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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推定与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与分类概述
【学科类别】行政诉讼法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摘要】“谁主张,谁举证”和推定与证明责任分配(推定后的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倒置),是证明责任的两个方面。同时,不对等关系决定了推定和证明责任分配,而推定和证明责任分配又保证和保障、保护了不对等关系,从而最终保障和实现了行政关系主体地位的真正平等。
【中文关键字】行政诉讼法;推定与证明责任分配;规定与分类;概述
【全文】


  行政诉讼法是行政诉讼的基本法,那么,其中关于推定和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就是分析、思考推定和证明责任分配的基础性依据和渊源,更是司法实践中适用推定和证明责任分配的基准和依据。纵观和细分行政诉讼法的条款,会发现该法关于推定和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一般性规定和特别性规定两类。
  一、两类规定概述:一般与特别
  1、一般性规定,分为关于被告的规定和原告的规定
  (1)关于被告的规定,34条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证明责任的分配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推定
  (2)关于原告的规定,37、49条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证明责任的分配与推定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原告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与推定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特别性规定,38条,分三种情况,第一款两种情形,第二款一种情形,共三种类型。
  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申请的不作为---证明责任的分配与推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不申请的不作为---证明责任的分配与推定)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的推定和证明责任分配),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据上可以概括为:
  (1)申请的不作为-----证明责任的分配与推定
  (2)不申请的不作为---证明责任的分配与推定
  (3)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的推定和证明责任分配
  二 、规定之法律思维概述
  从上述法律条款,可以看出:“谁主张,谁举证”和推定与证明责任分配(或举证责任倒置),同时贯穿和体现于行政诉讼法中,所不同的是在同一行政关系中前者所占的比例较少,后者所占的比例较多,这种比例多少的动态波动,是由行政相对人(原告)和行政主体(被告)在行政关系中主体平等基础上的不对等关系所决定的。(不对等是为了实现平等,平等的实现依赖于不对等)。而这种不对等实质就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即在双方之间的同一行政关系中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总和总是小于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总和,而且某些行政关系中原告的权利义务总和有趋向于零的可能性,而被告的权利义务的总和有趋向于100%的可能性。比如,如果把行政行为按行为的表现形式分为作为和不作为,把不作为按上述法律规定的是否申请为标准划分为申请的不作为和不申请的不作为,这样依次排列为以下三种类型行政关系:
  1、作为的行政关系:原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总和总是小于作为被告(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总和,在不同关系中主体权利义务总和所占比例会变化,即不对等关系的量在变化。
  2、申请不作为的行政关系:原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总和总是小于被告(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总和,但各主体权利义务总和所占比例较上述1悬殊加大,即不对等关系的量的变化悬殊或差距加大。
  3、不申请不作为的行政关系:原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总和总是小于被告(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总和,但悬殊更大,即不对等关系的量的变化悬殊或差距更大。
  同时,这种比例关系决定了推定和证明责任分配的多少。比例少者,推定和证明责任分配少,风险小。否则,推定和证明责任分配多,风险大。
  综上,可以看出,“谁主张,谁举证”和推定与证明责任分配(推定后的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倒置),是证明责任的两个方面。同时,不对等关系决定了推定和证明责任分配,而推定和证明责任分配又保证和保障、保护了不对等关系,从而最终保障和实现了行政关系主体地位的真正平等。


【作者简介】

李建科,律师。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3/7/2 15:5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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