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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依托信息手段及系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学科类别】法院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关键字】信息手段;系统;重大风险
    【全文】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推动下,各级法院信息基础设施覆盖范围和配置水平大幅提升,对信息化应用的支撑能力显著增强。各级法院大力提升诉讼服务大厅、科技法庭、执行指挥中心、信息管理中心等重点场所信息化水平,全国共建成3.4万多个科技法庭,部分法院还将科技法庭“搬上”巡回审判车,实现移动审判。但信息建设的重点内容,还是停留在保障审执活动中,对于审执以外的内容,特别是风险防控方面的建设不多。
      而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人民法院成为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的集散地,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案件的涌入,加大了法院审判工作面临安全形势的严峻性。近年来多起针对法院的恶性事件频频发生,对法院干警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很大威胁,为确保法院审判执行各项工作的安全需要,必须依托信息化建立一套完整的、科学的智能体系,它已成为当前法院的一项紧迫而急需解决的工作难题。针对基层法院机关安全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结合我院法院安保工作实际,现对当前人民法院安全形势相关问题及解决的手段作些浅显探讨。
      一是社会舆论集中发酵,影响法院办公秩序和公众形象。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疫情导致的经济下行等情况,劳资纠纷、拆迁矛盾、非法集资平台以及美容健身和教辅等机构跑路事件屡见不鲜,容易造成社会舆论的集中发酵。公众因为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或没有得到应有的满足,以激烈且有攻击性的言论或行为方式对相关组织管理或决策发泄不满,形成意见的碰撞和对立。在某一事件发生后,公众通过媒体传播和人际传播等多种渠道,了解到事情的真相,但这种真相有时是片面、零碎化的,随之而来的就是庞大的民众评论,或支持或反对,或理性或冲动,这些评论进入“观点公开市场”,当一种论调得到大家的一致认同后,其他“买家”瞬间跟进。舆情冲突外化为语言和行动的冲突,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与冲突,形成舆情恶性事件。当群体性事件发生时,一旦进入网络这个平台,舆情就像滚雪球似的迅速增长,政府往往就是在事件发生后,甚至己经广泛传播,并引起相当高的关注度时才重视,为了迅速平息事件,通常都是被动的作出反应,甚至不加分析就给出处理意见和结果,而这样单纯的做法反而更加激化矛盾,让事态恶化。进而导致在庭审过程中,部分群众受人挑唆之下扰乱审判和办公秩序、聚众上访、无理闹访缠访等,混淆视听、误导不明真相的群众和媒体。
      二是安检隐患增多,不配合行为时有发生。安检是保障法院安全的第一道关口,也是最有效最重要的手段。当前,基层法院安检问题层出不穷,安检难度大,安检尺度难以把握,对不服从安检的人员如何处理没有统一的规范,加之一些轻便高科技产品的出现,给法院机关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近年来随着安检设备的增加,我院加大了安检力度,但仍在存在盲点,通过安检员目测图像判别箱包中的可疑物,不仅准确率没有保证,而且耽误时间。靠人工识别,开包检查,快的话5到6秒,慢的话10多秒才能检查一人。一些藐视法律、仇视社会的的当事人携带管制刀具、录音录像设备等出入法院,给法院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三是人少事多距离远,执行难度大。由于部分案件当事人的主观恶意,导致涉及财产案件的法院判决执行下下去,影响了法院判决的威信力。申请执行者迟迟拿不到应有的财物,围堵法院、缠闹执行法官。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威胁恐吓执行法官。种种情况导致法院的负面评价增多,法官的人身安全风险性增加。而囿于物质条件的限制,法院执行工作处于一种传统的模式,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及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上,法院执行依旧需要法官耗费大量的人力与物力,在单枪匹马的状态下四处奔波,这在案件数量尚不是很多的年代,这类传统模式还能应付,但是如今法院案件数量已成几何式暴涨,这类模式则疲于招架。
