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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南飞:要让法律被信仰

     核心提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正在我国的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党的十八届四中会会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正在我国的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因此,法律被贯彻执行的效果不仅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作为保障,而且更需要人们发自内心的信仰、尊崇和遵守、维护。

 

     法律实施不能回避的现实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实现公正的前提。法律不被正确选择,法律就可能背离立法初衷。

      现实中,高居庙堂之上者、身在江湖之远者,往往都有择法而适的私利之心。纵观中华法系的历史,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存在游离于法律之外的更大的权力:君权。“法自君出,狱由君断”,君主可以在法外开恩,也可以在法外施刑。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上,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而今,一些人往往抓住一点对己有利的法律规定就理直气壮地声索,而不是系统地分析相关法律的规定,有意或无意地对法律的例外规定或适用前提视而不见。一些人不仅缺乏遵守规则的习惯,反而热衷于钻规则的空子,喜欢搞投机取巧。比如网络上流传的“安利退货门”事件,一些人利用安利实施的“无因全款退货”政策,将买来的洗液倒出,用半空或全空的瓶子去要求全额退款,让人不得不发出“精明的中国人”之感叹。

      19世纪普鲁士法学家祁克曾经说过:如果法律不忠于正义,只以实利为目的,那么,法的公正严肃就不复存在,实利也将不能得到。

      发生于2006年的彭宇案,由于舆情炒作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一起本来并不复杂的案件却产生了巨大的负面效应,审判过程不仅经受了舆论的压力,裁判结果也受到了公众的强烈质疑。

      当今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仍大量存在。部分案件当事人以闹访、缠访的方式通过党委、政府等渠道向司法机关实施影响。一些当事人更是通过围堵法院的大门、向法官发送威胁信息表达诉求,期望法官在压力下作出有利于己的裁判。在这些人眼中,司法俨然成了一根弹簧,总是希望它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变形”。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法官是一个是非曲直的裁判者,必须做到兼听则明,不偏不倚。这就需要确保法官职业之神圣、地位之崇高,并营造一个良好的裁判环境。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法官也不能生活在真空中。试想一个不被信任、遭受攻击、缺乏安全感的法官如何能做到出世脱俗、冷静思考、不偏不倚?

      在这个人人都是新闻记者、个个都是信息传播者的时代,一些人利用现代科技的便利,不管法官做的是好事还是不好的事,给予评价都是一样的:恣意地批评或攻击。而对于一些跟司法有关的事情,只要有炒作点的,就起一个耸人听闻的标题,大肆进行炒作,为实现个人目的造势、施压。比如前段时间网上炒作的法官夺妻霸财事件,真实情况与网络上炒作的还是有很大差别的。虽然最终查清了事实,但是这起事件被炒作的负面影响却远未被消除。

      环境的影响极其重要,就如著名的“路西法效应”,人的善或者恶在一定的环境中并非不可逾越。对于一个坏人,只要别人对他的评价是肯定、积极的,那么为了不暴露其不好的一面,他也会有足够的动力严格自律,尽量让自己的行为符合别人的积极评价。同样,哪怕一个再好的人,如果大家给他负面的评价,他的努力和付出不被别人认可,虽然其可能短期坚持自己的原则,但长此以往,就会懈怠、涣散,或者走向恶的一面。

 

     法治理想实现的价值判断

      公平与正义是人类的不懈追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要实现公正,就必须坚持统一的利益判断和分配标准,这个标准就是法律。因此,要严格地执行法律。面对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压力,应当有独立的价值判断,不被迷惑,不会屈服。

      如果不能坚持这一点,天平便向吵闹方倾斜,这种大闹多得、小闹少得、不闹不得的状况就会激励更多的人效仿。以一味地退让换得短暂的稳定,向寻租行为屈服,不仅治标不治本,而且无异于饮鸩止渴,破坏了价值判断体系,扰乱了社会正常运行的机制,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大行其道,公平正义成为奢望。

      一些人总是认为外国的月亮比中国的圆,相信反华势力所编造和鼓吹所谓的“西方优势”,根本看不到西方存在的问题。对于自己国家的少数不良的现象,不是用发展、客观的眼光看待问题,总是不断地自我否定。比如,以地沟油、水污染、诚信缺失等问题对我国的制度进行攻击。殊不知诸如食品安全、环境破坏、资源耗费、道德滑坡等问题在西方国家的发展过程中都经历过,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以美国为例,一百多年前,美国作家辛克莱的纪实小说《屠场》对肉食加工厂有这样的描写:“腐烂了的猪肉、发霉变质的香肠经过硼砂和甘油处理后再加上少量的鲜肉和着被毒死的老鼠被一同铲进香肠搅拌机……”

