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是人的集合,任何一种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了人,古希腊思想家和哲学普罗泰戈拉有句名言“人是万物的尺度”。因此任何一种制度变革的出发点和归宿关键在于人的因素。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也是一场制度变革,在这场制度变革中,法官既是这场制度变革的主体同时也是客体。一方面,法官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积极推动力量,是这场制度改革的参与主体。另一方面,作为制度变革中的承受方,是承受制度变革所产生影响的客体。从现行司法体制改革的现实来看,法官在这场制度变革中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换句话说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在法官,关键在法官的定位。
法官的定位,简而言之就是法官在司法体系中应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角色的定位往往是由其职业特点所决定的,“从职业特点看,法官、检察官既要精通法律专业知识,又要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只有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和公务员考试,并从事一段时间的法律工作,才能被任命”。由此可见成为一名法官是一件多么不容易的事情,既要有法律方面扎实的专业知识,又要有丰富的社会经验,还要通过两个难度非常大的考试。可以说法官是一个精英化的法律阶层,法官是一种职业,是一种法律人的职业。但是现实中法官的定位并不很清晰,法官的行政色彩比较浓厚,在某种程度上将法官定位为行政公务员。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一样被统称为“干警”,完全按照公务员的方式进行管理,法官按归照公务员的标准享受工资和福利待遇,进行考核、奖惩和晋升,所有的法官都处在界限鲜明的行政体系之中,所有的审判职务都有相应的行政级别,如副科级审判员、正科级审判员等。在法官的补充和选任方面,虽然近年来在学历和知识层次上要求的门槛逐渐增高,但是法官的选拔却依然和公务员以及其他行政领导干部一样,一般要经过党的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研究、审批。可以说,一名法官从进入司法机关起,就已经完全的被“行政化”了。法官角色定位的行政化所造成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同时这也是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原因。
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在于法官的角色定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这就为法官的角色定位提供了指导思想。下面笔者从三个方面对法官的角色定位进行简要阐述。
首先,法官必须是有政治信仰的法官。古希腊先哲说“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作为法官也不例外。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唯一的执政党,宪法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党的方针、政策通过全国人大的法定程序转化为法律。也就是说,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本身就是执政党意志的反映,法官信仰宪法和法律,也就是尊重政治成果。信仰是一个人对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选择和持有,没有坚定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一个人就是没有了灵魂。没有灵魂的人就会迷失方向,失去精神动力,良好的专业文化知识也就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因此,作为法官必须具有坚定的政治信仰。法官的政治信仰笔者认为就是要始终做到公正司法、司法为民。作为一名法官必须确保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为民司法要求落在实处。
其次,法官必须是专业化的法官。法官专业化是是法官作为职业的法律人必须符合某些专业化的任职标准才能担任法官职务,法官的角色定位要求法官必须具有专业化的特征。审判工作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只有在掌握娴熟的法学理论基础上才能从容应对公正处理各种复杂的案件,做到“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法官在熟练掌握运用法律专业知识的同时,必须形成法官独特思维方式。在现代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法官之所以具有举足轻重的社会地位,不仅在于他们掌握了专业的法律技术知识,更为重要的是他们通过法学教育和实践体验形成了独特的思维方式。具体表现为,第一,严格依法办事。法律作为裁判的唯一标准,排除一切干扰,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第二,注重程序公正。公正并不仅仅在于执行过程中,而且存在于产生过程中。通过事先明确的程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第三,拥有高尚的个人道德情操。道德是人类灵魂的净化器。法律不是万能的,道德往往能起到一定的监督促进作用。
最后,法官必须是职业化的法官。“法官职业化就是通过一定方式,逐步使法官职业形成一个拥有共同专业的法律知识结构和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具有强烈社会正义感和公正信仰的整体”。一旦成为法官就应当保持中立,恪尽职守地从事司法审判工作,不得从事任何其他的经营性事务。法官的职业化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官的职业资格制度,即关于公民取得法官资格所需条件的一系列原则与规定的总称,基本要求是必须受到大学法学教育并通过专门的实务训练过程。第二,法官的职业培训制度,即对在职的法官进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法官素质,以应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和提升审判能力。第三,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即“要求法官职业具有稳定性,不受外在因素影响,以保证法官在没有外在压力的情况下进行法律上的判断”。 一是职务稳定性保障,通过法官职务的稳定性确保法官的独立性;二是物质保障制度,给予法官稳定的物质保障,区别与一般的行政公务员的物质保障待遇。
在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语境下,必须明确法官的角色定位是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所在。法官应当具备的政治信仰、专业化和职业化的特点,不仅是发达国家法治建设的经验总结,更是与我国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事业相适应的,政治信仰是根本,专业化是基础,职业化是核心。当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非一朝一夕可完成,路漫漫其修远兮,吾辈任重而道远。
稿件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作者:苗合理
原发布时间:2014-11-27 14: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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