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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根除人口买卖及奴役,需要结合中国特色这样做
    【中文关键字】人口买卖;人口奴役
    【全文】


      铁链女案曝光后,举国愤怒。都2022年了,还有这种惨不忍睹的悲剧。网上无数个买卖妇女儿童的短视频及文章,刺痛了无数人的心。原来,只需要一个闷棍或几秒钟的大意,我们就可能被买卖被奴役,我们就可能变成铁链女。原来,我们很多人一直安全到今天只是侥幸而已?之前国家和公安机关花了很多时间精力去打击犯罪,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国民安全感,被人口买卖事件碎了一地,猝不及防。这些年,通过办理案件,我明显感觉到重大暴力犯罪案件较少,诈骗盗窃案件多发,所以,我们不管是深夜下班回家,还是独自旅行,很多时候都比较有安全感,不觉得自己会出什么事。但人口买卖下的噩梦,宛如一阵巨雷,惊醒了岁月静好的我们。
      应该说,目前最影响国民安全感的就是人口买卖及奴役事件了,远超毒品犯罪和暴力犯罪案件。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我们每个人都需经历童年而长大,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毛主席说:妇女能顶半边天。在经济、体育、文化、教育等各行各业,女性都做出了巨大贡献。人口买卖及奴役涉及到过半数国民,覆盖面广,而且一旦实施就会对被害人造成重大危害。毋庸置疑,这种犯罪行为必须消灭。
      国家也正在重拳出击,公安部决定自今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
      然而,人口买卖自古至今都是个难题。如何彻底根除人口买卖及奴役,需要结合中国特色。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建议国家设立中央处理人口买卖及奴役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把这种事情提高到最高层级和整个国家的高度,展现国家的高度重视。
      这样的话,地方各级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自然明白这类案件的分量,会更加尽职尽责去查破案件;地方政府及领导、工作人员也会展现出更多的智慧,尽全力地采取多种措施去预防和治理这类事件。公安机关还可以设立这类案件的专门侦查小组,就像设立经侦大队一样,设立反人口买卖及奴役大队。
      现在,公安部出台了专项行动,这当然是重大利好,体现了国家的重视。但是今年之后的此类案件是否会继续得到重视?明年、后年或此后这类犯罪分子是否会卷土重来?
      人口买卖及奴役,直接推毁了涉案妇女、儿童的人生,这种伤害这种痛苦其实毫不亚于直接杀人,甚至更甚,是生不如死,是活得连条狗都不如,更别说很多大学生、研究生被拐卖和奴役造成的教育资源、社会资源的巨大损失;直接推毁了涉案妇女、儿童背后的家庭,多少父母穷尽一生去寻找他们的孩子,多少家庭就此驶向深渊。为了保护自己的孩子家人,多少父母和家属每年花大量的时间专门接送孩子,带孩子外出时注意力高度集中、精神紧绷,生怕被拐走。同时,丧失的安全感影响了人才(特别是女性人才)、资源的流通及配置,国民被奴役的乱象影响了投资等经济环境,进而直接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形象。更重要的是,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查处和遏制,会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会折损国民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关乎民心。因此,这是一个国家层面的重大问题,需要得到中央的重视。
      有了最高层的重视,我们相信这个问题一定能得到有效解决。
      二、建议将人口买卖及其产生的后续犯罪案件的案发情况及查处情况纳入司法机关的考核体系,作为最重要的考核指标之一。
      如果辖区内有妇女儿童失踪,公安机关得知后却不立即查处、不及时立案,或者立案后不积极调查取证的,那么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主管领导、单位领导及辖区领导的法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在收到这类案件的报案、控告或举报信息后,需要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给同级检察院,以便检察院及时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和指导公安机关取证;检察院及时监督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果检察院在监督时不作为,那么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领导、单位领导的法律责任。
      这非常重要,以我国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能力,只要用心上心,相信这类犯罪会得到及时查处。
      一个现实的问题就是:很多偏远地区的民警中很多是本地的,跟很多进行人口买卖及奴役的村民是亲戚、邻居。此时公安机关的领导和检察院需要加强监督,让这些民警务必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滥用职权。
      三、建议像宣传计划生育一样宣传国家严厉禁止和打击人口买卖和奴役,让这种观念深入到每一个偏远地区的国民心中。
      在城市、农村,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农村,借鉴计划生育的宣传手段,通过拉横幅、在村委和村民墙上张贴、发短信、政府工作人员和村基层组织人员上门宣传等多种渠道宣传,让观念深入人心。
      通过宣传,让村民们明白:买卖和奴役人口是罪大恶极的事情,是国家绝对不能容忍的事情,是会给他们带来灭顶之灾的事情;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无论他们是否能找到女人自愿跟他们结婚,都不能买妇女、奴役妇女;他们如果想找到老婆,可以通过真心相待、通过去外面打工、通过提升劳动技能等途径去吸引女性自愿嫁给他们,但绝不能通过犯罪、不能通过侵害女性的方式,任何人不能通过损害别人利益的方式去满足自己的利益;如果买卖和奴役人口,不仅人财两失,更是会面临牢狱之灾、失去一切。要么守法,要么毁灭。
      通过宣传:让村民们明白:任何人都不能成为买卖的对象;如果村民认为只要他付钱买了,被害妇女就是他的媳妇、就该被他奴役,那么是不是我们其他人都花钱买他,奴役他,让他去矿井没日没夜替我们赚钱,各种折磨他?如果人口可以买卖,这些底层的村民只有成为奴隶的命运,只会沦为被卖的对象。
