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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

      记者8月20日从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规定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今天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阅卷是律师全面掌握证据、行使辩护权的前提和基础。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落实法律和有关规定,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对辩护律师提出阅卷申请的,应当当时安排。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安排其3个工作日以内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只能收取必需的工本费用。

      据了解,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为充分保障律师的阅卷权,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指定专门部门接待律师,安排专门场所方便律师阅卷;一些地方检察机关还设置网上阅卷中心、提供案卷拍照记录设备、免费刻录案卷光盘等,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条件。目前,最高检正在研发、试点电子卷宗系统,将诉讼案卷材料扫描后上传至该系统,方便律师快捷、简便查阅和复制。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接待辩护律师侦查期间阅卷申请109329次。

 

稿件来源:法制网

原发布时间:2015-08-21 10:15:00

网络地址:http://www.chinapeace.gov.cn/2015-08/21/content_1125989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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