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1. 强制性规范管理性与效力性区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2. 对具体违法行为并无实质危害性的,无苛以无效之必要。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一)一次很有意思的对话
针对某具体案件的讨论,甲乙两人对话如下:
1. 甲问乙:“你说这条法律强制性规定,它到底是效力性强制规范,还是管理性强制规范?”
2. 乙回答:“这条规定,由于它本身并未表明自己是效力性强制规范还是管理性强制规范,因而判断它是效力性强制规范还是管理性强制规范,需要针对具体的案件事实才能确定。”
(二)对话的实质
甲乙两人均认为,对于强制性规范,存在着管理性强制规范与效力性强制规范之区别。两人的分歧在于:
1. 甲认为:管理性强制规范与效力性强制规范的区分,是一种不变的静态关系。
2. 乙认为:管理性强制规范与效力性强制规范的区分,是一种可变的动态关系。针对某一具体的强制性规范,判断其是管理性强制规范还是效力性强制规范,需要根据现实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确定。
(三)对话的价值
所谓根据现实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和确定某一具体的强制性规范是管理性强制规范还是效力性强制规范,还需要看所涉行为或合同是否具有危害性,换言之,还需要看所涉行为的实施或者合同的履行是否产生危害后果:
1. 如果具有危害性或危害后果,则对相应法律规范,可判断为效力性强制规范;
2. 如果没有危害性或危害后果,则对相应法律规范,可判断为管理性强制规范。
二、解决之道
管理性强制规范与效力性强制规范之区分,一直以来得到理论界及实务界的认同和运用;然而,这种区分得到立法上的认可,则是《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的规定。
对其中“但书”部分,即“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中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问题的理解,在通常情况下,人们会下意识地认为,这是针对强制性规范自身的特异性而言的;很少有人会想到,这也可能是针对该强制性规范所调整的具体民事法律行为及其结果的特异性而言的。
然而,从逻辑上讲,“强制性规定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所针对的,不仅可能是该强制性规范本身的特异性,而且也可能是该强制性规范所调整的具体民事法律行为及其结果的特异性。
换言之,《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但书”部分的功能,既可能是体现对管理性强制规范与效力性强制规范区分的认同,也可是指该强制性规范针对不同的生活事实会产生不同法律效果。
三、对合同无效法律规范的理解
(一)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规范
合同无效制度的核心部分,在《合同法》中,集中体现为第52条的规定;在《民法典》中,主要由第146条、第153条、第154条共3个条文组成。
1.《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对合同无效法律规范的体系分析
从法律规范的外在形式看,《民法典》对《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的合同无效制度,有较大修改和调整;然而,从法律规范的内在实质看,《民法典》的合同无效制度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相比,并无根本性变化;并且,可以说,在对合同无效的规定上,《民法典》是对《合同法》第52条的实质继受和形式改造。对这个问题,用以下两个表格分析说明:
表一:《民法典》对《合同法》

表二 :《民法典》对《合同法》

通过对《合同法》与《民法典》合同无效法律规范的拆分与对比,由此可见,无论是《民法典》还是《合同法》,其合同无效制度均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无效;二是合同危害他人利益无效。换言之,导致合同无效的,有包括两个因素:一是违法性;二是危害性。
(三)违法性与危害性的同一性
一般来说,被法律规定为违法的行为都具有危害性,而具有危害的行为必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说是说,在合同无效法律规范中,违法性与危害性之间是两位一体的关系,或者说违法性与危害性之间具有同一性。
因而,根据以上分析,采用法律规范解释方法论之体系解释法及目的解释法,对《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可作如下理解:
1. 如果合同违反强制性规范,且合同具有危害性或者合同的履行会产生危害后果,则该强制性规范为效力性强制规范;
2. 如果合同虽违反强制性规范,但合同不具有危害性或者合同的履行不会产生危害后果,则该规范为管理性强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