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12月4日消息 近日,海南省财政厅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办法》明确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脱贫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办法》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管理职责、资金支出范围、资金分配与下达、资金申请与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附则等;主要对2018年以来国家和海南省出台的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的相关政策进行梳理,对支出范围、补贴标准、职责分工等内容进行了重新修订,满足海南实际工作需要。
该《办法》明确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其中,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其他就业补贴(含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补贴、招用高校毕业生奖励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支出。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含公益性招聘会补助、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补助、创业孵化基地奖励补贴等)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以及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支出。
新修订的《办法》中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由“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补贴”修订为“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招用高校毕业生奖励补贴由“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提高到“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创业补贴标准由每个法人6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提高到“给予每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10000元的一次性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标准由“按每介绍1名农村劳动力给予一次性补贴300元、1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补贴500元执行”修改为“按每介绍1人给予一次性补贴500元执行”。
《办法》将职业培训补贴对象的“七类人员”扩大到“八类人员”;将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象从“新录用七类人员”扩大到“企业职工”;将“由机关事业单位(含部队营区管理服务部门)、乡镇(街道办)、村委会(行政村)开发的非营利性的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修订为“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社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岗位”;将就业见习补贴对象扩大到“中等职业学校所属毕业学年学生、我省16-24岁未就业青年”;将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大到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补贴时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将创业补贴对象离校3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扩大到“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和返乡入乡农民工、退役军人”;将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保补贴年限从毕业年度扩大到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四年,明确了就业补助资金具体支出范围与标准将根据就业形势、就业任务进行适当调整。《办法》附带申请方式附件,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调剂审核、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记者 蔡文娟 实习记者 李思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