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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谁的上位法?
【法宝引证码】CLI.A.4125499
    【学科类别】法理学
    【出处】微信公众号:InlawweTrust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上位法;法理;立法部门
    【全文】


      最近接连碰到两个和“上位法”相关的问题。
      1.
      前几天受邀对某机构的研究成果进行评议。课题中探讨了一个问题:信托法、基金法、证券法,哪一个是资管理财行业的上位法呢?
      个人认为,为资管和理财行业寻找一个统一上位法的做法或许是徒劳的。在金融领域,往往涉及多个基础法律部门,我们在制订监管规则的时候,也往往会引用多个法律作为其制订依据。例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资管和理财行业,主要涉及的基础法律可能包括信托法、基金法、证券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其最主要的法律关系——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持有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信义关系,而信托法是信义法中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可以说是其最重要的法律基础,说信托法是其上位法之一是没有问题的。
      若理财基金投资于证券领域,可能要受基金法的调整。
      理财产品本身若被认定为证券,当然证券法在调整理财产品的发行、转让等方面也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所以,与其费力论证理财领域有一个统一的上位法,不如如实揭示理财领域可能涉及的重要的法律基础。
      2.
      今天,从陈老师处听说某地方立法部门有这样一个观点:“信托制物业引入了信托公司,将业主共有资金作为信托基金这种模式,应该属于民事信托关系,适用信托法,不是民法典中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不属于物业管理条例调整的范畴”。
      这个观点有一个进步的地方,即,承认了将业主共有资金作为信托基金管理的民事信托关系。在很多人仍然将信托理解为理财,将信托法理解为有钱人服务的法的今天,这是非常难得的。
      不过,该立法机构似乎认为,物业服务合同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有名合同,民法典是物业管理条例的上位法;信托法不是物业管理条例的上位法,所以物业信托关系就不属于物业管理条例调整的范畴。
      这是一种误解。
      民法是调整一切私权关系的基本法,是“人民权利的圣经”。是一切私法的上位法。信托法作为私法可以理解为是民法的特别法。
      物业管理条例作为调整物业服务关系的行政法规,当然要以民法典作为上位法。而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民众当然可以选择以信托法构建其与物业公司等的关系,信托法当然也可以成为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则的上位法。而且,即使民众愿意选择信托制,鉴于民众和物业之间一一单独缔约十分困难,物业管理条例中应当为民众提供信托制物业作为选项,这才符合立法部门应为民众提供高效的良善制度的本意。
      所以,不能说物业信托关系不属于物业管理条例的调整范畴。
      3.
      稍微延伸一下。
      在前面的某篇博文中我曾经说过:好的制度,好的法律制度,为当事人的合法安排提供工具,降低缔约成本,便利人民生活。
      将信托制引入物业管理条例中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
      另外,信托业务监管部门在推行信托三分类的过程中,鼓励信托公司从事的一种业务叫做行政服务信托。行政服务信托中的一个类型大家比较熟悉,叫预付费信托,其主要应用场景包括:美容美发、健身、餐饮、教育培训、房地产预售和养老等领域。通过设立预付费信托,能避免商家卷钱跑路欺诈消费者,有助于建立消费者对商家的长期信任机制。
      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因消费者缺乏磋商能力,只能选择加入或者离开,商家更是没有动因自我约束自我限制,仅靠信托公司的宣讲是不够的。此时,如果能在地方性的立法中引入强制性托管或者信托的机制,很多难题就迎刃而解。
      在物业管理条例中引入信托制的意义也正在于此。


    【作者简介】
    赵廉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3/8/1 8: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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