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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倪虹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对于严重资不抵债、失去经营能力的房企,要按照法治化、市场化原则,该破产破产、该重组重组;对于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依法坚决予以查处,让他们付出应有代价。”全国范围内房企破产重整的势头已然印证了邹司长的观点,目前对困境房企的工作重心已从“压退”向“纾困”转变,而破产重整无疑是当前房企“纾困”行之有效的重要方式之一,同时其也是公认的挽救企业、预防清算最有力的法律制度之一。但房企破产重整有其独特的特点,其涉及到的人群极度广泛,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也是差异巨大,要将广泛而不同群体统合到一起,共同实现房企的破产重整,自然需要构建不同群体之间的信任,事实上,房企重整成功的关键也正是信任!
01
债权人要对管理人予以信任
破产重整的一大难点在于建立债权人对管理人的信任关系,对于涉及群体众多、债权人利益诉求混乱的房企破产重整更是如此。虽然理论上,管理人与债权人并不存在利益冲突,而且管理人是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来帮助房企化解债务危机,从而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的一个角色,但实务中却并不如此理想。其一:破产管理人是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通过指派、摇号或招投标方式由法院指定产生的,管理人选任过程中,大部分债权人并未能参与,正因如此,部分债权人可能就开始对管理人产生了不信任和猜忌。其二:房企破产重整所涉及的债权人,普遍地没有接触过破产法、难以理解破产法的制度,他们大部分都是普通民众,很多债权人认可的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我付了全款,房子就是我的了”等朴素道理,不理解或者不愿意接受管理人所认真解释的法律关系,以及群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观点。其三:管理人常驻破产房企工作,房企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等经常需要配合、协助管理人各项工作,因此在部分债权人眼中,管理人就是房企的律师,是房企实控人的律师,保障的是他们的利益,是来帮助他们逃债的,是与债务人串通起来,只会以各种理由削减债权的“骗子”。
由于债权人对管理人的不信任以及种种猜忌,最终可能导致的就是:部分债权人遇到事情就要求更换管理人,不配合管理人各项工作,甚至采取过激行为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百般阻挠,那么就会极大影响房企破产重整程序的开展,甚至影响投资人的招募等重要纾困工作的完成,也间接可能致使最终没能发挥破产重整化解矛盾的制度功能,反而致使社会矛盾更加严重,最终导致企业无法得到盘活,而债权人的权益也会严重受损。
因此,建立债权人对管理人的信任,是房企重整工作的开端,也贯穿房企重整工作的整个过程。要让债权人真正意识到,管理人是勤勉尽责、忠实履职的第三方机构,管理人将以切实行动来维护职工、债权人、投资者、破产企业及相关利益主体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债权人应当积极配合管理人的各项工作,以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等形式参与、监督管理人的各项工作,协助管理人调查核实清楚房企的资产和负债情况,积极帮助管理人推荐、引进投资人及对接渠道,共同努力促成、表决通过相应的重组方案、和解协议、重整计划等,只有这样才能盘活房企,进行续建,保交楼或者偿债。
02
债权人对房企实控人、股东要予以信任
虽然部分债权人往往认为债务人企业的实控人和股东是“骗子”,甚至“想把他们送进去”,但债权人作为最直接的利益相关方,还是应当理性地与房企实控人、股东等建立信任关系。当然,债权人的这种心情也是无可厚非的,毕竟我国民众一大部分资产都系于房产之上,烂尾楼可能烂了很多年,债权人付出了多年的血汗钱,却一直交不了房,无论有什么样的情绪宣泄,都是值得理解的。因此到房开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的局面时,债权人也更是极度忧心和焦虑的,部分债权人对房企的实控人和股东也极度敌视,认为其是“敌人”,认为自己拿着全部家产去买房,钱却被房企的实控人和股东全部卷走了。
但其实在实践中,还是有很多有责任感的房企实控人,我们团队承办的案件中就有不少这样的例子,这些实控人或因为本身就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信誉,自己本身也只是因为投资不善遭遇巨大亏损,或者因为畏惧承担过高的连带责任和可能的刑事风险等,他们从始至终都没想过要去逃避承担债务,当企业需要破产重整时,这些实控人的第一反应就是要偿债,并且积极地寻找专业的团队去设计盘活资产、企业的方案,去积极的募集资金,吸引投资人。另外,不少实践案例中,房企重整并未有合适投资人,进而通过破产和解或者自行重整的形式,把房企继续交由原实控人经营盘活,对于全体债权人利益保障而言,这也是一种相对较好的方案。因此债权人要理性地对房企的实控人予以信任,很多时候解铃还须系铃人,房企的债务危机还是更多地需要靠房企的实控人利用上下游资源和人脉渠道等,来协助破产管理人融资盘活房企,只有给予房企实控人更多的信任以及宽容,才可能增加招募投资人的机会,更好地重整盘活房企,债权人的利益才能得以保障。
