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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章程模版:规范统一即合适?
【法宝引证码】CLI.A.4126830
    【学科类别】民商法学
    【出处】微信公众号:肖飒lawyer
    【写作时间】2024年
    【中文关键字】工商章程;规范;规范统一
    【全文】


      有限公司在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时,常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模板作为章程使用,但未充分体现股东意志、未严格按照各方约定事宜制定的章程在后续经营过程成为隐患的事例屡见不鲜。为防控企业风险,我们拟就有限公司使用章程模板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进行简要评述,兼论《公司法》对章程量体裁衣的重要性,以供各位创业者参考。
      01
      有限公司章程的价值
      有限公司是最为常见的企业类型,介于股份有限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特征。亦因此,有限公司的强制性法律规定较少,股东可对公司的诸多经营管理事宜做变通约定,而约定的主要径路便是章程,如:有限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公司对外担保的金额限制、股东出资额及期限、公司“三会”的程序及权限、股东同股不同权、股权转让的限制、股东分红规则、增资认缴权限、公司解散及清算规则等事项。
      如果说有限公司是一个现代法治国家,章程便是宪法,故章程的修订流程有严格的规定,须经过代表有限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股东会决议形式通过,方可进行修订。对于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的有限公司,规范且细致的章程是各股东保护自身及公司权益的最优选择。
      02
      章程模板的弊端
      以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限公司章程模板为例,章程模板载明: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章程模板未就《公司法》赋予的自治空间做任何特别约定,这将可能导致如下弊端的产生:
      1、对外担保的限制问题
      5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会多数席位的控制人或执行董事可通过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将公司资金以无任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担保权人转出,由于担保权人审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章程并不存在异常与限制,该担保行为将被司法认可并保护,这将严重侵害不知情股东的权益。
      2、股东实缴出资问题
      因认缴制的推行,有限公司章程模板并不要求各股东明确实缴出资额,仅填写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期限。为降低股东资金压力,填写的出资期限通常较长,实缴出资自然为零,但这与实际情况不一定相符。特别对于部分投资人股东而言,在已然全额缴纳“投资款”的情况下,却未被登记为实缴出资款,如公司资不抵债,“投资款”有被认定为股权转让款且存在需要进一步实缴出资的风险。
      3、股东分红与增资扩股的问题
      如不做特别约定,有限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须按照股东实缴出资的比例进行分润。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对于多轮融资的有限公司,实控人实缴出资的比例可能低于后续溢价出资的投资人,如按照章程模板的一般条款,将导致实控人无法按照股权比例分取红利,亦可能导致公司增资时,实控人的持股比例大幅度降低。
      4、表决权与出资比例的挂钩问题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章程可对此做特别约定,即将表决权与出资比例脱钩。在各方股东协商管理、分红等问题时,可将变通处置表决权与出资比例的关系,约定特定事项特定股东的“一票否决权”等特殊表决方式,从而避免使用有限公司章程模板的表决程序僵化。
      5、公司解散问题
      章程模板规定的公司解散仅有法定情形,实际上在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决议解散之前,解散非常困难。为避免陷入经营僵局,可考虑在章程上增设解散的情形,如:特定时间内没有分红;特定时间内未作出有效股东会决议等。
      03
      为章程量体裁衣的进路
      之所以章程模板存在前述弊端,原因在于《公司法》基于人合性为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做了大量留白。类似的问题及弊端还有很多,本文不再一一列举,但显而易见,有限公司稳定、高效的经营管理离不开一份规范且细致的章程。
      为修订出恰当的章程,一来需要审查有限公司的工商资料各股东此前达成的书面或口头合意,二来需要通过访谈、咨询等方式了解有限公司各股东的真实诉求,三来需要向各股东普及章程可做变通约定的要点并要求形成合意,最后更是需要就草拟的章程初稿向各股东进行讲解与确认。只有将公司的“宪法”修订完善,公司的发展才能更为稳定与高效。
      04
      写在最后
      我们经常遇到因公司经营产生纠纷的法律咨询,他们不解为何出资无法退还,为何出资后还要出资,为何公司财产会被合法侵占。我们也总能遇到朋友索要有限公司章程模板的情形,他们认为自己的需求并无特殊之处,法律通说与强制性规定即可解决其公司经营管理的一切问题,他们认为章程与合同只是“君子协议”,我们也如此衷心希望着。
      以上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作者简介】
    肖飒法律团队,一支以学术业务立身的法学硕博团队。垂直深耕于“金融+科技”行业,对创新业务有独特的研究优势和一线实务经验。团队创始人肖飒女士,系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诉委员、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首批北京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专业人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硕实务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导师、中国社科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工信部信息中心《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编委会委员。著有虚拟币规制畅销书《ICO黑洞》、合著学术书籍《网络金融犯罪的刑事治理研究》等。在《证券时报》《人民日报海外版》《财新》《经济观察报》等发表过近百篇署名文章。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4/2/6 15: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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