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本跨世纪“难产”的房产证》的新闻报道再次让这个在十多年间,客观上能够执行但未被执行的的司法判决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在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最高法雷厉风行地开展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专项活动的背景下,事件更加值得思考,如果终局判决没有现实之效力,那么司法的价值何在?如此,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将会荡然无存。
司法之根本,在乎公平正义。如果终局权利、责任没有落实,司法判决只得沦为当事人权利的“白条”,司法运行所追究的公平正义更将不复存在。如果当司法运行的结果不能影响权利义务的最终状态、不能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时,人们对于司法的期望势必大打折扣。
我们看到,本轮司改,不论是文书公开,还是微博直播庭审,无非在于通过公开促进公正,提升司法的公信,增强民众对司法审判权的尊重,进而增强民众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信心,让法律成为定纷止争的“神器”。
但建立民众对法治的信任,并非一蹴而就。这一系列的法治愿景,是需要建立在法院公信的基础之上。如果没有司法的公信,没有审判的公信,那么,法院的裁判便失去了民众的基础,后续的法治秩序以及法治观念也就不复存在。所以,从自身的角度出发,提升自身公信力,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
其实,现实的司法实践给了法院实现并且展现公信的最佳平台。作为动态的法律实践的主导者,法院从立案、审理、判决再到最终的执行,其中的各个程序,都有机会通过动态的实践展现出法治秩序所内涵的公平正义观念,假以活脱脱的司法个案,影响在潜移默化之中。
理想丰满,现实残酷。法治社会的美好憧憬,却是不时的为司法实践所触痛。就拿上述报道来看,一个经过二审终审法律程序的司法判决,被一个市委内部的《会议纪要》所中断执行效力?案件有了最终的判决,但并没有实现“案结事了”,这其中的个中滋味,或许当事人最有了解。
对于执行难,坊间一直有这样的说法:执行难,天下第一大难。
其实,如果的确是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查实,这样客观的执行难,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接受,毕竟不能强人所难;而最为社会所诟病的则是主观上,或者说是人为干预的执行之难: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通过权力干涉、徇私枉法等勾当所导致的执行之难。
如今,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号角下,我们确立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方略,并且通过加强庭审主义的制度建设,突出了司法审判权的中心地位。正所谓,责任越高,压力越大。在时代的担当上,如果不能建立起制度的保障,确保权利义务由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态,那么司法的公信势必将会受到极大的挑战,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也将会受到极大的削弱。
改革,势必要面对难题。而直面难题,攻坚克难,也正是改革的应有之义。执行难,作为影响司法运行成效的“拦路虎”,必须被“拿下”,否则,影响的不仅是个案司法的效应,更会对整个司法运行体制、司法体制改革等诸多命题带来消极影响。
稿件来源:正义网
原发布时间:2015-07-26 21:29:00
网络地址:http://www.jcrb.com/opinion/zywy/201507/t20150726_15296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