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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知产宣传周丨“两高”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学科类别】知识产权法
【写作时间】2024年
【中文关键字】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全文】


  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批19例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批10例2023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内容涉及植物新品种侵权、侵害技术秘密、反不正当竞争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批9例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内容包含侵犯商业秘密、假冒注册商标、商标侵权行政处罚等。依据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本文对19例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进行梳理,以供参阅。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2024.04.22发布)
  1.西某股份公司、西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西门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二审判决严格适用举证妨碍制度,对于故意不提供证据,妨碍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侵权人,依法作出对其不利的处理方式和裁判结果。该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态度,有力打击了恶意攀附知名商标商誉的行为,对净化市场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法宝引证码】CLI.C.550069106
  2.拉某酒庄与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拉菲”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判决指出存在攀附意图的商标注册人,其商标使用行为不应受到保护,对于倡导市场主体以诚信和善意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具有积极意义,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惩“傍名牌”“搭便车”的力度与决心。
  【法宝引证码】CLI.C.550069107
  3.北京中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苹某电脑贸易(上海)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涉“人脸识别”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专利确权行政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幅度、修改方式、修改目的的要求,特别是“进一步限定”式修改的认定标准,对于专利确权行政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的法律标准的把握,具有参考意义。
  【法宝引证码】CLI.C.550069110
  4.辽宁丹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凌海市农某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青岛连某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涉“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惩罚性赔偿基数可以基于在案证据裁量确定,而不能简单以难以精确计算即适用法定赔偿。该案裁判体现了人民法院全面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决心和司法态度,依法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难度,有效发挥出惩罚性赔偿的威慑力,切实让侵权人付出沉重代价。
  【法宝引证码】CLI.C.550069112
  5.北京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典型意义】数据是数字经济的关键要素。本案系导航电子地图通过著作权法保护的典型案例。该案既对导航电子地图构成图形作品的要件进行深入分析,又对海量地图数据实质性相似比对进行有益探索,凸显了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服务保障数字经济的重要作用。
  【法宝引证码】CLI.C.550069114
  6.北京微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简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系非法抓取数据予以交易转卖的典型案件。判决基于数据“有力保护”与“有序流通”的平衡关系,明晰数据权益保护边界,体现了司法审判引导市场主体获取和利用数据要“取之有道、用之有度”的鲜明司法态度。
  【法宝引证码】CLI.C.550069117
  7.刘某生、刘某侵犯著作权案——侵犯医疗设备软件著作权罪案
  【典型意义】本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依法惩治故意避开技术措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典型刑事案件。该案判决明确了对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标准,充分保障了医疗设备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服务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力度和决心。
  【法宝引证码】CLI.C.550069118
  8.南京汉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香菇多糖”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道地香菇原料的挑拣、加工、处理等传统中医药工艺的技术秘密保护。判决对传统道地药材技术秘密的认定、非法利用技术秘密的赔偿等问题进行了探索,有利于传统中医药技术应用发展,促进中医药守正创新。
  【法宝引证码】CLI.C.550069120
  9.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某、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小爱同学”唤醒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系涉人工智能语音唤醒词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该案判决不仅明确经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唤醒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力规制了恶意抢注他人唤醒词并滥用权利的行为,充分保护了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品牌商誉。
  【法宝引证码】CLI.C.550069121
  10.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与北京爱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青少年模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系屏蔽“青少年模式”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件。裁判肯定了“青少年模式”在维护未成年人网络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屏蔽“青少年模式”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引导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觉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义务和社会责任。
  【法宝引证码】CLI.C.550069122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9起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2024.04.19发布)
  1.浙江兆某股份有限公司、方某君等六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典型意义】(一)依法追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幕后主犯和单位犯罪。检察机关综合运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自行补充侦查等方式,落实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夯实证据体系。检察机关在对权利人的“内鬼”提起公诉的同时,继续深挖彻查,成功追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主谋,并依法追加认定单位犯罪。检察机关坚持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全链条打击,从幕后主使人到利诱联络人、再到窃取泄露技术秘密的相关技术人员均受到法律制裁。
