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动态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重大”的要求,依据科学研究、学科建设、资政育人“三位一体”的方针,打造中国乃至世界司法研究的重镇、中国司法学科建设的平台、卓越司法人才培养的基地、司法文明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智库。
如何“正确”申请破产清算?
【法宝引证码】CLI.A.4126022
    【学科类别】破产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翰文法苑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破产清算;
    【全文】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破产制度逐渐显现出了其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的强大作用,一方面能够解放社会资源,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也能够完善市场的运行机制,挽救危困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保证进出渠道畅通灵活。但在实践中,法院驳回当事人破产清算的案件不在少数,笔者通过检索相关案例,将从管辖、债权人资格、债务人主体资格、破产原因及申请材料五个方面分析法院不予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原因以及应对建议。
      1、因无管辖权而驳回申请
      《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了破产案件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即“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债务人住所地”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当事人申请破产清算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图片
      【张党勤与新疆昊通百圣晟通物流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兵民终91号】
      本案系申请破产清算案件,破产案件级别管辖系根据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的级别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新疆昊通百圣晟通物流有限公司系由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其并非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故本案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2、因申请人不具备债权人资格或者债权尚未确定而驳回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情形: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2.债务人不能清偿该到期债务。申请人对债务人是否享有到期债权,是审查破产主体适格的条件之一。从笔者检索到的案例中,大多数法院驳回债权人破产清算的理由主要是:因债权尚未确定而被驳回申请,因债权人主体资格尚未确定而被驳回申请。
      图片
      【李家珍与江苏煌星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苏11民终2355号】
      法院认为,李家珍是借用宿迁建设公司的资质承接案涉工程项目,并将案涉工程进行转包,且宿迁建设公司与煌星物流公司之间并未就案涉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因此,李家珍提出其对煌星物流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的主张,并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李家珍的申请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从笔者检索到的案例中,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而裁定不予受理的主要类型有:一是债务人已注销或者经强制清算本应当注销,二是债务人已被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三是分公司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图片
      【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清算组、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浙04民终1316号】
      本院认为:本案清算组申请嘉旺公司破产清算,然嘉旺公司破产清算一事已由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出具裁定作终结处理,现清算组就此事再次提出申请,显然有悖于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故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无误,本院二审对此予以维持。
      图片
      【枣庄同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鲁民终2123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于公司解散和破产清算通常会导致公司的法人人格消灭,属于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作为公司权力机构的股东会作出决议,且该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同济置业公司申请破产,未能提交股东会的有效决议,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其破产申请并无不当。
      4、不能证明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根据破产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债权人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的唯一实质条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只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即可。而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则必须具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的原因。不具备破产原因是法院驳回破产清算申请的主要原因。
      图片
      【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陆振威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鄂09民终717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已经(2017)鄂0982民初1502号生效的民事判决确认,振威公司下欠楚雄公司工程款16481465.3元。但振威公司的部分财产被法院查封、变现困难,财产仍有安陆市凤凰村朝阳小区88号凤凰城市广场6幢、7幢商业楼一层、二层部分商铺房地产及安陆市凤凰村朝阳小区88号凤凰城市广场SO号商业楼一、二、三、四层房地产,其并非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是上述财产被法院查封。楚雄公司对振威公司的债权,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得以实现,振威公司并非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图片
      【西安保华机电配件厂与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陕民终582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玛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公司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西玛公司目前并不具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原审认定事实并无不当。保华配件厂申请对西玛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5、因申请材料不齐而裁定不予受理
      《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当事人申请破产清算时,相关材料不齐全也会被法院驳回申请。
      图片
      【中山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百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粤20民辖终271号】
      裁判要旨: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本案系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原审法院裁定受理新疆大道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后,发现新疆大道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提交的财产状况说明及资产负债表不符合破产清算的要求,新疆大道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亦未能补充提交合格材料。至于新疆大道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提交的《资产负债表》拟说明资不抵债情况,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真实性无法确认,不符合破产清算的要求。
      02
      实务建议
      1、破产清算申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最高法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对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做出了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各省高院对本省内的破产受理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制定单独的管辖规定,以北京市为例,破产案件由专门的破产法庭(中院)管辖。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由北京破产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集中管辖的案件:a.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b.上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商事类衍生诉讼案件;c.跨境破产案件;d.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若不符合上述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门管辖的的规定,申请人破产申请很可能会被驳回。
      2、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应当具备债权人主体资格、债权关系确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情形: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2.债务人不能清偿该到期债务。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应当具备债权人主体资格、债权关系确定。
      债权人申请破产过程中,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一般应当明确,否则存在法院以无法审查确认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为由,予以驳回的可能。若人民法院认为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存疑,或者两者之间债权尚不确定,不能确认申请人具备主体资产,因此可能存在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风险。
      3、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应当明确其主体资格
      首先,当债务人已注销或者经强制清算注销后,不具备破产资格;其次,不可重复提起破产申请,当债务人已被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也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最后,在实务中要理清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的区别,母子公司都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而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4、债务人企业具备破产原因
      债务人企业具备破产原因是相关主体申请企业破产的前提条件,但《企业破产破产法》对于不同主体申请破产,规定了不同的证明条件。《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申请的前提是“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因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属于企业内部情况,债权人无法准确得知且难以证明,因而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前提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笔者在“实务探索|债务人企业是否具备破产原因的法律规定的理解及适用”一文中,对破产原因的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做出了详细论述。
      5、申请主体应当准备好申请破产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破产清算时,应当准备齐全申请材料。在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在破产司法审判实务中,各地区对破产申请应提交资料做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笔者在“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几个实务问题”一文中,列举了一些地区对破产申请材料的具体规定。
      例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规程》
      第八条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产清算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工商注册登记材料;
      (三)债务人的股东会、董事会、主管部门或投资人同意其破产的文件;
      (四)债务人的职工名单、工资清册、社保清单及职工安置预案;
      (五)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六)债务人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对外投资情况等;
      (七)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及担保情况表。应列明债务人的债权人及债务人名称、住所、债权或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催收及担保情况等;
      (八)债务人所涉诉讼、仲裁、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
      (九)本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
      第十五条(债权人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除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债权人及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2)债权发生的事实及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4)申请债务人重整的,应提交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报告。
      当事人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清算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申请,明确管辖法院、备好申请材料,同时也需要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主体资格,防止破产申请被法院驳回。当事人在申请破产清算的过程中要维护自身基本权益,同时也要依法行权,避免浪费司法资源,以实现破产程序的保护功能。在企业陷入债务危机恶性循环时,通过破产清算及时实现僵尸企业的市场出清,及时按下危机的暂停键,保障全体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受偿,或者通过破产重整制度,使得企业涅槃重生。


    【作者简介】
    钱文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破产与重组、公司综合类业务;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3/10/23 16:35:39


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1-6期案例要旨汇编 下一条:汇总:工业地产投资、建设与转让的实务要点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