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动态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重大”的要求,依据科学研究、学科建设、资政育人“三位一体”的方针,打造中国乃至世界司法研究的重镇、中国司法学科建设的平台、卓越司法人才培养的基地、司法文明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智库。
债权人如何执行债务人公司的股东的股东的财产?
【法宝引证码】CLI.A.4125913
    【学科类别】债权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债权人;债务人;股东
    【全文】


      公司作为债务人时,如果公司的注册资金是认缴或者股东抽逃出资的,以及公司股东的的注册资金也是认缴或者公司股东的股东抽逃出资时,齐精智律师提示债权人仅起诉公司后,在执行程序中仅能追加公司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但不能追加股东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如果债权人同时起诉公司及公司的股东,那么在执行程序中以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有可能将股东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债权人仅起诉公司后,在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可以追加公司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但不能扩张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的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裁判要旨:债权人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债务人的股东出资不足,有权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但不能进一步要求追加该股东的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案件事实:(2021)最高法民申6402号边湘萍、冯雪恩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裁判摘要】本案中,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国信润能偿还边湘萍有关本金利息,正润科技承担连带责任。边湘萍以该裁决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北京三中院以173号案件立案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因边湘萍发现正润科技的股东国信智玺出资不足,申请追加国信智玺为被执行人。北京三中院遂作出365号判决,判决追加国信智玺为被执行人。在执行国信智玺财产过程中,边湘萍依据《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冯雪恩对国信智玺出资不实为由,申请追加国信智玺的出资人即有限合伙人冯雪恩为被执行人。《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院认为,确定实体权利应由审判完成,执行仅应是实体权利实现的过程,因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对应被执行人的实体义务,执行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就是不经审判确定了被追加执行人的实体义务,本身已经扩张了生效裁判的效力,适度的扩张,可以提升效率,但不能过度扩张。原判决将该规定中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理解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基础债权债务”,对边湘萍关于追加冯雪恩为被执行人并对国信智玺的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二、债权到期后,可同时起诉债务人公司,以及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主张上述股东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执行阶段,债权人就可能将公司股东的股东追加成为被执行人。
      【裁判要旨】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法条索引】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全国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参考案例】
      李某诉百瑞公司及其股东买卖合同纠纷案
      【简要案情】
      2015年9月,辽宁百瑞公司的股东北京高氏公司总经理高某、百瑞公司股东张某、百瑞公司董事蒋某召开百瑞公司成立筹备会;宣布某粮库项目立项,由张某负责以设立中的百瑞公司名义,与李某形成口头协议,由李某为该项目拉土,但未支付款项,共计326万元;
      2015年11月,百瑞公司注册成立,发起人为股东高氏公司、张某;章程规定二股东各占95%和5%,均约定在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2016年10月,百瑞公司修改章程,将股东的出资期限推迟到2035年11月5日;
      李某诉至法院,请求百瑞公司支付土石方款项及利息,股东北京高氏公司、张某承担补充给付责任;
      【裁判结果】
      一、判决被告百瑞公司支付土石方款项及利息;
      二、判决二股东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补充给付责任;
      综上,债权到期后,债权人可同时起诉债务人公司,以及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主张上述股东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执行阶段,债权人就可能将公司股东的股东追加成为被执行人。


    【作者简介】
    齐精智律师,2015年起从事供应链金融业务。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3/10/7 10:16:39

上一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何排除“毒树之果”? 下一条:浅析动产抵押物转让的《民法典》适用规则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