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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介入问题
【法宝引证码】CLI.A.0125923
    【学科类别】刑法学
    【出处】微信公众号:刘哲说法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诈骗罪;介入因素
    【全文】


      我们在讨论杀人罪的时候,可能会涉及到介入因素的问题。
      比如一个人实施了杀人行为,但被害人还没有死,突然一个人介入进来一刀毙命,那么这个介入因素就干扰了之前行为因果链条,导致前一个杀人行为无法成立既遂。
      那么诈骗罪是否会存在一些介入因素,从而干扰诈骗因果链条的成立?
      比如,嫌疑人通过隐瞒真相的方式申报拆迁补偿,也就是本来是违章建筑,但是隐瞒了这个事实,仍然照常申报。
      而政府的一些审核人员,有些明知其系违章建筑,但没有审核出来,显然涉嫌了渎职类犯罪。
      在最初的审核人员放行后,后边就一路绿灯,最终导致拆迁款被发放。
      那么,这个渎职类犯罪,也就是审核人员的失职行为,是否会成为介入因素,影响诈骗罪的成立,或者说影响犯罪的既遂呢?
      我认为并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甚至也不影响诈骗罪既遂的成立。
      这个事其实是一码归一码。
      审核人员的渎职行为应当追究其渎职责任,这没有问题,但并不影响诈骗罪本罪的成立。
      1.审核人员没有直接处置财产的权力
      如果能够直接处置财产,那也就不叫审核人员了。
      审核人员把第一道关,那并不等后边的关就形同虚设了。
      后边往往还有好几道关,只有最后一个审批环节完成,不用再审批了,那个终局的审批环节才能对财产的处置。
      审核人员知情不报,也就是没有陷入错误认识,并不等于后续环节都只是知情不报,都没有陷入错误认识。
      只要后续的环节陷入了错误的认识,导致了财产处置的审批,那就是被骗。
      2.隐瞒真相的效果始终持续
      诈骗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
      明明属于违章建筑而当作合法建筑而进行申报,就是属于隐瞒真相。
      这个隐瞒真相的行为通过层层审批,而没有得到揭示,那就是诈骗的效果在始终发挥作用。
      更何况,如果在申报材料中要求声明自己不是违章建筑,而申报人在填写表格的时候,没有如实填写,而是表明自身“不是违章建筑”,那就更是明显的虚构事实。如果同时伪造了一些相关建筑审批手续,那么就更加是虚构无疑了。
      3.被害单位的抽象主体,其意识表示是一个复杂过程
      如果假设被害单位是一个人的话,那么他会愿意为违章建筑支付拆迁款么?
      显然不会。
      那么我们为什么会因为其中的一个基层员工表现了一些消极的不负责任的行为,就觉得他的意志足以代表了被害单位的整体利益呢?
      如果他代表了整体利益,他们其他员工的意识呢?
      被骗财产,显然不符合单位的整体利益,不可能为单位被根本接受。
      而且对于财产补偿款发放的问题上就更加复杂。
      经常至少存在拨款方和发放方等两个以上的层级。
      拨款方是一个层级,他们是拆迁之后的建设单位,拨款方往往只是基层政府等属地管理单位,属地管理单位只是拆迁款项发放的执行单位,属于帮忙的,款项也不是它的,款项是由拨款方拨下来的。
      这样一来,发放方其实也不能完全做得了拨款方的主,双方都有审核责任,都需要层层审批。
      这样一来,一个发放方的初级审核者距离最终拨款方的最终审批者,距离就更远了,就更加不能代表对方的意志。
      因此,个人的没有错误认识,与整体的没有错误认识完全是两回事。
      4.犯罪既遂不受影响
      隐瞒真相也做了,钱也拿到了,说什么诈骗未遂,显然让人无法接受。
      钱拿到了怎么还能说未遂呢?
      杀人没什么说因为介入而未遂呢,因为前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杀人行为,但没有杀死,也就是没有拿到对方的命,结果这个命被后行为人直接横刀夺走了。
      命在后行为人的手里,前行为人没有拿到命,所以才说前行为人是未遂。
      如果前行为人已经把人杀死了,后行为人再怎么挥刀也就没用了。
      现在诈骗也是这个道理,通过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把钱骗到手了,那么他的诈骗行为就完成了。
      作为抽象主体的单位并没有因为部分员工没有陷入错误认识,而整体也没有陷入错误认识。
      整体上通过文书审核的方式,就是把一个违章建筑给漏掉了,给当作合法建筑给补偿了,这就是陷入错误认识,就是被骗。
      从而也就使得行为人最终实现了诈骗罪的成立和完成,因此诈骗既遂不应存在异议。
      那么,为什么有些人会因为某些员工的渎职行为而想那么多,甚至想到此类的诈骗应当属于无罪的行为呢?
      拆迁款就白骗了么,为什么个人员工的行为要让政府买单,进而就是让纳税人买单?
      这是因为我们容易对法律产生机械理解问题。
      我们把自然人是否陷入措施认识简单的套用到了单位身上,我们忽视了作为抽象主体的单位与自然人个体的区别,两者在意识表示的产生机理存在根本的不同。
      最简单的不同,作为单位的一个个体不能简单的等同于单位整体。
      再有就是我们考虑专业问题的时候,有时候会忽视作为常情常理常识。
      我们没有问一下,单位愿意被骗么?那个审核人能代表单位整体么?
      这个款项是谁的,谁有处置权,处置权人知道真相么?
      如果拆迁补偿申请上注明是违建还能获得审批通过么?
      机械理解法律可能导致错误定罪,同样的机械理解法律也有可能产生机械出罪的问题,需要我们引起警惕。


    【作者简介】
    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3/10/8 8: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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