刑刑罚执行发展至包括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和强制医疗措施执行等;监督的时间已由传统的事后监督转变为一定程度的同步监督;监督的方式已由静止的驻所检察发展至动态的巡回检察、专项检察;监督的性质已由通常意义上的诉讼监督扩展至包含程序救济、司法救济在内的法律监督,等等。 

 

     坚定不移反对腐败 

 

      党的十八大以来,检察机关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惩治预防两手抓,取得很好成绩。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40834件54249人,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100万以上案件4490件,查办涉嫌犯罪的原县处级以上干部4568人,其中原厅局级以上769人;依法对令计划等41名原省部级以上干部立案侦查;对周永康等22名原省部级以上干部提起公诉;查办受贿犯罪13210人,查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围猎”干部等行贿行为8217人。并且在办案中认真分析腐败犯罪发生原因,提出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12621件;同时坚决惩治利用司法权贪赃枉法的行为,查办涉嫌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2424人。反腐败斗争惠及民生,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将反腐败斗争纳入法治轨道,需要检察机关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办案能力。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不断提高规范化取证、精细化初查、集约化办案等“八大能力”;打破侦查神秘化,探索推行办案时限、涉案财物处理结果、侦查干警违法违纪办案处理信息等“八项公开”;全面落实职务犯罪侦查“八条禁令”,推进规范司法专项整治常态化,切实提升司法公信与司法权威。 

 

      深入推进检察制度改革 

 

      2015年末,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正式成立,进一步强调落实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作为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重大举措,其职责范围包括:负责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综合业务指导、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以及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活动的个案指导;调查研究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研究提出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规范和机制的意见;研究提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参与青少年维权活动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模式和意见;承担与中央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的联络工作,等等。但这只是检察机关推进检察制度改革的一个缩影。在过去一年中,检察机关修订检察改革五年规划,出台司法责任制等改革文件23件,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等改革文件8件,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等改革试点12项。同时,还配合中央政法委深入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四项改革试点,全国已有670个检察院纳入试点,上海、吉林、湖北、海南、青海5省市已全面推开,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践行以案释法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适应四中全会《决定》的改革方向、完成《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5)》提出的主要任务,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建立并实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本身即是检察机关的一次机遇和挑战。传统的普法模式,是一种单向性、灌输式的知识传播,普法主体与对象缺乏有针对性的交流,因此效果并不显著;而“谁执法谁普法”、“以案释法”则是一种双向性、参与式的知识互动,普法的过程,也是转变检察机关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的过程,从以往的关门办案转向释法说理,及时消解和回应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的困惑与疑问,同时接受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的监督。因此,以案释法并不仅仅是一种普法形式的探索,更是检察机关转变执法理念、提升业务水平、规范执法行为、回应社会关切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在以案释法的进程中,可以对照法律规定和工作要求,对自身业务逐一进行检查、剖析和整改,确保执法办案工作适应新形势、符合新要求。 

 

      探索“互联网+检察” 

 

      当前,检察信息公开实践成效明显,制度体系基本形成,2015年度检察机关对社会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241万余条、生效法律文书67万余份,发布重要案件信息7.9万余条。而“互联网+”的兴起,使得检察信息公开迎来新的机遇,“互联网+检察”的探索,逐步改变着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方式和信息公开的广度。过去一年里,检察机关打造“智慧检务工程”,搭建“一站式”办事服务信息平台,充分发挥“两微一端”的作用,满足社会公众的司法需求。与此同时,信息化正引领检察工作现代化:强化侦查预防信息化建设,利用互联网开展网上初查,深入分析职务犯罪线索;建设“两法衔接”平台,推动法律监督能力不断提高;运用远程视频技术提升办案效率,实现相关数据同步采集、存储和传输。此外,“互联网+检察”也是强化了对司法办案活动的动态监控、保证检察官严格规范司法的重要途径,丰富了社会公众监督检察工作、了解检察工作的途径。 

 

     保障社会经济发展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社会发展、经济发展等向度上也扮演着重要角色。2016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全方位阐述了检察机关将如何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其中强调“重点监督纠正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而在2015年,检察机关就已制定了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28条意见,积极服务保障“四大板块”协调发展,主动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调发展和长江经济带发展“三大战略”,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经济发展关乎民生、利于社会。实际上,检察机关在打击敌对势力渗透颠覆破坏、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和极端宗教活动,惩治网络犯罪、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方面所作的工作,均是保障社会、经济良性发展的有力举措。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稿件来源:正义网

原发布时间:2016-03-13 15: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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