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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情况调查
    【中文关键字】水产品;非法捕捞
    【全文】


      湖北素有“千湖之省”、鱼米之乡美誉,水产资源在该省生态安全格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近年来,伴随着江河湖泊流域重点行业开发、重大工程建设的推进以及非法捕捞的泛滥,水产资源保护压力日益凸显。为了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更好地养护长江、汉江等重要水源地的水产资源,笔者以审查逮捕环节为切入点,对2012年至2016年湖北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情况进行调研分析。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2012年至2016年,湖北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案件113件188人,经审查后批准逮捕102件164人,其中非法捕捞水产品罪100件160人,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2件4人。通过办案数据分析,发现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从作案时间看,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活动集中发生在傍晚后至天亮前这一时间段,占发案总数的65%以上。这表明,犯罪嫌疑人大多明知非法捕捞的违法性,为了逃避执法部门的监管打击,从而获取更多的非法收益,其通常会选择以夜色为掩护进行非法捕捞作业。
      第二,从发案地域看,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主要发生在武汉、宜昌、十堰等滨江滨河地区,三地区共批准逮捕149人,占逮捕总人数的90.9%。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发案率与区域性水资源分布状况密切相关,上述三个地区有长江、汉江流经全境,江河支流水网密布,并建有三峡水库、丹江口水库等大型蓄水工程,地区性水资源较为丰富,水产渔业有一定发展基础,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问题也相对突出。
      第三,从涉案人员看,属于无业人员和农(渔)民的136人,占逮捕总人数的82.9%;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130人,占逮捕总人数的79.3%;本地人员作案的133人,占逮捕总人数的81.1%。这表明无业人员和农(渔)民是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主要群体,这类人员接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职业技能欠缺,流动性较差,选择在生活居住地作案的比例较大。
      第四,从犯罪形态看,属于共同犯罪的142人,占逮捕总人数的86.6%,其中团伙作案21人,夫妻共同作案亦占有一定比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往往在江河湖泊水面作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涉及准备工具、放哨望风、水面驾驶、非法捕捞、水产品转移和销售等过程,犯罪手段不断变换,组织分工日趋细化,往往需要多人参与共同实施,其社会危害性比个人犯罪更大。
      第五,从捕捞对象看,涉及青鱼、草鱼、鲢鱼、鳙鱼四大家鱼以及鳝鱼、泥鳅、虾、蟹、乌龟等近二十个品种,涵盖内陆常见淡水鱼类及其他水产品。这表明,非法捕捞通常没有固定目标,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水产品都可能成为捕捞对象。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作案形式及危害
      (一)在国家规定的禁渔期、禁渔区捕捞
      规定禁渔期、禁渔区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鱼类资源保护制度。根据渔业法的授权,农业部自2003年以来全面实施长江禁渔制度,自2016年起长江全流域禁渔期统一调整为3月1日至6月30日。湖北省境内的长江、汉江干流江段在禁渔期内属于禁渔区。禁渔期恰逢春夏交替之际,是各种鱼类产卵繁殖的高峰期,而禁渔区则是鱼类繁衍生息的主要水域。从湖北省的情况看,违反国家法律和农业部规定,选择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非法捕捞的案件占到发案总数的70%以上。非法在禁渔期、禁渔区偷捕作业,使鱼类正常繁衍生息的“哺育期”遭到人为破坏,种群资源不能得到及时修复增殖,客观上加剧了渔业资源的衰退程度。
      (二)使用国家禁用的渔具捕捞
      国家为了有效降低捕捞生产对渔业水产资源的不利影响,先后在多部法律或规范性文件中列举了禁止使用的渔具种类。2017年1月农业部出台《关于长江干流禁止使用单船拖网等十四种渔具的通告(试行)》,进一步强调在长江干流全面禁止使用十四种渔具。实践中,湖北省境内主要使用的禁用渔具有岸敷撑架敷网、拦河支架敷网以及导陷插网陷阱,非法捕捞者使用禁用渔具,利用鱼类洄游、觅食、趋光、避险等自然特性进行捕捞,并且在材质上通常选用网目小于2厘米的密织鱼网,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较高的捕获率,会将一定水域的各种鱼类连同小鱼苗和食物链底层的小杂鱼一网打尽。这种粗放型、灭绝性的掠夺捕捞,易导致渔获物低龄化、小型化和低值化现象日益加剧,最终影响自然水体的生物种群结构,造成江河湖泊生态系统的严重失衡。
      (三)采取国家禁用的方法捕捞
      一是电捕。这类案件占到所有采取禁用方法捕捞案件的85%以上。电捕鱼通过电鱼机等设备,向水中释放高电压强电流,将各种鱼类电死电伤。实践中,电捕鱼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小型电鱼机捕鱼,非法捕捞者身背由电瓶、逆变器、电捞子组装的电鱼机,沿着江河湖泊近岸浅水域电鱼,渔获量相对较少;另一种是大型电拖网捕鱼,非法捕捞者将铜、铁导线穿缠于渔网上,导线与发电机连接通电后,鱼船拖着带电鱼网在水中扫荡,作业水域更加宽广,渔获数量可观。电捕是一种毁灭式的捕鱼方式,被电流击中的鱼非死即伤,侥幸存活的鱼无论成体、幼体,基本失去交配、产卵、孕育等繁殖能力,易使鱼类遭遇灭顶之灾。电捕还导致水体内大量微生物群体性死亡,破坏了水体食物链结构,鱼类等其他水生物也会因食物链断裂而死亡。另外,不少电鱼机由非法捕捞者自行组装,设备简陋且没有必要的保护措施,常会发生电鱼者被电死的事件。
      二是药捕。药捕的原理是将不同药性成分的农药投入河流湖泊中,利用农药特有的物理和化学属性捕鱼,如鱼藤酮杀虫剂可使一定范围内水体的溶氧量下降,造成鱼类因缺氧而浮头甚至死亡;甲氰菊酯杀虫剂麻醉鱼类神经系统,使鱼类游动功能受限;呋喃丹等高毒农药可直接将鱼类和其他水生物毒死等。农药中的有毒污染物沾染、沉积在水生植物和底泥上不易分解,易使水体长时间受到二次污染,严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降低水体质量。特别是在流动性的河流、小溪、水源地投药捕鱼,被污染的水体从上游顺流而下,形成有毒有害水体带,危及沿途生产生活用水安全。
      三是炸捕。非法捕捞者将雷管等爆炸物品投入水中,利用爆炸形成的冲击波将鱼震死震晕。爆炸冲击波还会降低堤岸的稳定性,影响河道蓄水行洪安全,操作不慎甚至危及炸鱼者的自身安全。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线索发现难
