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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合规经营风险提示
【法宝引证码】CLI.A.4126435
    【学科类别】行政法学
    【出处】微信公众号:车法圈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合规;风险提示
    【全文】


      我们对近期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被行政处罚的近200件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分类归纳涉案主要风险点分布领域及典型案例,为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或汽车主机厂依法合规经营作如下风险提示。
      主要风险点分布在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劳动用工、产品质量、反不正当竞争、广告宣传、统计数据、网络安全、外汇外债、道路运输、自然资源等领域,需要重点关注。
      一、安全生产
      【典型案例】
      1.某零部件公司新入职员工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要求进行岗前教育和培训直接上岗作业,被行政处罚。
      2.某零部件公司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的《应急计划控制程序》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编制基本要求进行编制,其程序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无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未明确应急组织和人员责任分工,无应急预案附件相关信息等内容,被行政处罚。
      3.某零部件公司存在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被处罚5.1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消防管理
      【典型案例】
      1.某零部件公司生产车间内西南侧室内消火栓未保持完好有效,生产车间东北侧安全出口被货物占用,厂区内消防车通道管理不到位,多处被货物、临时停车占用,被罚款8.1万元。
      2.某零部件公司厂房中部及西侧三处防火卷帘无法降落,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厂房一层西南角安全出口处堆放杂物,占用疏散通道,被罚款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建设项目
      【典型案例】
      1.某零部件公司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被罚款20万元。
      2.某零部件公司主要从事五金制品加工生产,目前主要是汽车零部件生产等,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设有机制加工、研磨、超声波清洗等生产工序及车床、铣床、三槽超声波清洗机、滚筒研磨机、振动研磨机、清洗池等生产设备,上述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十三类“汽车制造业36”第71项“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的项目类别中“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部分已建成,未完成自主验收,已投入生产使用,被罚款36万元。
      3.某零部件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汽车零部件喷漆生产线已投入生产或使用,被罚款46.25万元。
      【法条链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四、环境保护
      (一)噪声污染
      【典型案例】
      某零部件公司生产产生的噪声超标,被责令限制生产三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第五条  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二)大气污染
      【典型案例】
      1.某零部件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被罚款101900元。
      2.某零部件公司主要生产工艺为制芯、烘干等,制芯工段主要生产废气为颗粒物和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一套布袋除尘+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但该配套的布袋除尘+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停运,车间大门敞开,导致生产废气无组织排放至外环境,被罚款10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固体废物
      【典型案例】
      1.某零部件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违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定的相关行为案。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汽车空调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超声波清洗污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置后会产生污泥,该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336-064-17,该公司建设的危废间不符合规定,未做好三防措施,被罚款18.4万元。
      2.某零部件公司在从事汽车配件生产过程中,贮存产生的的工业固废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被处罚10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四)水污染
      【典型案例】
      北京某零部件公司向雨水管道排放污水,被罚款5万元。
      【法条链接】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修正)
      第三十九条本市应当加强雨水的收集、处理和利用,采取措施,防止初期雨水造成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
      五、劳动用工
      【典型案例】
      某零部件公司未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且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8名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被处罚6.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六、产品质量
      【典型案例】
      1.某零部件公司伪造厂址生产销售汽车空气压缩机,被处罚没款12000元,没收违法产品10台。
      2.某零部件公司生产销售未标注再制造标识的再制造汽车离合器片,被行政处罚。
      3.某零部件公司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而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被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修正)
      第四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
      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七、反不正当竞争
      【典型案例】
      某零部件公司非法获取竞争公司内部流转的产品价格单等商业秘密,用以自身产品价格策略的调整,被罚款40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广告宣传
      【典型案例】
      某零部件公司于2021年5月开始委托他人制作并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网店内,发布一款产品标题标注“适用奔驰某型号蓄电池辅助电池”,价格标注为1元的虚假广告,被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统计数据
      【典型案例】
      某零部件公司向统计主管部门虚报统计数据9.9倍,被罚款10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修订)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网络安全
      【典型案例】
      某零部件公司自2016年以来建立的其公司网站并正式联通运营至今,但该公司的网站未在联通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公安机关备案登记,且该单位的网站未落实网络安全技术防护措施及建立相关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后于2021年3月1日被公安机关现场检查查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修订)
      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十一、外汇外债
      【典型案例】
      1.某零部件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业务,被罚款5万元。
      2.某零部件公司构造虚假交易合同办理资本金结汇,结汇资金未用于企业自身生产经营,被罚款55.38万元。
      【法条链接】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条 外债登记是指债务人按规定借用外债后,应按照规定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偿还和结售汇等信息。根据债务人类型实行不同的外债登记方式。外债借款合同发生变更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债务人不再发生提款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
      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道路运输
      【典型案例】
      1.某零部件公司使用车辆运载货物,该车车货总重19215kg,轴数为2轴,超限1215kg,该车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被行政处罚。
      2.某零部件公司的重型仓栅式货车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被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订)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21修正)
      第二十七条 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限定标准,但超过相关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该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订)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自然资源
      【典型案例】
      某零部件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被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修正)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作者简介】
    杨阳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汽车法律事务部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科技创新与数字经济业务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比较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汽车产品质量研究会法律研究组特聘专家、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会员、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所体育法律师库入库律师,拥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等。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3/12/1 17: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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