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源自真实裁判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大千世界,债务人躲债乃至玩失联玩失踪的事情屡见不鲜,债权人碰到这种糟心事儿,除了自认倒霉无可奈何,画个圈圈诅咒债务人之外,还有其他解法吗?
有债权人给出了很不一般的解法——申请宣告债务人死亡……
别致是别致了一点儿,狠也是够狠的,但确实有效果:被法院宣告死亡后,外出躲债多年的债务人终于现身了。
生于1953年的陕西某县某村村民老国颇有经商意识,他早年开办了一家预制板厂(当地人叫“楼板厂”),生产一些楼板、水泥预制板、水泥栏杆、水泥砖之类的东西售卖。
楼板厂生意好不好,外人也不知道,老板最清楚,据老国自述生意不咋滴,没赚到钱。
自称生意不好的老国还偶染赌博恶习,因此四处找人以楼板厂经营周转之名举债。进少出多债台高筑的老国。债务到期后也还不出钱,日日被债主逼债,十分狼狈。
生于1941年的老张是老国的朋友,1997年4月老国以办楼板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向老张借款8次共计71000元。
乖乖,1997年的7万多块钱,那还是很值钱的。那时陕西职工月平均工资也就大几百,7万块钱都能在省城西安买一套房了。
债务到期后,老张多次上门去找老国要账,老国也陆陆续续还了一些小钱,但大头没还。
2001年12月19日,老张又去找老国要账,老国在借条上最后一次背书,称仍欠老张借款69100元。
老国的债主可不止老张一个,他欠的钱也远不止这点儿。谁的钱都不是大风刮来的,别的债主也纷纷日催月逼的,一波还未平息,一波又来侵袭,茫茫人海狂风暴雨。
老国还不出,还不清,吃不消了,他于2003年4月挥挥手作别家乡,外出躲债去了。
这一年,老国年过半百,老张年过花甲。
老国离开家乡后,辗转内蒙、陕北、宝鸡等地,以打零工度日。老国自称这期间,其一直未与家人及亲属联系,怕走漏风声,引来债主催债。
老国一去不复返,杳无音讯,天长日久的,人们也慢慢习以为常,慢慢淡忘了老国,觉得他可能已不在了。
老国躲债9年半后,2012年7月17日他的户籍被派出所给注销了。
也不是所有人都淡忘了老国的,被借了7万元的朋友兼债主老张就一直对老国念念不忘的,一直想着怎么收回这笔债。
人的耐心是有限的,耐心很好的老张望眼欲穿地等了18年(2001年老国最后一次打借条时起)后,等不及了。
2019年2月13日,老张将老国诉到县法院,要求老国偿还借款。法院依法让老张提交老国的户籍信息,老张设法去调取老国的户籍信息,调不到,提交不了。因为老张没提交老国的户籍信息,法院遂驳回了老张的起诉。
老张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父债子偿。
2021年7月12日,因老国下落不明,老张又将老国的两个儿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诉讼过程中,老国的两个儿子认可其父已失踪20余年。经法院调取老国的户籍信息,显示老国户籍已于2012年7月17日被注销了。
老张说,父债子偿。
法官释明,父未死,子不用偿父债。
老张闻言后,遂一不做二不休,准备“弄死”老国。
2021年10月9日,老张申请宣告老国死亡一案在县法院立案。
为什么不是老国亲属的老张,能到法院申请宣告老国死亡呢?凭什么呢?
因为老张是老国的债权人,算利害关系人,且老张主张不申请宣告老国死亡,就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死亡案件时,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请人的其他近亲属,以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一)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均已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
(二)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
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民事主体不能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但是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除外。
法院受理后,查明老国下落不明约20年,早就超出了法定的“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期限,可以宣告死亡。
《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宣告死亡案件必须发公告,且法定公告期为一年。
县法院于2021年10月16日在《西部法制报》发出寻找老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
公告期届满后,老国仍然下落不明,其未向县法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
2022年10月20日,县法院作出判决:宣告老国死亡。
裁判文书:(2021)陕0431民特5号《民事判决书》。
此时,老国69岁余,躲债19年半。
此时,老张81岁余,要债20余年了。
老国实际上死没死呢?
当然没死了。
没死的老国获悉(他怎么获悉的,不清楚)老张因为欠钱的事情把自己给宣告死亡了,坐不住了,不躲了,不藏了,出来了。
2023年3月,年事已高、身体多病的古稀老人老国想叶落归根,终老家乡,他返回了阔别廿载的家乡。
返乡后,老国去派出所补办居民身份证,派出所告知其得先去撤销掉县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2023年3月16日,老国申请撤销宣告自己死亡判决一案在县法院立案。
被法院宣告死亡的人又出来了,怎么办?
法院应依法撤销死亡宣告。
《民法典》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2023年3月30日,县法院出判决,撤销之前宣告老国死亡的民事判决。
裁判文书:(2023)陕0431民特39号《民事判决书》。
此时,老国70周岁,古稀老人。
此时,老张82周岁,耄耋老人。
这场躲债与催债的战斗,两人已经打了20几年了。
巧合的是,宣告死亡和撤销宣告死亡的两份判决书是同一套班子出具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都是同一人。
老国在这几个人手里,那是正儿八经地死去活来了各一次。
老国现身后,会不会或者有没有清偿老张的债务?清偿了多少?
笔者不清楚。
或许,两位七老八十的老人之间的催债与反催债的战斗还在继续,也说不定。
老张的做法是特例,别的债权人如果想抄作业,未必能抄成功。
生死者,大事也。
在近亲属等人未同意的情形下,法院轻易不会让债权人宣告债务人死亡的,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宣告死亡的案件,法院会比较克制谨慎。
(2022)鄂0105民特41号《民事裁定书》中的本院认为内容就体现了法院的这种裁判口径。
法律赋予了“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权利,但并未就该“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及顺序进行明确规定。从宣告死亡引发的法律后果主要为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两方面考虑,普通债权人基于处理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的目的而启动特别程序,如支持其申请对被申请人予以宣告死亡,则必然引发被宣告死亡人的人身关系随之发生变动的法律后果,进而造成与其具有人身关系的相关主体身份的混乱。
故从权利保护的侧重性上看,“利害关系人”应当具有顺序性,且与被申请人具有人身关系属性的主体具有优先申请权。现申请人李某未经与被申请人谭某具有人身关系的主体同意,径直以处理谭某所负债务为目的而向本院申请宣告谭某死亡,与法律精神不符,其申请人资格亦明显不符,故对其本次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老张和老国的案件,基本把宣告死亡的全流程都走了一遍,简直有点儿像教科书里的教学案例了。
现在,就算老张能把欠款全部要回来,物价、货币的购买力和20几年前比,也不知道差了多少倍了。
这件事儿,出借人老张不存在占便宜的可能性,只有亏多亏少的选择。
出借有风险,出借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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