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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只要被冻过卡,就一定构成帮信罪上的明知?
    【学科类别】金融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金融犯罪辩护日记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关键字】主观明知;帮信罪;虚拟货币交易
    【全文】


      《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中提到一种场景,即当事人的卡如果此前被冻结过后继续出租出售的,被认定明知的可能性极大。其原文为:“出租、出售的“两卡”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冻结,又帮助解冻,或者注销旧卡、办理新卡,继续出租、出售的。”
      那是不是只要被冻过卡,就一定构成帮信罪上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并非如此,该规定设定的场景颇为严格,即冻卡的原因,是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而现实中,相关银行冻结客户的银行卡,除了相关司法调查的原因,也有可能是因为转账或者交易频繁、交易时间、场景等等触碰了银行内部的风控系统,因此,具体的冻卡的原因,是要严格限定且查实为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
      其次,该规定设定的场景是针对出租、出售两卡的行为。但是对于其他行为场景,也有参照性。
      比如针对游戏点卡、虚拟货币交易收款、外贸或者商务收款,如果收到赃款,是否适用?
      比如张三是某平台虚拟货币的承兑商,此前有因为个人借贷或者生意问题导致卡内流水频繁,被银行冻结过三天后自然解冻,但后来,因为otc交易卖出虚拟货币收到赃款问题,账户又被某地公安冻结,因为此前他的卡被某银行冻结过几天,此时有观点认为,因为张三此前被冻过卡,因此他之后的交易收款行为就构成一种主观明知。这种定罪观点明显存在偏颇之处,原因同上,而且,针对虚拟货币、游戏点卡等等交易商收款的问题,有专门的规定,即两高一部2021年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其第十条明确规定“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经销商,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被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与其继续交易,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如果张三长期同客户李四交易,比如张三长期卖币给李四,李四支付人民币给张三账户,而后张三账户被某地警方冻结,张三跟办案人员沟通中,办案人员告知是因为其某几笔交易收款是因为李四涉嫌电信诈骗或者相关网络犯罪,因此冻卡。此时,就可以认为张三已经属于被明确告知过的对象,如果其之后继续与李四交易虚拟货币或者其他商品,就可以认定为帮信罪或者掩隐罪,甚至是洗钱罪。
      因此,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并不是只要进行了虚拟货币交易,收到了赃款,就可以直接认定主观明知,这属于错误的客观归罪,需要结合相关证据来进行专门的综合判定,比如这种公安机关冻卡后明确告知,或者通过交易方式,交易价格,通讯方式来综合判断。
      总结
      而从该司法意见(二)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对于主观明知的判定,要达到相对明确的知道,比如达到公安机关明确告知或者等同明知的程度,切不可仅仅单纯的出租出售两卡,或者单纯的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就直接认为这些行为存在违法违规的地方,就属于帮信罪的主观明知。
      关于两卡类犯罪的案件,发现一个问题,可以适用的司法解释、司法意见、政策文件最近几年突然变多,导致会出现部分公众理解混淆,标准错乱的问题。
      涉嫌两卡类的犯罪,实际上不仅仅包括买卖租卡,也包括借卡,也包括外贸交易、otc交易中银行卡或者支付账号收到赃款赃物的问题,也包括参与网赌提现提出赃款等等。
      这些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是否明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或者“明知是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问题,一直都是该类案件的核心焦点。2022年《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提到,办案中既要防止片面倚重行为人的供述认定明知;也要避免简单客观归罪,仅以行为人有出售“两卡”行为就直接认定明知。


    【作者简介】
    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专注于非法集资、金融犯罪辩护,今日头条财经领域年度最具影响力创作者,网贷之家年度优秀专栏作者、清华五道口金融研究院未央网年度优秀作者,其带领曾杰非法集资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P2P融资中介、私募基金、传销、非法经营类非法集资案件,力求以专业态度办好每一起案件。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2/8/11 1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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