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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自愿离婚达成和解,一致同意协议内容以判决形式作出且均放弃上诉期,法院能据此处理吗?
【法宝引证码】CLI.A.4123290
    【学科类别】民商法学
    【出处】微信公众号:张涛律师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关键字】离婚纠纷;离婚协议;涉外离婚;涉外离婚判决;放弃上诉期
    【全文】


      【要点提示】
      放弃上诉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是公法,而民事上诉权作为一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公法关系,这种公法上法律关系不得由当事人以私人间的约定加以随意变更。另一种观点则承认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享有支配和处分权,只要当事人合意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就有效。
      【当事人信息】
      原告:E某,男,国籍荷兰。
      被告:何某,女,国籍中国。
      【案情简介】
      E某与何某2011年11月14日在国内登记结婚,2012年8月27日生育一女何某乙。2014年11月11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等作出约定。其后,E某以协议内容为依据诉至法院,双方共同到庭接受调解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作出约定。双方同意调解内容以判决形式作出并且双方同意放弃上诉期。
      【法院判决】
      1.原、被告自愿离婚;
      2.婚生女何某乙抚养及抚养费负担(同调解协议,含在中国义务教育之外需要加大教育费用支出承担内容,略);
      3.对婚生女何某乙的探视权(同调解协议,细化到孩子四岁前后不同的探视时间、方式、场合、情绪等内容,略);
      4.原、被告双方共同债务承担(同调解协议,略);
      5.双方的生活用品、首饰等个人用品归各自所有;
      6.原、被告双方同意放弃向对方主张任何其他财产的权利。
      【注:法院判项完全同原、被告双方调解协议内容相应条款】
      【案件解析】
      双方自愿离婚达成和解,一致同意协议内容以判决形式作出且均放弃上诉期,法院可以据此处理。
      法院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许。为尊重双方意愿,婚生女何某乙由被告何某抚养,原告E某自2014年12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抚养费X元直至何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E某享有探视权。双方一致确定在经营H有限公司中产生债务Y万元,该债务由双方平摊,原告E某应就该债务给被告何某补偿1/2 Y万元。双方的生活用品、首饰等个人用品归各自所有;双方放弃向对方主张任何其他财产的权利。双方均同意调解内容以判决形式作出并且同意放弃上诉期,法院亦予以准许。
      【案例评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准予离婚,有关共同财产,子女抚养及生活费和教育费等可由双方自愿协议处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不会主动干涉。故,案涉离婚协议及调解内容在自愿合法的情况下法院以判决形式作出符合法律精神。判决书中法院认为部分“双方均同意调解内容以判决形式作出并且同意放弃上诉期,法院亦予以准许。”这句话中的“双方同意放弃上诉期”并不是规范的用语,其真实意思是双方放弃在法定上诉期内的上诉权。那么,上诉权可否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放弃?
      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是公法,而民事上诉权作为一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公法关系,这种公法上法律关系不得由当事人以私人间的约定加以随意变更。另一种观点则承认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享有支配和处分权,只要当事人合意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就有效。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是因为以下原因:
      第一,放弃上诉权是处分原则的体现。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是《民事诉讼法》中处分原则的规定。所谓处分,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由他自己自由支配。放弃上诉权是当事人对自己上诉权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定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十五日是法定的上诉权行使期间,在法定的十五日上诉期内当事人可以选择上诉或者选择不上诉,不上诉意味着当事人放弃上诉权。可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放弃上诉权,但是当事人可以在上诉期间内处分自己的上诉权,包括上诉或者不上诉。
      第二,从民事上诉权的目的看,设置民事上诉审程序,是用于纠正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但有瑕疵的民事裁判。由于在民事诉讼中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使得有瑕疵的民事裁判不能自动地进入到民事上诉审这一矫正程序中。因而,需要赋予当事人上诉权。即民事上诉权的初衷蕴涵着作为权利的救济这一基本法理。当事人如果认为自己的权益已真正获得了司法保护或者认为自己权益还可以通过诉讼外的方式得以实现而放弃上诉权或于诉讼外订立放弃上诉权的约定,则这种行为并没有违背民事上诉权设立的目的。
      第三,从诉讼成本来看纠纷解决有很多方式,包括和解、仲裁和审判等,但纠纷解决的质量和成本各不相同,选择何种方式解决纠纷,实质上是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当事人作为一个自主的理性人,在法律赋予其启动上诉程序的权利之后,其有能力也有权利选择利益最大化的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认为与协议相对方达成合意所形成的某种非诉讼方式进行交易成本最低时,就会自愿地进行相互让步,以达成诉讼上的契约,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该行为应为法律所允许,其决定自由及合意行为应受尊重和法律保护。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失效】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订】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作者简介】
    张涛,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2/11/4 15: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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