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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关键字】网络赌博;欺骗行为;诈骗
【全文】
十赌九骗,指的是大部分赌博活动并非是真正的赌博活动而是他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实施的诈骗活动。
问:如果赌博活动中存在轻微的欺骗行为,能否认定为诈骗呢?
答:从法理上分析,设置圈套控制赌博输赢并从中获取钱财的行为应当定性为诈骗,而仅带有轻微欺骗行为且该欺骗行为并未达到控制赌博活动的程度时,仍然属于开设赌场/赌博活动而非诈骗罪。
以上行为可以归纳为两种:赌博型诈骗和圈套型赌博
所谓赌博型诈骗,是指行为人为了使得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后“自愿”交付财物,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所谓圈套型赌博,是指为了让他人参与赌博活动而实施了带有欺骗性质的行为,而这类行为的目的是为保证赌博活动的顺利实现。
无论是赌博型诈骗还是圈套型赌博,两者区分的关键还是在于:欺骗程度。
如果行为人仅采取了较为轻微的欺骗行为,赌博输赢主要是依靠各自运气、技术,即赌博各方均不能控制、主导赌博输赢结果,则其行为仍然符合赌博特征,因为赌博在本质上是一种射幸行为,其结果具有偶然性;如果行为人在赌博过程中采取作弊手段控制赌博输赢,则赌博成了掩盖事实的手段,该行为本质上符合诈骗的特征。
针对赌博型诈骗,本律师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得知被害人有赌博的意思后,即产生了与他人合作通过在赌博机等设备上做手脚的方式骗取钱财的犯意,并付诸行动实现控制赌博输赢的结果,并通过此种方式成功“赢”得被害人较大数额的钱款,那么此时这些相关人员是带着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犯罪目的进行以上行为的,该类行为已经符合了诈骗罪主观特征。客观上,也让被害人误认为自己是在正常赌博中因为运气不好而“输钱”。因此,这种情形下的赌博只是他人行骗的形式,是以赌博为名行欺骗之实,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圈套型赌博,本律师认为赌博罪中往往也伴有欺骗活动,但这种欺骗与诈骗罪中的欺骗不同。赌博罪中的欺骗是制造虚假事实,引诱他人参加赌博,但是赌博是依偶然决定输赢,其目的是营利,而不是非法占有。
此时有人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加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来论证以上观点。
但是本律师认为,该《批复》的内容有着比较特定的适用环境,不能仅将该《批复》作为认定某一行为的定性依据,而应综合判断。
因为《批复》针对的是发生在公共场所,即被害对象为不特定被害人的情形,这种情形下行为主要妨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因此,《批复》将这种情形下的行为明确认定为赌博罪有其合理性。然而,在具体的案件中存在情形不一的现状,不能简单套用。
区分圈套型赌博和赌博型诈骗的重要意义在于对于网络中多发的以赌博名义实施的诈骗活动中部分员工的行为的定性具有重要意义,在该类案件中的员工如果主观上对于网络赌博网站的认知仅仅是以“赌博”的方式赚钱而非以非法占有目的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认知,即使在招揽客户的过程中存在部分轻微的欺骗他人诱导他人至名为赌博是实为诈骗的“赌博网站”赌博的行为,也不能认定其构成诈骗罪。
【作者简介】
车冲,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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