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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关键字】离婚;子女姓名;更改
【全文】
一、案情简介
2021年8月,龙女士向法院起诉其前夫胡先生,要求法院判决其女儿胡小某更名为龙小某。据悉,原被告婚内育有一对双胞胎女儿,2017年9月4日,双方订立《离婚协议书》,约定如下:1、两人自愿离婚后,因无共同财产,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2、女儿一人抚养一个,其中胡小某由龙女士抚养,抚养费由抚养人各自承担;3、在不影响女儿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双方享有探视权,具体时间、地点、方式双方自行协商;4、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各自享有和承担等。
二、本案争议
原告认为女儿随自己生活,且抚养费由自己承担,故有权更改女儿姓名;被告则认为虽不承担随原告生活的女儿抚养费用,但离婚并不割断双方父女关系及感情,不同意更改姓氏。
三、法院审理
原、被告的女儿的姓名已依法登记,该登记的姓名系由原、被告协商达成的共同合意。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子女原用的姓名。现原告提出变更未成年女儿胡小某的姓名,需要与被告协商一致。而审理中,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女儿胡小某的姓名,故原告的主张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驳回。
四、本人观点
近年来离婚人数居高不下,离婚后产生的如抚养费、探视权纠纷等案件更是层出不穷,对承担抚养子女责任的一方来说,将子女姓改为与自己同姓也无可厚非,且此举更能够使单亲家庭子女获得更多的“安全感”。但法官只能在法律规范内做出判决,此类事件更建议通过协商解决,对簿公堂虽也是选择,但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情感伤害却是难以消除的。
【作者简介】
袁萌萌,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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