  (二)准确适用权利人损失计算方法认定具体数额。司法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情形较为复杂,对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当区分不同情形采取相应的计算方法。检察机关深入研判,全面审查涉案商业秘密是否因犯罪行为而为公众所知悉、侵权人窃取的商业秘密是否投入生产、产品是否流入市场、有无销售数额等关键事实,以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准确认定犯罪数额。
  (三)全面研判商业秘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二次泄密”风险点,加强对涉密证据的全过程保护。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权利人往往担心商业秘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二次泄密”。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针对具体情况,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全面梳理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泄密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保护措施,在有效保证案件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涉案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为企业提供精准化法律服务。
  【法宝引证码】CLI.C.550080995
  2.刘某生等三人侵犯著作权案
  【典型意义】(一)明确间接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的刑事规制路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侵犯著作权罪中新增了“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条款。提供规避手段和工具的间接规避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链条中的一环,严重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应纳入刑事规制范畴。未经权利人许可,故意制造、出售主要用于避开、破坏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相应标准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准确把握著作权法意义上技术措施认定条件。本案中,明确涉案技术措施系权利人为保护软件作品而采取的有效技术措施,是认定被告人实施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犯罪行为的前提。检察机关围绕保护对象、保护目的与保护效果予以综合判断,结合涉案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原件、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权利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审查技术措施保护目的,从技术措施的原理、功能出发查明技术措施是否以保护作品为目标功能。同时,注意审查技术措施保护效果,确保技术措施在通常情况下能够稳定、有效地实现限制他人接触或传播作品的功能。
  (三)依托一体履职全产业链打击犯罪,结合行业特点积极开展合规治理。对于持续时间长、销售范围广、犯罪数额大的链条式犯罪,检察机关应坚持一体履职、凝聚工作合力,对各环节犯罪进行高效打击,有力震慑不法行为,扩大案件的警示教育效果。依法能动履职,通过制发具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检察建议,长效保护相关经营者、消费者及社会公众合法利益。联合行政监管机关、行业协会等健全行业合规规范,构建数字版权保护体系,共同促进行业治理,做实知识产权全生命周期保护,依法保护和规范数字技术、数字产业和数字市场健康发展。
  【法宝引证码】CLI.C.550081000
  3.重庆乾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官某、李某侵犯著作权案
  【典型意义】(一)准确认定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犯罪行为性质。检察机关办理涉计算机软件类案件,要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精准认定行为性质,依法加强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本案中,对于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反向工程从采购的芯片中获取计算机软件的十六进制代码后,用于制售芯片获利的,属于非法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检察机关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综合考虑侵权软件在整体产品中的价值比例,合理认定非法经营数额。本案中的芯片作为机床数控系统中可分割的独立单元,应合理认定该芯片在系统中的功能作用和价值比例,不宜以机床数控系统整体价值来认定非法经营数额。同时,侵权软件代码封存于芯片内,系芯片的主要价值所在,与芯片密不可分,应以芯片价值认定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
  (三)依法开展涉案企业合规,践行治罪与治理并重理念。检察机关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相关企业符合启动合规程序条件的,依法及时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程序。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经合规整改合格的涉案企业和认罪认罚人员依法从宽处理。注重将追赃挽损、矛盾纠纷化解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帮助受害企业挽回经济损失,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
  【法宝引证码】CLI.C.550081003
  4.关某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典型意义】(一)加强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司法保护,护航外贸市场健康发展。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的重要形式,对市场主体尤其是外贸企业获得竞争优势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检察机关在本案办理中,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解决了侵犯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入刑难”等问题。综合分析经营信息的形成过程、具体内容,重点研判是否属于企业长期积累形成的深度综合性经营信息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实际使用了该信息,详细审查客户开发和维护过程、相关交易时间等客观事实,综合全案证据,甄别犯罪嫌疑人关于客户与企业交易系基于对特定员工个人信赖的辩解。同时,检察机关坚持数字赋能,充分运用海关外贸出口数据平台查实全部犯罪事实,追诉漏罪漏犯,确保事实清楚、追诉到位。
  (二)推动多部门协同保护,积极融入综合治理大格局。检察机关立足个案办理经验,结合地区经济发展和行业特点,通过会同人民法院联合制发社会治理建议、牵头多部门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出台知识产权维权举证指引等方式,建立跨部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与联动的“快速响应”机制,多维度提升外贸行业经营类商业秘密保护水平,有效解决阻碍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顽疾”,合力推动外贸行业公平竞争,促进健康有序发展。
  【法宝引证码】CLI.C.550081007
  5.许某俊等二十六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典型意义】(一)深挖上游犯罪源头,实现全链条打击。本案被告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售假,买卖“圈子”相对封闭,侵权商品的售价远低于市场价格,部分消费者知假买假,制售假线索发现难,查处难。本案由于买家不满售后服务而报警,前期侦查方向主要针对制假售假链条最末端的销假者,检察机关落实全链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工作要求,注重深挖上游犯罪线索,成功追诉侵权商品的制假者和零配件供应商,追加认定犯罪金额上亿元,形成全链条打击工作合力,实现“打源头、端窝点、断链条”的目标。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分层分类处理。本案制假售假层级分明、分工明确,涉案人数多,检察机关充分考虑团伙成员的参与程度、犯罪行为、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准确评价各行为人的罪行大小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将制假团伙负责人以及从事组织、管理等重要岗位工作的人员认定为主犯,依法从严惩处,建议适用实刑,并处以高额的罚金刑;将参与程度较低、作用较小、获利较少的人员认定为从犯,建议依法从宽处罚,部分适用缓刑;对仅收取少量固定工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人员不作犯罪处理。