      目前席卷全球的信息革命,即将导致一场更为深刻的智能革命,促进信息化向智能化发展,直至创造智能社会。而法院内部,也可以依托智能手段,做到全过程的精确可控。
      一是依托网络舆情监控与预警机制,全程控制舆论导向。现如今的社会,网络己经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己经成为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公众对于信息的获取和传播己经不单单局限于传统媒体那单一的方式,信息的获取和传播己经突破了地域的限制。一般来说,社会隐含的矛盾使舆情暗暗地滋生和积累,整个过程是由无到有、由弱到强、由隐匿到公开,最终可能会以某一突发事件为导火索而爆发出来,舆情的形式是呈渐进的模式。在突发事件中,民众由于受到事件刺激,舆情突然爆发。这种舆情爆发是因为社会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没有得到缓解,民意被激化。舆情的突然爆发看似偶然实则必然,偶然因素是导火线,根本原因还是深层矛盾的积累。有专门研究网络舆情的学者总结舆情变动遵循涨落的规律,将舆情的发展描述成呈波浪形与梯形两种曲线。因此,搭建一个合理有效的网络舆情监测和预警机制,对我们应对群体性事件的网络舆情就显得尤其必要。通过网络舆情的监控和预警系统,我们可以很容易地从原来的人工搜索、人工鉴别、人工分析,转变为依托大数据比对分析,节省人力,大幅度地提高工作效率,更好更快的对舆情信息进行及时的获取和处理,对事件发生态势进行合理分析,从而帮助我们做出正确的反映,避免事件更加复杂化。而网络舆情监控和预警系统,这仅仅依靠一家单位的资金和人手是远远不够的,需要整个政府部门通力合作,建立相关的合作及沟通机制,通过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操作,在群体性事件发生时,可以很好的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舆情信息进行搜集和掌控,并对网络信息进行实时跟踪,全程监测,汇总搜集到的信息结果,掌握主流舆论动态,很好的对舆情发展态势进行预测,提升预警能力,及时发现社会中凸显的利益冲突和阶级矛盾,引导舆论的发展方向,尽早做出预防,把危机扼杀在初始阶段,防止危机一旦发生时的手足无措。
      二是依托安防系统,确保单位内部安全。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特别是人工智能的发展,各种安防系统已经层出不穷,识别率和稳定性逐步提高,特别是商业领域,如火车站、小区安防等,已经远远走在了政府机关的前列。因此,法院系统应该向商业机构学习,积极与公安数据库联网,整合各类应用平台系统,提高安防的效率,使法院内容活动安全可控。在日常工作中,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系统可以在安防领域深度使用。(一)人脸识别系统。目前,人脸辨识技术正在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通过面部特性辨识身份,即未来各领域的发展趋势。而随着经济、信息技术的发展,视频监控系统内广泛的应用于民众的生产及生活之中,将面部辨识技术与视频监控应用于安防,赋予安防系统更高的智能性与灵活性,是未来安防系统发展的大趋势。系统可以自动辨别人脸是否为公安关注重点人员,即由现场监控设备抓拍到人脸后,在平台进行特征分析并自动与公安重点关注人员数据库中的所有模板数据比对,若存在相似度大于阈值的情况则报警并返回相似度最高的比对结果。(二)验证应用(人证合一)。验证应用主要用于判断人员身份与所持身份证件是否一致,即把身份证识别与人脸识别技术结合在一起,通过提取摄像机抓拍视频中持证人人脸和读取二代身份证人员信息,在前端进行特征分析比对,实现对通行人员身份的自动核验。如果比对相似度大于给定的阈值,则认为该人与所持身份证件一致,进而实现“一人一证”的核查放行模式。(三)防入侵系统。防入侵系统主要用于防止外部人员非法入侵法院或者将违禁品扔入法院内部,也可以反向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脱,如开关式报警器(适用于对门、窗等“点”的控制);主动式红外报警器、激光报警器(适用于院墙周边,实施对“线”的控制);玻璃破碎报警器、震动式报警器(适用于防止破坏门窗、墙体人侵,实施对“面”的控制)。(四)电子定位器。在押解过程中,给犯罪嫌疑人带上电子手铐脚镣,实时定位,防止逃脱。(五)感控系统。在各处安装烟雾、高温、有毒可燃气体等危险的感应器,通过与无线网络链接,可以实时报警。(六)智能安检仪。使用新型太赫兹波人体安全仪,接受安检者踏上检测平台,面朝太赫兹源双臂上举。3秒内,仪器的显示屏就出现了“透视”人形。如果随身携带危险品,人形相应部位会有黑色阴影。与X光不同,太赫兹波的光子能量很低,辐射量仅为手机接通时的1/10,照射后对人体不会有任何伤害,同样适用于孕妇。使用新型物品安检仪,可以将安检时间缩短到2至3秒,并能自动识别可疑液体和爆炸物,通过不同颜色报警提醒安检员。显示屏上呈绿色图标,说明无可疑物;橙色表示包里有无法识别的物品,需要开包检查;红色则代表着已经发现违禁品。
