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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A.4124659
【学科类别】破产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翰文法苑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提出异议
【全文】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对此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债权人对债权表有异议的,应当向管理人提出,如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或者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仍然不服的,则应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该条规定的目的是将债权争议解决在诉讼之前,亦即,债权人应当第一步先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如未获管理人回复或对管理人的复核结果仍然存在异议,才可进入下一步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程序。
案例一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的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上述人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债权表中记载的案涉债权向管理人提出过异议,债权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自身债权如果存在异议,应当首先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债权人仍然不服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调整的,异议债权人才可以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案例索引】
蔡金桥、大石桥市兴隆百货有限公司管理人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案,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8民终602号
【裁判观点】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来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由举证不能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本案中,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对债权表中记载的案涉债权向管理人提出过异议,故其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的条件尚不具备,起诉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二
【裁判要旨】
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应以管理人对审查结果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为前提,且在起诉前应首先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仍不服或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理的,债权人方可在限期内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案例索引】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湛江市企业物资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8民初353号
【裁判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规定,管理人应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故信达公司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应以管理人对审查结果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为前提,且在起诉前应首先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仍不服或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理的,债权人方可在限期内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案例三
【裁判要旨】
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债权人应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于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则可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案例索引】
陈金国、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2852号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债权人应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于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则可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本案中,南方银视公司已于新丰县电视台提起本案诉讼之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新丰县电视台本案中关于确认对南方银视公司享有管理费、专项经费、代垫工资、违约金债权的诉讼请求,均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南方银视公司管理人尚未完成债权核查、新丰县电视台亦未对债权表提出异议并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的情况下,新丰县电视台径行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其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的条件尚不具备。据此,新丰县电视台请求确认对南方银视公司享有管理费、专项经费、代垫工资、违约金债权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
破产债权得以确认是企业破产案件需要首要得以确定的关键问题,也是破产程序顺利开展的基本前提。《企业破产法》规定向管理人提出异议是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必要的前置程序,即异议人必须先将异议提交管理人处理,在管理人对争议债权进行解释或调整后,或者管理人拒绝对争议债权进行解释或调整的情况下,异议人才能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
这一规定符合债权确认的实际,有利于减轻讼累。一方面,将向管理人提出异议作为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必要的前置程序,可以最大限度维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达到破产效益最大化;另一方面,这也可以降低诉讼成本、减少破产费用、降低破产财产流失的可能性,使法律能够最经济、最便利地实施。
【作者简介】
钱文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破产与重组、公司综合类业务;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3/4/19 1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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