  (三)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案侵权对象为国际知名商标,假冒手表销售至全国20多个省份,犯罪数额高达3.32亿余元,严重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检察机关坚持对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严格落实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充分保障权利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为各类市场主体经营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法宝引证码】CLI.C.550080996
  6.叶某敏假冒注册商标案
  【典型意义】(一)准确认定组装商品类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的犯罪数额。本案被告人非法制造和销售给客户的是配电箱(柜)成套商品,并非元器件和箱(柜)体外壳的简单相加,元器件是商品的组成部分而非独立商品,其商标的使用方式标示的亦是配电箱(柜)的来源,而非单独的元器件或者箱(柜)体外壳的来源。因此,应当以配电箱(柜)成套商品的价值认定非法经营数额,不予核减元器件价值。
  (二)依法充分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机关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发现人民法院判决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认真分析法院不采信起诉意见的理由,提高抗诉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本案一审法院的判决对犯罪数额认定错误,检察机关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加强上下级院一体履职,依法精准提出抗诉,监督纠正错误判决。
  【法宝引证码】CLI.C.550081010
  7.天长市新某有限公司与湛江市苏某有限公司、海口市椰某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抗诉案
  【典型意义】(一)分析商标与包装、装潢的关系,确定法律保护基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而引起混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某一商品包装、装潢围绕注册商标设计,注册商标及与注册商标有关的元素在包装、装潢上起到显著识别作用,当商标因有不良影响而被宣告无效,如果仍认可该包装、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则意味着不良影响因素将通过包装、装潢继续存在。在包装、装潢与此种被无效的商标密切相关、难以剥离的情况下,以商标及相关元素为核心进行设计的商品包装、装潢将不具有获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基础,不应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二)注重类案检索,确保监督质效。独特的包装、装潢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能促进商品市场流通。经营者在设计包装、装潢时,应当注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不良影响的要素,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公共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在先已对与本案所涉商品包装、装潢基本相同的设计所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作出认定,类案的处理结论对本案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对于存在类案的情形,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案件监督中应查明类案的裁判情况,确保裁判标准一致。
  【法宝引证码】CLI.C.550081016
  8.上海今某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案
  【典型意义】(一)依法履职,加强对行政非诉执行的监督。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行政非诉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确定的义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受理、审查作出裁定准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或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执行,从而使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内容得以实现的制度。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开展,有利于促进相关机关依法执行和依法行政。
  (二)能动履职,强化对司法和行政的同步监督。检察机关在监督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时,应同步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违法申请的情形。对于不符合法定强制执行申请条件但被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且该结果归因于行政机关的申请行为和法院的审查行为,为保证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扎实推进依法行政,检察机关应强化同步监督作用。一方面通过检察建议督促法院撤销不合法的行政非诉执行裁定,维护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以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申请行为,查找分析产生违法申请行为的根源和制度漏洞,健全工作机制,推动行政检察由个案监督到类案治理。
  【法宝引证码】CLI.C.550081019
  9.“镇湖刺绣”知识产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典型意义】(一)以公益诉讼案件为切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地理标志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家和民族历史文化成就的重要标志,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蕴含着区域特有的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是对产品质量和信誉的保障。检察机关在履职中要聚焦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地理标志在保护和传承中的问题,梳理传统文化可能涉及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地理标志等不同知识产权类型受到侵害的具体表现,统筹运用多种检察职能,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普法宣传等多种方式,积极构建符合传统文化领域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综合履职模式,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地理标志产品。
  (二)加强协同保护,促进社会治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需要司法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共同开展工作,需要协同多部门共商良策。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综合保护,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协同优势,通过圆桌磋商、检察建议、会签协作机制等方式,推动各部门共同履职,实现资源共享、优势叠加,使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成为传统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强大动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联络企业的优势作用,深入走访调查、实地调研、座谈交流,以检察建议促进提升行业治理水平,形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地理标志产品的合力,营造传统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
  【法宝引证码】CLI.C.550081024


【作者简介】
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研究组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4/4/28 9:23:13

上一条:五个维度看数据资产化 下一条:新《公司法》施行后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共同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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