      非法捕捞地点主要在野外自然水域,具有较强的隐蔽性。非法捕捞者警惕性通常较高,善于与执法监管人员打“游击战”和时间差,专门选择在执法监管的“空窗期”捕捞作业,并且安排专人放哨望风,客观上加大了违法线索的发现难度。
      (二)刑事立案难
      现有司法解释规定,“在禁渔期和禁渔区以外的内陆水域,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才能立案,追诉门槛较高。由于目前我国只对大江大河等重要水域实施禁渔制度,这就导致发生在众多支流水系的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因为达不到案值标准无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很大一部分非法捕捞案件只能以行政处罚结案。
      (三)调查取证难
      对于非法捕捞者夜间驾船在大水域实施的捕捞活动,执法人员主要依靠执法记录仪和小型摄像机远程拍摄取证,由于执法设备夜间拍摄功能有限,导致无法清晰记录非法捕捞全过程。执法人员一旦驾船靠近现场取证,非法捕捞者会提前将禁用渔具、工具和渔获物等重要证据丢弃水中,增加了调查取证难度。
      (四)定罪量刑轻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捕捞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实践中,非法捕捞案件判处拘役、管制的比例较高,适用缓刑较为普遍,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刑罚震慑效果。
      四、打击和预防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打击非法捕捞的工作格局
      一是细化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分工。渔政、环保、农业、公安、水务、海事、航道等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协作配合,完善联席会议、情报共享、信息通报、隐患排查等工作机制,强化对重点水域常态化、全天候的联合巡逻,不断提升执法装备性能和科技含量,构筑起打击非法捕捞的第一道屏障。二是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加快“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实现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信息的全覆盖监督,着力解决录入行政执法信息不及时、不全面、选择性录入等问题,及时发现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行政执法线索,依法监督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强化刑事追责力度。三是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专业化建设。探索组建专门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审判机构和团队,强化审判人员理论培训和实战实训力度,推进审判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发展,不断完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立法和司法解释,着力提升刑事审判的效率和效果。
      (二)强化对关联行业的执法监管
      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各行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一是加强渔具市场的监管,建立渔具生产和销售诚信档案,将生产和销售禁用渔具的厂家商家列入“黑名单”,在企业融资信贷、税费减免、征地用地等方面加以限制。二是加强农药市场的监管,严格落实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的国家登记制度,对农药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各环节实行动态管控,严肃查处无证生产和销售农药的违法行为,堵塞农药经营市场日常监管的漏洞,防止农药被利用成为非法毒鱼的“毒源”。三是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市场的监管,严格落实生产、销售爆炸物品许可证制度和购买爆炸物品备案制度,重点打击无证销售和违法销售爆炸物品给个人的行为,进一步规范爆炸物品经营管理秩序,使非法炸鱼者不能轻易从市场上获得爆炸物品。四是加强网络虚拟空间的监管,及时发现并删除互联网上生产、销售非法渔具的广告以及传授非法捕鱼技巧的文字和视频资料,净化网络空间环境,斩断非法捕捞水产品等有害信息的传播扩散途径。
      (三)切实维护广大渔民的合法渔权
      高度重视渔民从事非法捕捞的现象,在依法打击监管的同时,妥善处理渔民生产发展和生活出路问题,使他们与生态环境融合成为命运共同体,实现从纯粹渔业生产者向生态资源环境受益者和保护者转变,自觉抵制各种非法捕捞行为。一是继续坚持捕捞许可证制度,强化发证和年审工作,严禁伪造、变造、买卖、涂改和出租捕捞许可证,加大对无证捕捞的查处力度,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有证渔民的合法捕捞权益。二是全面实施水产资源养护制度,推进渔业可持续发展,逐步扩大禁渔期、禁渔区、伏季休渔、增殖放流、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养护措施的实施范围,不断增加水域生产力,提高渔业经济效益,促进渔民增产增收。三是健全完善有偿使用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对工程开发建设者征收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项用于环境修复和资源养护,最大限度降低经济发展对水域资源环境的破坏。四是大力推进渔民转产转业,以精准扶贫活动为抓手,加快渔业结构调整转型,积极引导渔民从过度依赖水产捕捞业向水产增殖养殖业、加工流通业、休闲渔业等产业转移,拓宽渔民的收入增长渠道。
      (四)积极营造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一是构建群防群控工作格局,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客观及时报道打击非法捕捞、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成果和典型案例,强化社会舆论对建设美丽家园的正面引导,形成全社会自觉关注水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二是积极推行破坏水域资源环境有奖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奖励审查、资金管理和发放等工作程序,确保奖励及时兑现。三是加强科普宣传教育,将保护水域资源环境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重点加大对渔民、农民、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宣教力度,通过举办“生态安全宣传周”“湖泊保护进校园”等各类科普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生态安全和资源保护的科学素养。


    【作者简介】
    毕敏,单位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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