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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候审
【法宝引证码】CLI.A.4125999
    【学科类别】刑事诉讼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诈骗犯罪案件辩护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诈骗罪
    【全文】


      金律师近期办理的某领取补贴类涉诈骗罪案件,涉案金额数百万,当事人为涉案公司老板、负责人,在涉案指控中位列第一。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向办案机关提交了《建议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再次提请取保候审申请书》等多份辩护文书,通过书面辩护以及与案件承办人口头沟通,针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问题,向办案机关提出当事人不构成诈骗罪的无罪意见,论证当事人不构成诈骗罪的无罪理由。
      同时由于取保候审的现实需求,我们在案件定性辩护的基础上,结合当事人以及涉案公司具体的涉案情况,针对性的提出应当对当事人取保候审的理据。
      本案最终由检察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不代表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但是对于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后续的辩护沟通、涉案公司的存亡发展,以及案件最终的走向,都具有重要的正面价值。
      现结合本案取保候审申请书的相关内容,对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辩护探讨。
      第一,陈某某具有无罪的可能性,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具体分析见《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一)MY公司与N家企业、商务局之间均存在合同关系,MY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企业提供服务、收取服务费用,同时按照商务局规定的流程为企业申领补贴款项有事实依据,MY公司与N家企业之间的转账、付款流程,不能作为本案认定诈骗罪的依据。
      (二)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明,MY公司向N家企业实际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本案中部分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关于MY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的证言不具有真实性,同时与在案事实相互矛盾,依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三)MY公司、商务局、企业的三方关系中,企业系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的直接提供方,MY公司系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的整理转交方,商务局系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的审核方,MY公司在涉案模式中的角色和地位相对次要,即使MY公司的少数业务员在部分几起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一定形式的违规操作,其核心的责任主体并非是MY公司或陈某某。
      (四)企业申报材料和项目验收材料均由商务局审核,结合商务局的审核流程和审核材料的内容,能够证明商务局在本案中并未陷入认识错误,并非基于认识错误向企业或MY公司支付补贴款项,本案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陈某某案发前后均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本案早在#年#月相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在近一年的调查过程中,陈某某及MY公司一直积极配合,从未实施过任何干预调查、侦查的行为,本案已是审查起诉阶段,案件核心证据已经固定,对陈某某取保候审不会造成影响侦查的不利后果。
      辩护人会见的过程中,陈某某向辩护人陈述,其是在#年#月#日,自己开车去办案机关接受调查。本案无论涉案公司是否涉嫌犯罪,陈某某均符合主动到案的规定,且到案后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
      此外,结合本案涉案事实、案件类型,陈某某又是本地的民营企业家,对陈某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逃跑等现实风险,陈某某陈述其会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随叫随到。
      本案从#年#月开始,已经经过审计部门、公安机关等多部门的长期调查,案件核心证据已经固定,涉案办公场所及相关实物证据材料也已经被办案机关查封、扣押,在案证据不存在伪造、灭失的现实风险,对陈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不会影响到办案机关的侦查活动,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
      第三,MY公司愿意将涉案争议款项置于办案机关控制之下,协助办案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对陈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不会造成携款潜逃、隐匿财产等行为的发生。
      针对本案涉案的800万元争议款项,MY公司及陈某某愿意主动将上述款项置于办案机关控制之下,对于本案争议款项的解决愿意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对陈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不会对涉案资金造成毁损和灭失的风险,不会影响到本案可能存在的追缴、没收、罚金以及相关执行问题。
      第四,陈某某作为MY公司的负责人,对其变更强制措施符合“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也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涉民营企业家的羁押案件,要坚持每案必审,坚决纠正超期羁押或久押不决的指示。
      根据“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以及最高检的指示,从保护民营企业以及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角度,贵院对陈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既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也符合最高检针对民营企业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的要求,符合我国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精神
      第五,陈某某作为MY公司的负责人,对其取保候审可以最大限度降低长期羁押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更有利于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利益,保护地方经济的稳定发展,解决社会就业问题、保障地方财政税收,符合国家政策。
      首先,MY公司并非是为了涉案的商务局补贴项目而成立的空壳公司,MY公司的业务领域涉及多个行业,公司规模有几百人。陈某某以及涉案公司自#年以来,在多地开展了##、##、##等相关业务,陈某某本人也因为在行业内的杰出表现,获##、##等头衔。陈某某陈述,其创业的初心是为了帮助相关企业的发展。此外,涉案公司也一直积极纳税,履行个人和企业的社会责任。
      本案因为陈某某被羁押,涉案公司的经营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公司业务难以维继。对陈某某及时变更强制措施,能够有效的保障涉案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对于地方税收、就业问题、社会矛盾的解决,均有积极的意义,恳请办案机关予以审查、批准。
      综上所述,辩护人提请贵院对涉嫌诈骗罪一案的陈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作者简介】
    金翰明律师,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承办过多起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尤其擅长办理新类型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套路贷相关案件、企业运营模式被控诈骗犯罪及其衍生罪名等相关案件。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3/10/20 9: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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