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重庆市渝中区、渝北区、武隆县3个基层检察院被确定为试点单位。一年来,他们在过去开展人员分类管理试点的基础上,紧扣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这一核心,着重围绕权力配置、岗位职责、监督制约和职业保障等方面进行深化、完善,力求形成权、责、利相统一,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检察权内部运行机制。
员额管理:打造检察官精英队伍
对现有人员分类并实行员额管理,是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基础。
早在2004年,重庆市部分基层检察院就按照最高检要求,进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把检察人员统一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检察行政人员三类,严控检察官员额。
据了解,3个试点院的检察官均控制在编制人数的35%以内,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行政人员各占50%、15%左右,确保85%以上的人力投入一线办案。
2013年12月,再次被确定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单位后,3个试点院根据最高检关于主任检察官的配备比例要求,在分类管理改革试点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主任检察官职权赋予员额制内的检察官,并明确了主任检察官的责任。
据统计,目前3个试点院已分别有主任检察官51名、38名和20名,分别占干警人数的33.12%、28.57%和33.33%,一大批年富力强的业务骨干成为了主任检察官。
机构整合:确立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
实行员额制之后,下一步即以主任检察官为核心构建新的办案组织。
重庆市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孙亚介绍,根据最高检改革精神,试点单位把内设机构进一步整合为刑事检察局、职务犯罪侦查局、诉讼监督局、案件管理部、政治部、检察事务部等6至8个部门。
“整合后的业务部门设若干主任检察官办公室。”孙亚表示,原则上从事刑事检察、诉讼监督的主任检察官按1:2的比例配备检察辅助人员,从事职务犯罪侦查、案件管理的主任检察官按1:5至1:8的比例配备检察辅助人员。
“主任检察官为办案组织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退出案件审批层级。”孙亚解释说,在这种情况下,原有“承办人办理、科长审核、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的层层审批办案模式,转变为“大多数案件由主任检察官独立决定,少数重大疑难案件由主任检察官按规定提请检察长或检委会作出决定”的以主任检察官为主体的办案模式,淡化了 行政色彩,突出了司法属性。
合理授权:赋予检察官相对独立的办案权限
实施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关键是对检察官“放权”到位且不越位。
孙亚介绍,重庆市检察院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针对检察机关各项职权的性质和特点,采取“菜单化”方式,分业务条线建立试点单位检察长、检委会、主任检察官权限清单,明确各自的司法办案权力界限。
下放一般刑事案件处理决定权:将过去由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决定起诉等58项案件处理决定权授予主任检察官行使。
下放案件大多数程序性审批权限:将过去由部门负责人行使的法律文书及工作文书签发、延长办案期限、提前介入、对办案进行风险评估预警、启动快速办案机制等84项办案程序性内部审批权限改由主任检察官直接处理。
保留职务犯罪侦查以及其他重大案件的决定权限: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立案、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侦查终结等决定权,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处置权,仍然由检察长(或授权分管副检察长)、检委会行使。
改革后,3个试点单位80%以上的侦监、公诉案件均由主任检察官相对独立作出决定。
“通过合理授权,既保证了主任检察官办案的相对独立性,又坚持了法律规定的检察长领导检察院工作的领导体制,使司法责任制的要求与检察机关组织和职权的特点充分结合,体现出改革的‘检察特色’。”孙亚表示。
明晰职责:落实检察官应当承担的办案责任
有权必有责,权责应一致。主任检察官享有司法办案决定权,必须承担与其权限相对应的办案责任。
改革中,重庆市检察院从三个方面着手,进一步细化工作规范,促进办案责任的落实——
从对“下”的层面,明晰办案组织内部岗位责任。制定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岗位职责规范,明确界定办案组织内部主任检察官以及检察官助理、检察技术人员、司法警察、书记员等辅助人员各自的地位、职责和任务。主任检察官在授权范围内,带领和组织本办案组织开展工作,同时直接办理案件。
从对“上”的层面,明确疑难复杂和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标准和条件。为防止主任检察官越权办案或推诿责任,重庆市检察院进一步明确了核准追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改变检委会原决定等8类应当由检委会决定的案件范围,以及重大、疑难、复杂等10余类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的案件范围。主任检察官原则上不再把授权范围内的案件提请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
细化责任划分,主任检察官对本办案组织办理的案件和决定的事项承担责任。属于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的司法办案事项,主任检察官对事实和证据承担责任;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对主任检察官的决定改变或部分改变的,主任检察官对改变的部分不承担责任。“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明晰了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主任检察官以及检察辅助人员在内的每一个办案人员的责任范围,使办案责任真正落实到人,落实到司法办案的各个环节。
完善监督:确保检察官依法公正规范办案
实行办案责任制,在权力下放到位的同时,监督制约也应同步跟进到位。
试点中,重庆市检察院坚持把建立健全对检察官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作为重点内容,流程管理、事后检查、责任追究、外部监督多管齐下。
制定主任检察官司法办案专门监督办法,有针对性地建立了特定条件下检察长更换办案主任检察官、部门负责人根据检察长指令督办案件、主任检察官违纪违法线索的发现及移送等监督机制。
依托全市统一案件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强化案件流程管理,实现对检察官办案全程动态监督。
完善检察官司法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检察官绩效考核制度,强化对办案质量数量、规范司法、廉政纪律的监督。
开展“六类”案件评查,对于移送起诉后作撤销案件或者绝对不起诉处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捕后因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作撤销案件或者绝对不起诉的案件,撤回起诉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收集举证出示的证据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导致判决改变指控罪名、犯罪事实或者法定量刑情节的案件,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被判无罪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刑事申诉复查后改变检察机关原决定的案件,由上一级院组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落实司法过错责任追究,让检察官对其所办案件终身负责。
强化保障:促进检察官办案责权利相统一
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责权利相统一是基本原则。
孙亚介绍说,重庆检察机关的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得到了重庆市委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试点区县党委的大力支持,为改革试点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2014年10月,重庆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重庆市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按照中央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进一步明确了推进这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工作步骤及要求,对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的职业保障提出了政策指导性意见。
3个试点区县党委大力支持,在现行政策范围内提高主任检察官的职务待遇水平,安排专项配套资金逐步落实中央和市委确定的职业保障政策意见。
“党委的坚强领导和强力支持,为重庆检察机关深化办案责任制试点,解决多年来制约改革试点的保障瓶颈问题提供了有力保障。”孙亚说。
稿件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原发布时间:2014-12-28 08:55:00
网络地址:http://news.jcrb.com/jxsw/201412/t20141228_14629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