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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当事人未提起上诉,是否可以申请再审?
    【学科类别】诉讼法学
    【出处】微信公众号:诉讼风云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关键字】上诉;未提起上诉;申请再审
    【全文】


      司法公信力的最大“杀手”是错案,依法纠错是再审制度设置的目的。但司法实践中,申请再审难、再审改判难,很多冤假错案未能通过再审程序(及此后的检察监督程序)予以解决。再审诉讼思路是否正确、再审证据是否充分、与再审法官的沟通是否得当等等,都是影响再审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我们团队结合在最高院、各地法院代理再审案件的成功经验,对实务中高发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并集结成册,同时通过“诉讼风云”公众号陆续推送,以飨读者。
      裁判要旨
      一审胜诉或部分胜诉的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且在二审中明确表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在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后,该当事人又申请再审的,因其缺乏再审利益,对其再审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一、2015年9月,王谦与卢蓉芳、建工集团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王谦出借708万元给卢蓉芳,卢蓉芳用该笔借款支付土地出让金,建工集团为该借款的监管方。
      二、一个月后,王谦向银川中院提起诉讼,主张卢蓉芳与建工集团欺骗真实土地使用权人,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借款协议》,请求法院撤销《借款协议》并判令卢蓉芳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借款利息,建工集团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银川中院认为该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判决由卢蓉芳偿还借款本息,但建工集团仅负监管职能,故驳回王谦其他诉讼请求。
      三、卢蓉芳不服一审判决,向宁夏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主张应由建工集团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王谦未提起上诉,且在二审中表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宁夏高院经审理驳回卢蓉芳的上诉。
      四、之后,王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卢蓉芳、建工集团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隐瞒真实土地使用权人,请求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改判卢蓉芳支付王谦借款利息,并由建工集团与卢蓉芳共同承担借款本息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王谦申请再审明显与其在本案一审判决后未上诉、二审诉讼期间要求维持一审判决的行为相悖,裁定驳回王谦的再审申请。
      律师评析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王谦的再审申请的原因是:
      再审制度是一种补充性的救济制度,是针对生效裁判可能出现的严重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只有在当事人确系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未能获得二审程序救济,且满足法定再审事由时,才允许对该裁判进行再审审查认定。一审裁判后当事人未上诉视为对一审裁判的认可、尊重和服从,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王谦在一审中得到支持未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中表示支持一审判决结果,随后二审维持原判。一方面,王谦的利益从始至终都得到了保护,王谦在再审中提出的请求已经由原审判决支持,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再通过再审使其诉请得到实质性解决,否则将会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以及诉讼秩序的混乱。另一方面,王谦一审胜诉后未上诉,且在二审中表明一审裁判正确,即王谦认可、尊重、服从一审判决,这与其在二审维持原判后申请再审的行为相矛盾,基于民事诉讼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王谦的再审申请应当被驳回。
      实务经验总结
      一、根据两审终审制原则,再审程序属于特别救济程序。实务中,一审裁判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放弃上诉权利;或者未上诉并在二审中明确表示支持一审判决结果,二审维持原判的情形,视为当事人对原审判决的认可、尊重和服从,此时当事人不再享有再审的权益,对其提起的再审申请,原则上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但实务中也存在例外情况,当事人若能证明存在未提起上诉的正当理由,其再审权益有可能得到保护。结合相关著作及案例,正当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后当事人未收到判决书致其不知道上诉期限的,或当事人未收到二审开庭通知书致其辩论权利被剥夺的;
      2. 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出现重大错误,如案件基本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存在认定错误、债权人债务人认定错误等,严重侵犯当事人权益的;
      3. 有证据证明一审后的上诉期内当事人的确不知道存在再审事由的;
      4. 一审后当事人遇不可抗力无法上诉,或遭遇暴力、恐吓、威胁等不能上诉、不敢上诉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一审胜诉或部分胜诉的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且该当事人在二审中明确表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的当事人,因为其缺乏再审利益,对其再审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本案中,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银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判令卢蓉芳偿还王谦借款本金708万元及利息(以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9月6日起计付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驳回王谦的其他诉讼请求,王谦对此未提出上诉,应视为王谦接受一审判决结果。卢蓉芳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称,建工集团欺骗王谦向卢蓉芳提供借款,王谦系因建工集团出具的承诺才提供借款,建工集团应当对借款承担担保责任。王谦针对卢蓉芳的上诉请求及理由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仅审查卢蓉芳的上诉请求,并作出相应判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现王谦提出再审请求,主张一、二审判决遗漏事实、损害其合法权益,明显与其在本案一审判决后未上诉、二审诉讼期间要求维持一审判决的行为相悖,且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民终278号民事判决,驳回卢蓉芳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王谦权利的判定,故王谦的再审申请缺乏再审利益,本院对王谦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王谦与卢蓉芳、宁夏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夏恒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2483号】。


    【作者简介】
    李斌,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科及硕士均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业领域:公司股权争议与控制权之争,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法、合同法、商业秘密、票据法)。李斌律师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代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并获得胜诉。主办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常年法律顾问等各类非诉项目逾百件,尤其擅长为重大民商事案件争议解决与投融资合作提出整体解决方案。王静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德荣,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2/12/7 9:2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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