      对有多子多福传统和习俗的中国来说,计划生育都能在农村宣传成功并落地实施,现在的农村也基本上是一对夫妻生一两个孩子。因此,我们有信心,禁止人口买卖和奴役的宣传也一定能成功。
      四、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需要更新观念,严格执法,在人口买卖及奴役问题上不存在法不责众,遇到村民或村委会的工作人员聚众阻碍解救的,果断抓捕;遇到其他村民协助奴役妇女儿童的,果断抓捕,并认定为共同犯罪。
      没有任何人有法外的特权,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每次解救时,通过严格地执法让村民们明白,如果不买卖或奴役妇女、儿童,那么至少平安健康,否则,面临的结果就是锒铛入狱、家庭破裂,失去自由、声誉,甚至走向人生绝境。这样,村民们自然会趋利避害,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在一些村民陆续被抓后,相信剩下的村民都会抛弃侥幸心理,打消犯罪的念头。因为一旦犯罪,别说买女人生孩子了,会失去自由等一切。
      五、建议司法机关予以明确:买卖人口、强奸等犯罪行为不能形成婚姻关系或亲子关系,法院不认可这种关系的合法性。同时:被拐女性跟收买妇女的犯罪分子生的孩子归女方所有,如果女方没有能力抚养,那么在女方家属这边找合适的抚养人或由该犯罪分子辖区外的儿童福利院抚养,具体抚养的那个儿童福利院对该犯罪分子及其家属、村落等保密。
      这样,这些犯罪分子就无法达到他们想要的目的,从而彻底断了他们的犯罪念头。
      买卖奴役人口不仅是违法犯罪,更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一个恶性犯罪行为,一个连刑法都否定的行为,不可能在民事上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想成立民法上的婚姻关系,不管是有结婚证的婚姻还是无结婚证的事实婚姻,必须具有合法性和自愿性。而买卖人口的情况下,被害人合法性和自愿性都缺乏,法律不可能认可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的合法性。
      被拐女性跟收买妇女的犯罪分子生的孩子虽然跟犯罪分子有血缘关系,但是因为是基于犯罪而产生,具有非法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为法律否定亲子关系的成立。
      六、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犯罪的法定刑,起码实现买卖同罚。
      其实收买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远重于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甚至重于故意杀人犯罪。被收买妇女几乎一定会遭受持续数年的强奸、甚至轮奸、多次重伤害,从精神上彻底杀死妇女,从肉体上让妇女求生不得、求生不能,彻底毁掉该妇女,还给该妇女的原生家庭造成毁灭性的打击,一些家属甚至因此而结束生命。一些人收买了儿童之后,严重伤害其身体,断手断脚,然后让其以残疾孩子的身份去乞讨骗取路人钱财,泯灭良知。
      同时,收买行为才是妇女、儿童被拐卖的根源,也是带给妇女、儿童带来更多苦难的元凶。
      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犯罪的法定刑不仅仅是为了提高量刑,更是让世人知道:这是非常严重的犯罪,这是罪大恶极的犯罪,一旦触碰会面临很严重的刑罚,从而让世人从思想上形成这是重罪的潜意识,从而让想犯罪的人不敢轻易犯罪,让想包庇纵容的人不敢包庇纵容。
      按照现行刑法,收买行为起点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很多人可能就会觉得:三年以下,说明这个罪不是很严重嘛。实际上,在刑法领域,不管是理论学者,还是司法实务人员,也确实将法定刑三年以下的犯罪视为轻罪。而且因为起点是三年以下,导致一些犯罪分子居然被判缓刑。这样的效果就是:让身边更多的村民认为,犯这个罪没什么大风险,很快又放出来了,从而激励更多的潜在犯罪嫌疑人去犯罪。


    【作者简介】
    作者:周翊yi嫀qin(原名:周湘茂)律师 研习法律十七年,所办案件基本上都实现了有效辩护;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硕士、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宝的签约作者、无讼专栏作者。
    周律师曾在“全国十佳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院”从事公诉工作,时间长达五年,主要办理职务犯罪和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数量累计达到近千件,擅长于敏锐地发现并犀利地剖析案件焦点,同时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能深刻地领悟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罪名的立法目的,为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比较充分的理论支撑。丰富的检察院办案工作经验让周湘茂律师深谙公诉人的办案习惯和指控思路,以法官和公诉人更青睐的方式进行有效沟通,提升办案效果,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周律师撰写了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其中有多篇文章发表在《中国律师》《广东律师》《苏州检察》《广州律师》等权威刊物。
    其中,《不以市场交易而以其他犯罪为目的的行贿,是否属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8年被广东省律师协会评为三等奖;《从“冬虫夏草”案看食品和药品的区分》于2018年被广州市律师协会评为“理论成果奖三等奖”;《通过江歌刘鑫案看刑法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对犯罪的影响》被北大法律信息网评为2017年度最受关注“文章;《八种影响正当防卫认定的问题》于2019年被广东省律师协会评为三等奖。此外,因为2020年一个诈骗案件的成功无罪辩护,2021年广州市律师协会将该案评为年度业务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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