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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时报:以严格执法为扶人者撑腰

      媒体报道,8月11日晚,南京小伙小葛骑车经过和燕路时,看到一中年女子被经过的一辆车撞倒躺在地上,赶紧下车要扶该女子,路过的李大爷劝:“小伙子你别扶,我没有车我来扶不要紧。”小伙还是扶了,却被误当成肇事者,还好有路人作证。目前,警方正通过监控查找肇事逃逸货车。

      近年来,好心扶人者反被误认为肇事者甚至被诬陷敲诈的事例并不少见。为此发生的纠纷,有的成了扶人者和被扶者各说各话的“罗生门”,有的在监控录像或仗义群众的证言下还了扶人者清白。为此带来的如何让好人有好报,如何降低扶人风险,则是有待深入思考的话题。笔者认为,必须从法律层面及具体执法为抓手,为扶人者撑腰做主,降低见义勇为者的法律风险。

      按说,在发生交通事故或受害人意外摔倒的紧急状态下,受害人看不清肇事者并不意外,由此将好心的扶人者误认为是撞人者也并非违反常理。有的倒地者在扶人者解释或旁观者指出后就认识到了错误并赔礼道歉,而有的人则固执地认为扶人者就是肇事者。这就涉及民事法律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根据民法理论及现有法律法规,对一般侵权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据此,交通事故或者碰撞事件中,受害者要想获得赔偿,需证明自己受到损害,还需证明该损害与加害人的行为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即,倒地者单靠一口咬定扶人者就是肇事者仅属一厢情愿。欠缺专业技术部门对现场的取证鉴定或责任认定,又无监控录像或证人证言,索赔者的证据必然达不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高度盖然性要求,其诉求自然得不到支持。通俗而言,如果有监控资料或旁观者证言澄清事实的话,扶人者自然不必承担责任,但无监控或证言并不代表扶人者应该担责,因为举证责任在倒地者,而非要求扶人者要自证清白。此外,如果倒地者明知扶人者不是肇事者而非要“碰瓷”的话,其行为就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构成敲诈勒索犯罪。

      也就是说,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扶人者在面临倒地者的“误认”或诬陷时并非处于不利地位。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坚持公平正义,不能顾虑太多而采取“和稀泥”方式“各打五十大板”,否则,看似皆大欢喜,实则正中诬陷者下怀,助长歪风邪气。唯有坚持法律底线,严格执行法律,才能彻底解除扶人者的后顾之忧,让见义勇为的道德风尚得以弘扬。

 

稿件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原发布时间:2015-08-18 0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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