03
债权人对政府和法院要予以信任
房企重整成功的重要因素中,府院联动是关键动因。法院基于司法程序对管理人重整盘活房企的工作予以监督和指导,政府则从社会维稳、职工的救济安置以及其他与社会稳控、协调有关的工作等方面指导、配合管理人各项工作,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促成房企的重整盘活。
作为债权人要信任自己的政府和法院。作为地方房企,出现烂尾等各种问题,政府肯定是想尽办法积极解决的,实务中主要还是因为缺乏资金等问题,导致迟迟无法启动续建等拯救措施。如果房企进入了破产重整程序,其就意味着,政府和法院都已经强势介入到了程序之中,简单来说就是国家和法律都站出来,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了,这也是最后,并且是最佳的救济路径了。如果不信任政府和法院,部分债权人反而牵头组织各种上访闹事活动,恶意地煽动、引导不实信息,反而会增加房企重整的难度,更难引进资金方进场投资,那么最终受损的还是房企的全体债权人。因此,房企的债权人应当认识到破产重整的法律程序是拯救其利益的最佳手段,也是最后手段,债权人应当与法院和政府通力合作,信任法院和政府的履职能力,信赖“府院联动”机制的开展和完成,如此才能更好的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
在房企重整中,债权人是关键,他们对管理人、对房企实控人、对政府、法院予以信任,有利于重整制度的拯救功能在困境房企盘活工作中更高效的实现,有利于提高房企债权人的清偿率。但亦不可忽视其他主体之间的信任关系,其他的主体之间也要建立信任,如管理人、政府、法院以及房企实控人、投资人等相互也要建立信任,只有这样,才能更有益房企的重整盘活。
04
债务人的实控人和股东要对管理人予以信任
相较于债权人,管理人与破产房企的实控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关系更加微妙,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既需要他们配合,同时双方的冲突也是暗流涌动。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依法要立即接管房企的全部财务、证照、印章甚至营业事务,在实控人看来这当然属于“抢班夺权”,在这种背景下,管理人接管工作自然不会轻松。而房企被申请破产,本身就对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存在莫大的抵触和不满,对于开展工作的管理人自然更是不满抵触。再加上很多房企本身就存在财务不规范等不合规的情况,其本身就担心作为“外人”的管理人获悉公司运行的内部资料,畏惧有刑事风险,所以其要么消极拖延,债务人的实控人、法定代表人、股东等相关人员直接失联不露面,态度极度冷淡,完全不配合工作,要么对管理人采取直接积极的抵抗行为,用暴力、威胁等极端行为胁迫管理人。
管理人自然也需要理解债务人的心理,毕竟一家企业总是倾注了股东和实控人的心血和金钱,尤其是被申请破产,难免会有抵触心理,同时部分实控人本身对破产程序和管理人的身份认知就严重不足,其总是“谈破色变”,认为破产重整将严重损害其利益,认为将企业移交给管理人接管完全不可接受,宛如割肉。债务人的实控人若是不配合工作,甚至跑去法院投诉,或者采取其他行为阻碍工作,就会导致重整程序迁延而不能完成,最终导致社会矛盾不能化解,反而更加严重,房企最终也很可能走上破产清算的道路,导致债权人的清偿率大大降低,而房企的实控人也会一无所有,还可能要背着一身的担保责任和债务。
而一旦建立起良好的信任基础,让债务人的实控人配合工作,实控人作为掌握公司内部资料的人员,其自然可以帮助管理人更高效地去梳理公司的资产情况、负债情况,同时还可以凭借自己的话语权保证工作对接的顺畅,加速破产重整程序的进行,促进资金的引进。我们承办的某些案件里,实控人甚至利用自己资深的行业资源和专业能力引来更多融资,吸引更多投资人,帮助企业重整、纾困解债。所以管理人需要利用一切机会向其传达破产法的规定和精神,让其明白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各自的角色分工,同时管理人也可以通过向债务人了解破产企业事务加深彼此的了解,逐步建立信任,一切目的都是围绕着更好的盘活重整房地产企业,从而使得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然后也能在某种程度上化解房企实控人的种种风险。
05
管理人对政府和法院要予以信任
房企破产重整有其独特的属性,迫切地需要管理人、法院、政府三方主体都进行参与。因为其一,房企本身具有行业特殊性。其规模大、链条长、牵扯面广,直接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其二,房企破产重整的关注度高。各方利益诉求冲突强烈、矛盾突出,极易引发群体性、突发性问题。其三,房企破产重整中政府机构介入较深。需要政府部门为破产程序提供便利,协调配合从而推动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实践中,保证三方都参与进房企破产重整的机制就是“府院联动”机制,其可以在破产重整衍生的众多疑难社会问题上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管理人信任“府院联动”机制,并且积极主动地与政府、法院建立此种机制,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在房企重整工作中的积极作用,那么在房企破产重整中,就将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一方面,其能够确保拥有强大社会协调能力的政府介入破产重整中,起协调维稳的效果,提升程序的公信力,另一方面又能让法院发挥起法定职能,参与面向债权人普法等诸多环节,由此就更能保障管理人工作的开展。例如:在维稳信访方面,“府院联动”机制可以让政府及时处早处小,最大限度降低社会稳定风险。在房企工程的报批报建方面,有了“府院联动”机制的推动,复工续建往往可以高效推进。在招商引资方面,政府可以利用其独特的地位,发布一些有利于招商引资的税收减免优惠等政策吸引投资。
