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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侵权责任法法益保护包含两个层面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朱虎:

侵权责任法法益保护包含两个层面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该法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民事权益”包括18种权利“等人身、财产权益”。由此,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既包括权利也包括利益。但是,即便如此,解释上仍存在诸多疑问。第一个疑问是,侵权责任法对权利和利益的保护是否完全等同?一种解释认为侵权责任法对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完全等同,该解释方案可称为“法益平等保护”理论。而另一种解释认为,虽然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包括权利和利益,但对不同类型的法益的保护程度并不相同,这种解释可称为“法益区分保护”理论。在赞同采纳法益区分保护理论的论述中,对法益的区分标准和对不同法益的侵权责任法保护程度仍存在较大争议。

      实际上,侵权责任法中的法益区分保护含有思想和技术两个层面,分别对应着是否要区分保护以及如何区分保护这两个不同的问题。就是否要区分保护而言,法益区分保护思想是一种制度共识,具有体系理性和价值理性,仍值得肯定。就如何区分保护而言,比如,德国法的规范技术以制定法实证主义为方法基础,目的在于限制司法者的裁量空间,实现分权体制,但德国侵权法本身的特点使得司法者的裁量空间必不可少,因此其意图的实际效果不佳,且会带来保护不足的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未采取此种规范技术,笔者认为,妥当的解释应以动态系统作为方法基础,以“具有法律相关性的损害”概念作为规范前提,确认规范中隐含了法益的区分标准是法益的价值和社会典型公开性,容纳多元化的考量因素,并承认实质性的论证规则,授权司法者进行更为动态和弹性化的综合权衡。

 

稿件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原发布时间:2016-01-26 09:03:00

网络地址:http://www.jcrb.com/procuratorate/theories/practice/201601/t20160126_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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