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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内容包括为探望权的定义、探望权的形式、探望权的确定原则、探望权的行使原则、探望权的执行、隔代探望权。
探望权
所谓“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父母与子女具有天然的血缘关系,爱子之心,人皆有之,是天理,也是人伦,是公序,也是良俗。离婚解除了婚姻当事人的夫妻关系,但不能也不应消除割断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和血缘关系。父母探视子女的权利,是对天理人伦、公序良俗的承认与肯定,确有必要。
请注意,在《民法典》及相应司法解释中,仅仅将探望权赋予父母,而没有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望权的形式
常见的探望权行使方式有3种:
1、探望,即指权利人在约定或者判令的时间内,到未成年子女居住的地方进行看望;按权利人是否领走被探望的子女,又可分为探视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
2、接待,这是指由协助义务人在约定或者判令的时间内,将未成年子女送到探望权人居住的地方(或者约定的地方)由其进行招待。
3、留宿,这是指权利人在约定或者判令的时间内,将未成年子女留下来住宿或者进行短暂的共同生活。
此外,受条件限制,探望权也可通过书信往来、网上聊天、视频通话等方式来实现。
协议优先原则
探望子女事宜属于家庭内部事宜,属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事宜,是私权利的范围,故法律并未对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有任何强制性的规定,而是提倡“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才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在确定探望权的行使问题上,有当事人协议与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始终秉持“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
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在保护非直接抚养一方当事人合法探望权的同时,也应始终遵守“一切为了孩子”的宗旨,尽量多考虑被探望子女的意见,了解子女的真实意愿,将探望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降到最低。以确保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身心健康。
所以,有探望权的一方在行使探望权时,须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身心健康为必要前提。
同时,一方行使探望权时肯定需要直接抚养小孩的另一方配合,也应尽量不影响另一方的正常生活、工作为宜。
探望权能申请强制执行吗?
司法实践中,因为探望权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探望权及其行使方式,具有抽象性,没有明确的执行标的;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内容具有长效性,不可能一次交割等诸多原因。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一般会结合客观情况,以规劝父母、询问被探望子女意愿等方式尽力促成当事人和解为主。
虽然探望权的行使以协商为宜,但也不意味着可以逃避、阻扰探望乃至不执行法院判决。
因为,法院可以采取各种措施,确保生效法律文书获得执行,探望权得到落实。而且,对于不执行法院判决者,法院可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法拘留等措施。
隔代探望权
所谓隔代探望权,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离婚后的孙辈的探望权利。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履行了隔代抚养义务,也和孙辈建立了深厚的亲情、感情,把老人们排除在探望权益门槛之外,既寒了老人家的心,也未必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与成长,有失周全。
客观实践中,很多想探望孙辈的(外)祖父母一般都是通过“蹭探视”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探望权的。
所谓“蹭探视”,即(外)祖父母督促孙辈的父亲或母亲(即老人的子女)行使探望权,在父亲或母亲行使探望权时,(外)祖父母陪同参与。这样就可以曲线求国,间接行使对孙辈的探望权了。
最高法典型案例支持隔代探望权
随着《民法典》施行,因其没有明文规定隔代探望权。所以,司法实践中,对于“隔代探望权”是否应被支持,始终存在争议,有不同的裁判结果。
2023年1月1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在“马某臣、段某娥诉于某艳探望权纠纷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祖父母探望孙女的诉讼请求。这对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具有积极的意义。
因《民法典》未对隔代探望权作出规定,导致一些(外)祖父母的诉请未被法院支持。现在最高院的典型案例依法法支持祖父母探望孙女的诉讼请求,树立了标杆、明确了导向。以后,(外)祖父母“隔代探望权”将基本获得法院支持。
从维护未成年人和老人权益角度,从公序良俗和人伦纲常角度,从感情和亲情上来说,孩子和(外)祖父母之间,也不应该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被人为隔离,(外)祖父母对孩子的爱,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保障(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权,确有必要。
*备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本律师的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