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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A.0125972
【学科类别】民法分则
【出处】本网首发
【中文关键字】拆迁;补偿;未出资
【全文】
【基本案情】
原告马小某因父亲离世、母亲改嫁,自小无父母照顾,与奶奶李某、叔叔马小某一同生活。因马小某身世特殊,其所在村集体分给一片土地作为对马小某的救助。2004年左右,被告马某在村集体分给马小某的土地上出资建房,但所建房屋无任何批建手续。房屋建成后,正逢马某户拆迁,马某遂携自己的妻、子及李某、马小某一同居住至由马某出资建设的马小某的房屋中。2006年时,该房屋被拆迁,马小某户为被拆迁人。因马小某当时尚未成年,马某代马小某签署、办理了拆迁相关手续。在拆迁过程中,因马某不想选择拆迁安置房,只想获得货币补偿,遂将马小某享有的产权置换权利让与案外人。2007年,马某带着马小某与案外人签订《协议》一份,该协议中,马小某、马某为甲方,案外人为乙方,内容为:甲方为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因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共同出资购买并装修因甲方拆迁安置的房屋,为此,甲、乙双方约定购置的房屋所有权产权登记人为乙方,甲方作为该房屋的共有人。今后,甲、乙双方对该房屋所有权分割时,按各自实际投入该房屋的资金比例份额享有所有权,分割时可将该房屋全部归其中一方,但应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转让手续。后案外人用马小某户的产权置换权利选购了拆迁安置房屋,案外人办了房屋交接手续,并一直占有、使用至今。
【案件评析及点评】
案件审理中,马某与马小某一致确认以下事实:案涉马小某户被拆迁的房屋当初是由马某出资建设,马小某当时未成年,无收入来源,房屋建设时未办理合法的批建手续。
另查,马某因自己户房屋拆迁,已与拆迁部门办理拆迁手续,享受了拆迁利益。马小某的房屋拆迁,因当时马小某尚未成年,马小某户的拆迁手续均由马某办理,并由其在该结算清单上签名“马某代”。
承办法官至拆迁办了解,马小某户被拆迁人员为1人;针对马小某户,确认的拆迁面积是按照对土地清查做的基本台账确认的拆迁补偿面积,不是按照人头计算的补偿面积; 马小某户中没有李某的拆迁利益,因为该户只算了马小某一人,且李某在马某户拆迁时已享受过拆迁利益。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原告主张的因拆迁引发的利益该如何分配?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因马小某户拆迁产生的拆迁利益包括针对被拆迁房屋及土地进行的补偿及针对拆迁户进行的政策性补偿,因此,相关拆迁利益是双方之间的共有利益,本案实为原、被告之间共有权益的分割,属于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且双方之间未对拆迁利益约定明确的分割给付时间。故对马某抗辩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应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对于本案拆迁共有利益的分割,应根据原、被告双方对于马小某户房子的贡献大小、房屋所在土地的由来及拆迁政策性补偿等因素综合考量认定。马小某户的房屋建设时马小某尚未成年,房屋及附属设施均由马某出资、出力建设,故因房屋及附属设施产生的拆迁补偿款应归马某所有。又因,马小某户的拆迁权益人仅为马小某一人,故针对除房屋及附属设施以外的其他拆迁利益均应归属马小某。
故法院判决被告马某给付原告马小某部分款项。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3/10/17 16: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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