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动态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重大”的要求,依据科学研究、学科建设、资政育人“三位一体”的方针,打造中国乃至世界司法研究的重镇、中国司法学科建设的平台、卓越司法人才培养的基地、司法文明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智库。
辩护策略漫谈之走私案件(10)
【法宝引证码】CLI.A.4127615
    【学科类别】刑事诉讼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一五三拾
    【写作时间】2024年
    【中文关键字】辩护策略;走私案件
    【全文】


      关于辩护思维的方法论
      不涉及走私案件具体辩护策略,只围绕方法论对辩护人对于此类案件应当采取怎样的认识方法,并以何种主导方式去应对辩护的问题。
      方法论是关于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方法的理论。也就是刚刚提到的以何种的方式、方法来观察事物和处理问题。这里的方法论,主要说明对于走私案件辩护“怎么办”的问题。
      一、体制出身的律师的优势与劣势(且称“体制律师”)
      1、主要的优势
      首当其冲的就是体制律师的经验丰富,体制内的律师在处理各类案件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法律条款和司法程序有深入的了解。辞职后,他们可以将这些经验应用于代理案件,为当事人提供更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其次就是体制律师拥有相当的人脉关系,体制内的律师在工作中建立了广泛的人际关系,这些关系有助于他们在辞职后拓展案源。同时,这些人际关系也有助于他们获取更多内部信息和行业动态,从而更好地为当事人制定诉讼策略;
      第三就是长期体制内工作形成的气场,相较于从未在体制内工作过的律师,辞职后的律师更容易适应不同类型案件的需求。他们既具备体制内的严谨与稳重,又具备private 律师的灵活和创新。这种转型优势使他们能够在律师行业中脱颖而出。
      2、主要的劣势
      首先是思维固化,体制律师长期生存在体制内,循规蹈矩的思维定式使其思维趋于固化,在传统的体制内,律师可能受到严格的管理和监督,这限制了他们的自由发挥和创新精神。相比之下,独立律师享有更多的自主权,可以更好地探索和实践新的法律理念和技巧;
      第二、过度相信和依赖政府和司法机关的资源,过度的共生关系,导致体制律师不敢轻易的跳出来自资源的信息流,抵触的超越的行为,不是导致共生关系的劈裂就是导致自我辩护思路的质疑;
      第三、政治理念和司法理念的固化,可能导致独立性受损。由于体制律师通常受雇于政府机构或国有企业,他们在处理案件时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从而损害其公正性和独立性。某些体制领域需要的是稳定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并不需要创新(有时创新等于叛逆)可能使律师在承办案件时过于谨慎,不敢触碰敏感话题,影响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辩护人应秉承“无知者无畏”
      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现象:一些人虽然对某个领域的知识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但他们却敢于冒险,敢于尝试,敢于面对未知的挑战。这就是俗语称的“无知者无畏”。未在体制内生存过的律师,且称之为“原生律师”。原生律师有些一种特制,是其据以生存的原生力量。
      首先,无知者无畏的原因之一是年轻律师的自信。他们相信自己可以通过学习和实践来弥补知识的不足,因此他们敢于冒险,敢于尝试新的事物。这种自信来源于他们对自我能力的认知,也来源于他们对未知的探索精神。
      第二、好奇心和挑战的欲望。原生律师对新事物充满了好奇心,愿意去尝试、去探索、去发现。这种好奇心让他们不断追求知识,不断拓展自己的视野,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
      虽然这种无知者无畏并不是没有代价的。有些无畏可能会因为缺乏经验而遭受失败和挫折,甚至可能会陷入危险的境地,但这不是放弃尝试,勇于挑战的理由。
      三、辩护人大多数时候“无知胜有知”
      阐明上面两类型刑事辩护律师的优劣势后得出的结论是,体制律师不能托大,优势的反面就是劣势,嫌疑人对于自身困境解脱的愿望是无限的,体制律师在固化思维下连自己都不相信可以创造反转的局面,如何让嫌疑人接受你的观念,毕竟凡事都存在概率,毕竟没有人可以自称拥有上帝视角。此时原生律师的“无知”恰好可以弥补这个短板,甚至创造意想不到结果,所以原生律师并不用畏惧体制律师的竞争,随着法治建设的进程,越来越多的专业律师会得到社会的认可,越来越多剑走偏峰的体制律师会遭遇困境。
      坚持学习和专业,秉承原生心态,否则辩护律师自己都先行陷入思维定势不能自拔,如何创造条件拯救身陷囹圄的当事人。所以很多时候,此时无知胜有知。


    【作者简介】
    江志杰,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顾问。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4/5/13 15:01:38  

上一条:一人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变更为普通有限公司,原股东可否免责? 下一条:采用蚂蚁搬家方式银行购汇,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或骗购外汇罪?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