      民主和自由是普世价值,但是民主和自由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普世的形式未必就是好的。必须要高度警惕借普世的民主和自由之名义破坏法治,民主和自由决不是为所欲为。

      我国早在战国时期就出现了以法治为思想核心的法家,作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子提出:“故治民无常,唯法为治。”齐国早期的法家代表管仲也说:“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虽然彼时的法治不过是以法为工具的人治,但是体现了当时人们对于规则的重视,先后出现了秦汉的辉煌和隋唐盛世,制度建设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法制现代化开始于20世纪初的清末修律。梁启超提出“圣人之治出于己,圣法之治出于理”。不过,清末修律由于各方面的因素流于形式,以失败告终。新中国成立后,开创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经过数十年的建设,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对于依法治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曾说过:“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

      当前,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得了巨大成就,法治发挥了重要作用。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就“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批示和重要讲话。

      纵观历史的长河,法治是人民的选择也是历史的必然。

 

     法治社会确立的必然路径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曾说:“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由此可见法律的重要作用。但是,法律如何才能有力量?最起码的要求是严格地实施法律,即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从立法上来讲,应当尽可能追求立法的完美,这是必须的。但是,由于认识的局限和法律适用环境的变化,任何法律都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与缺陷。因此,通过合法程序制定的法律,一经实施,就必须无条件地严格遵守和执行,而不能以法律不良好为由搞变通。当然,只是从形式上严格实施法律还是不够的,法律必须被信仰才会神圣,司法被尊崇才有作用。

      法律作为一种规则或治理方式,我们不仅应该发挥它的工具价值,而且应该将法律融入我们的思想和灵魂,作为一种价值追求。只有真正地信仰法律,法律才会如圣经之于基督教徒一样的神圣,发自内心地相信、依赖法律,自觉地服从司法,维护法律的权威,切实尊崇司法,法治才能真正实现。如果只是单纯地将其作为一种工具,那么法律不过是一张写着字的纸,其作用是极其有限甚至被虚置。就如中国式过马路,这种现象反映了一些人在内心并没有规则意识或者规则意识淡薄,只要是对自己有利的,到处都是“斑马线”和“绿灯”。缺少对规则的敬畏,最终导致规则形同虚设。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但在有些方面并没有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而改善。一些人的精神不是越来越振作,而是越来越懈怠;觉悟不是越来越高,而是越来越斤斤计较;不像过去艰苦年代那样奋斗奉献,而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或者应付了事。在司法过程中,还不得不面对司法环境不佳、司法公信力不高、司法权威不够等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存在这些问题是正常的。

      法治思维是指对法律价值发自内心地认同、尊崇并以此为准则分析、决策、处理问题的一种理性思维方式。树立法治思维,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敬畏规则而不以身试法。李克强总理说过:“办任何事情都不能超出法律的范围,法律的约束应要像影子一样,时时跟随。”应当始终保持对规则的敬畏,自觉运用法律实现自身的诉求,不以身试法,维护法律的权威。

      其次,制度理性而不是实用的理性。一方面,法律保护个人权利与利益,但是并不仅仅是为了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当个人利益制度与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在法律规则的指引下寻求二者之间的最佳平衡点,从而谋求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不能因为个人的利益而选择性地适用法律,将个人的利益凌驾于制度和整体利益之上。另一方面,制度强调规则的连续性、稳定性,不能因一时兴起或个人好恶随意地变更评判事物的标准。在制度理性下,就不可能出现“人在政举、人去政息”的情况。

      最后,要坚守司法底线。法律规定就司法的底线,必须树立起底线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应该坚守这条底线。始终恪守中立原则,不偏向任何一方,不屈从任何权势,不被外界的因素所左右;始终秉持司法良心,“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在司法过程中以良心法则约束行为,指引价值判断,做到法律与良知、道德并行;始终做到实体和程序并重,以“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程序制约权力,以程序促进实体公正,公正履行职责。

      孙中山先生说:“立国于大地,不可无法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吹响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号角,为全面深化改革从法治上提供可靠保障。我们应尊崇、信仰法律,让法治成为生活方式,为建设好一个信法、尚法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而共同努力。

 

稿件来源:民主与法制杂志

原发布时间:2015-02-06 11: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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