      三是依托大数据平台,提高执行效率。大数据背景下,法院执行工作借助大数据平台呈现新的操作模式,由以往传统模式中的单兵作战逐步上升为信息化、网络化、全局化的作战方式,大数据平台通过整合法院内部信息共享与外部信息共联的资源,形成联动机制,法院执行工作即可通过大数据平台来借助社会资源办理执行案件,从而提高了执行质效。(一)内部信息资源共享。执行法院内部审判案件信息资源与执行共享。为了更好为执行提供有效的案件信息,执行法院内部的审判阶段所掌握的案件情况应提供给执行部门。执行法官则据此可查阅原审卷宗中的审理情况,分析执行案件当事人纠纷的症结所在,做到对症下药。另外,全国法院内部信息的共享,如被执行人在其他法院的案件信息,可自动获取被执行人在其他法院作为申请执行人并存在执行信息,以及在外地法院辖区的财产线索,进而在线取得与另一法院的协助执行。(二)外部信息资源共联。与银行、房产、证券等财产登记部门的互联。法院执行系统通过这些财产登记部门的信息共联,执行法官可在第一时间内掌握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对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财产实行网上在线冻结与扣划。利用互联网世界操作即留痕的特征,进而依此规范法院执行和约束相关机关依法协助法院执行。与公安系统共联。通过与公安系统的对接,借助公安相关系统定位被执行人的下落,可破解“执行难”中“人难找”的困局。对于被限制出人境的被执行人,借助大数据平台即时将边控操作在线传递公安出人境管部门,从而快速限制被执行人的出行自由,以及对被法院查封的车辆的控制。与互联网公开信息的共享。大数据平台可以筛选有助执行案件推进的信息,如被执行人借助微信、微博等平台等执行线索,以给执行法官参考。(三)内外资源整合,形成联动机制。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法院执行,最大的特色就是通过大数据平台整合上述内外资源,进而形成联动机制,从而调动了社会多方力量共同参与法院执行工作,不再是传统模式上单打独斗,使得法院强制执行的威慑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大数据给法院执行带来了诸多便利,既是法院执行工作实现质的飞跃的机遇,也是为法院执行工作新常态的良好运行带来不少挑战。因此,我们需要做到以下三点内容。1.不断升级与完善大数据执行平台,以更加满足法院执行工作的需要大数据执行平台的数据来源渠道要更加广泛与畅通,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与中央相关职能部门的深人合作。由上而下,打破信息壁垒,同时加强技术研发的投人,统一调配与筛选内外数据信息,建立一个满足法院执行工作的大数据执行平台。2.加大对法院大数据执行平台的硬件投人大数据平台的处理与运转的高速性,以及所处理数据的海量性,所需的设备硬件的质量要求自然很高。应加强为保障大数据执行平台的设备硬件条件的投人,配备相应技术人员驻点执行部门,即时处理有关大数据执行平台的出现的问题。3.充分发挥网上查控与网下制裁的双重功效,有效地提高执行工作质效大数据执行平台并不能完全替代执行工作的全部,还是需要执行法官根据案件情况运用办案智慧发挥执行艺术,运用大数据执行平台最大限度的发挥在办理案件中的作用。“克服大数据技术无所不能的错觉,需将大数据技术与传统威慑手段进行有机融合,令传统手段与现代进行优势互补。”如根据网络查控的反馈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可以加强对被执行人虚假申报财产的处罚。
      依托各类信息手段及系统,能够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有效地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有力保障了法院办案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了法院的威信力。但在不断强化自身建设的同时,应将建设的重点放在推进公检法司等执法司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化应用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上,提升社会管理、打击犯罪、纠纷预防与化解、民商行政案件执行、刑罚执行等多领域多系统之间的一体化数据交换水平,提高社会治理精准化水平。


    【作者简介】
    蒋立,任职于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2/9/29 9:4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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