因此,管理人应积极主动找寻“府院联动”机制的协助,与政府保持同一频道交流,并推动建立府院联动工作机制,而政府和法院也要相信管理人的专业能力,管理人是在法律规定下、法院指导下、债权人会议决定后的执行者,是整个破产案件的具体程序的实施者、落实者。作为管理人,除了熟悉破产法律制度外,还要对民商事法律制度有精深的掌握,甚至还要对财务管理、企业经营有所了解,因此,管理人本身就具有极高的专业能力,管理人也往往拥有全国各地的办案经验,可以将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和创新思路灵活地引入当地的房企重整盘活程序之中,所以各地政府、法院应当信任管理人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信任其工作安排和决策,并积极依托于“府院联动”机制,为管理人高效履职创造条件,推动管理人履职配套制度的完善,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高效履职。
只有管理人信赖“府院联动”机制,法院和政府信任拥有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的破产管理人,才能发挥各方的独特优势和资源禀赋,才能保证更高效地推进房企破产重整程序,盘活重整陷入困境的房企,从而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06
投资人对房企和管理人要予以信任
房企破产重整中,投资人是非常重要的,其直接关系续建盘活房企启动资金的来源渠道,甚至直接影响着房企重整的成功与否,投资人的来源,可能是借助政府招商引资,也可能管理人积极招募,或者甚至是企业实控人予以引荐。投资人的来源虽然广泛多样,但在房企重整工作实践中,招募投资人,一直是管理人的重难点工作。这自然是因为投资人的底层目的是获取投资收益,但在国内房地产市场断崖式下行叠加经济增速放缓的今天,很多投资人都秉持“现金为王”的思想,担忧项目无法变现,畏惧投资风险,而不愿意投资任何项目,更别提投资房地产这一本就风雨飘摇的产业。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房企重整投资的风险很多时候是可控的,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投资房企,区别于并购重组过程中的投资,房企的负债和资产都经历过破产管理人的审核确认,经历过审计、评估机构的确认,并且经过了司法程序确认,历经了上述程序,投资风险自然会大大降低。另外府院联动机制、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债务重组方案、明确的重整投资协议等种种措施和程序,均会充分保障房企投资人的各项利益,充分兼顾投资效益和风险控制。同时一旦投资人对房企和管理人建立信任,敢于投资,积极参与房企重整盘活,最终也很可能实现房企重整成功、债权人得到充足的清偿、投资人的投资利益充分保障这一三赢的结果。
律师分析
信任问题无疑是任何涉及群体利益纠纷的案件的关键,对于涉及利益群体类别极度多元的房企破产重整更是如此。房企破产重整中六个主要主体: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实控人、政府、法院、投资人都需建立起良好可靠的信任关系,才可多方协同,共同推进房企破产重整工作。房企要真正通过破产重整而实现重生,应当:
一是要依赖管理人的努力和债务人、债权人的配合,破产过程中管理人需要审查债权、调查财产、招募投资人、起草重整计划,这些工作都需要债务人和债权人的配合。
二是要依靠地方政府的支持,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正如上文所说,地方政府在维稳安置、人员分流、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招商引资等诸多具体问题方面都能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从而对房企重整程序的推进和顺利完成,能够起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更是离不开投资人的支持,重整投资人招募作为破产重整程序的关键一环,直接关系到重整成功与否,重整投资人的重要性自然无需多言,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企业,其自身资源往往有限,多数情况下无法通过自身“造血功能”完成重整程序中的一揽子安排,无法实现自我挽救的预期目标,需要外界的投资人为其输入资金、注入优质资产、纾解债务等。
由此可见,六者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不可偏废,而要让这六者携手共进,最关键的就是构建信任的关系基础,由此才可以在房企重整工作中,发挥破产重整的制度价值和法律效果,才可以拯救陷入债务危机的困境房企,只有先保住困境房企,才能更好的保障房企背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