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部署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
核查纠正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虚管问题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16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2015年4月中旬开始到2015年7月中旬,最高检将在全国检察机关集中部署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了开展专项检察活动的相关背景。她表示,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一直是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关注的重点问题。近年来,一些地方对社区矫正工作重视不够,对社区服刑人员没有依法交付执行和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性加大,因此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问题有所反弹,虚管问题也日益凸显,对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造成一定影响。有的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后继续违法犯罪,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也对此提出意见和建议。
根据肖玮介绍,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检察活动主要任务包括:全面准确查清当前社区服刑人员的底数以及刑罚执行的基本情况,核查纠正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和虚管等问题,严厉打击社区服刑人员又犯罪,依法查办发生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体制机制。专项检察活动将通过核查摸底实现“四清”,即社区服刑人员的底数清;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和虚管的情况清;社区服刑人员又犯罪的情况清;社区服刑人员刑罚变更执行违法的情况清。
肖玮详细介绍了核查摸底工作的具体开展方式。检察机关将对掌握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清理、核对、建立台账,查明基本情况和底数。将与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等执行机关协调沟通,把检察机关掌握的社区服刑人员名单与执行机关掌握的名单逐人进行比对,查明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情况及其原因。
检察机关将采取多方法、多渠道,核查了解执行机关在管理教育活动中是否存在有列管无监管或者监管不到位的虚管问题。
检察机关还将对现有的社区服刑人员刑罚变更执行情况进行核查,逐人、逐项记录台账。特别是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要逐人见面,重点检察刑罚执行机关落实《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要求的“每三个月审查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复查情况”,强化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监督。
对于核查摸底中发现的问题,检察机关将采取措施加以纠正整改。对于检察机关自身存在的问题,例如社区服刑人员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监督不力等,要主动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于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存在基础数据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的,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整改;对于发现的脱管、漏管和虚管问题,要分析原因,厘清责任主体,依法监督有关机关及时纠正整改;对于发现的刑罚变更执行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于符合收监执行法定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要依法监督收监执行;在开展核查纠正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以及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工作中,检察机关要注意发现有关人员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线索,既要办理社区服刑人员又犯罪案件,又要深挖背后可能存在的职务犯罪。
在发布会上,肖玮还特别表示,欢迎新闻媒体及时向当地检察机关提供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等问题以及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记者 徐盈雁 实习生 高融)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16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袁其国表示,导致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主要情形共有十二种。
新闻发布会透露,近年来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现象呈反弹之势,虚管现象也不断凸显。袁其国首先解释了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虚管的含义。脱管是指社区服刑人员擅自脱离执行机关的监督管理,发生在执行机关接收社区服刑人员之后,已经开始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管理环节。漏管是指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执行脱节,执行机关未将服刑人员列入监督管理,发生在有关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看守所)刑罚交付执行环节。虚管是指社区服刑人员已经被列入监督管理,但是执行机关没有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或者监督管理不到位。“脱管是这个人不见了,漏管是在名单中没有这个人或者说没见到人,虚管就是不管。”
袁其国介绍,造成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原因比较复杂,有法律文书交付脱节的问题,有社区服刑人员交付脱节的问题,也有执行机关履行责任不到位的问题。根据司法实践,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归纳了导致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十二种主要情形:一是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依法送达交付执行法律文书,且未将罪犯交付执行,致使漏管的。二是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在交付执行时,未向社区服刑人员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致使漏管的。三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应接收而未接收,致使漏管的。四是社区服刑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司法行政机关也未及时组织查找,致使漏管的。五是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未将其押送至居住地并办理交接,致使漏管的。六是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未通知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到庭办理交接手续,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接到通知后未到庭办理交接手续,致使漏管的。七是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后,司法行政机关未向社区服刑人员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致使其未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监管,致使其脱管的。八是司法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批准社区服刑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内容批准社区服刑人员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致使其脱管的。九是司法行政机关未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活动情况,未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其脱管的。十是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未依法采取警告、提请给予治安处罚、提出撤销缓刑或假释的建议、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等处置措施,致使其脱管的。十一是法院作出撤销缓刑、假释裁定,暂予监外执行批准、决定机关作出收监执行决定后,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逃跑的,司法行政机关没有通知公安机关进行追逃,或者公安机关接到司法行政机关通知后没有追逃,致使应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脱逃的。十二是其他原因造成脱管、漏管的。
袁其国表示,与在监狱里的服刑人员相比,社区服刑人员只是服刑场所不同而已,其罪犯身份和依法接受教育改造监督管理的义务都没有改变。如果不断发生脱管、漏管和虚管现象,那么将对我国的刑罚产生极大负面影响,也会给社会治安带来重大隐患。因此,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集中部署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十分必要。
稿件来源:检察日报
原发布时间:2015-04-17 08:14:27
网络地址:http://www.chinapeace.gov.cn/2015-04/17/content_11185375_all.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