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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评析之十六:300人以上的公司是否应当强制设置职工董事?
【法宝引证码】CLI.A.4123954
    【学科类别】公司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利眼观察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职工董事
    【全文】


      【笔者按】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虽然历经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2018年五次修改,但是基于强监管理念制定的公司法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实践需求,尤其是我国民法总则(现已被吸收为民法典总则编)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后,法律适用的冲突如何协调与衔接,亟待通过修改公司法的方式予以回应。
      在万众瞩目与期盼中,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于2021年12月24日在中国人大网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了我国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和持续热议。修订草案对现行公司法进行了多处实质性修改,但其中诸多重大问题还存在分歧,故立法进程迟迟未见推进。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并于2022年12月30日在中国人大网再次公开征求意见(重磅|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对一些争议颇大的问题作出了回应与修改对一些争议颇大的问题作出了回应与修改(部分修改与笔者对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的修改建议不谋而合),但部分内容有待进一步修改与完善,笔者略作评析,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
      (二次审议稿)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一百二十六 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
      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修改建议:
      建议将本条第一款修改为:
      “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修改理由:
      与现行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相比,修订草案不再按照企业所有权的性质,而是按照职工人数的多少确定是否董事会成员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并根据本法第120条的规定将其适用范围从有限责任公司扩大至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具有可行性,不无疑问。
      应当说,现行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有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但实践中执行效果并不理想,也缺乏相应的法律后果。虽然与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相比,本条新增了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除外情形,大幅减少了董事会成员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的情形,但是强制要求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依然不具有可操作性。故建议将公司职工董事由强制设置修改为推荐设置。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作者简介】
    陈召利,东南大学法学硕士,二级律师,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任无锡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业务委员会主任,江苏省律师协会项目投融资与项目建设法律业务委员会(PPP研究中心)副主任,全国律协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专项工作组成员,无锡市法学会民法民诉法学研究会理事,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入选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荣获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无锡市优秀律师、无锡市“十佳”青年律师、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公司法类)、无锡市优秀法学法律人才、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江苏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等称号,入选无锡市名优律师人才培养对象(第一层次,商事类)、江苏省律师培训师资库、江苏省律师协会PPP律师人才库、江苏省财政厅PPP专家库、第五届“江苏省优秀青年法学家”候选人、江苏省民法典专家宣讲团、江苏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讲师团、江苏省信息网络安全协会法律专家。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3/1/31 13: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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