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辩护律师对公司法和刑法的融汇理解,对于资产评估法律法规的深入把握和娴熟运用,成功打掉3份专利资产评估报告,帮助合议庭法官迅速准确地理解案涉商业行为的法律定性,对于最终的判决结果,起到了莫大的助力。 这既是专业融合的魅力和价值,也是极致追求的回馈。
【全文】
题记
本案是一起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被控职务侵占罪的刑事案件,郑绪华律师团队清晰地论证越权担保不构成职务侵占犯罪、控告人与被告人之间构成股权代持关系、案涉专利评估报告存在严重缺陷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等,成功将起诉书指控的侵占2520万元减少至侵占680万元(未遂),并酌情判处8个月有期徒刑。殊为难得!
一、案件简述及背景
被告人A 是甲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甲公司另有股东B和C,股东A、B和C均将其对某港股上市公司所持股份交由甲公司代持并签有代持协议。其中A被代持的股权份额为26%,案发当时价值840万元。
2016年8月,A向股东B(监管甲公司公章,时任财务总监)借出甲公司公章,并以该公章为A 向某公司借款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A未能偿还某公司1000万元借款,被某公司诉至法院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法院判决甲公司连带清偿该1000万元借款,导致甲公司被强制执行偿还了该1000万元款项。
2019年8月,A持甲公司公章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将甲公司所代持某港股上市公司股权(包含代持B和C的部分,下同)转让给乙公司,合同约定乙公司首先向A个人账户付款30万元,剩余应付款项中的1500万元用于抵消A个人欠案外人的1500万元债务,其余部分用乙公司所持物业等额抵债。如果甲公司不同意上述剩余款项的付款方式,也可直接要求乙公司支付现款。
其后乙公司向A 付款30万元,A也将甲公司所代持股权过户给乙公司,但乙公司未再继续向甲公司付款。
2019年9月,A将甲公司所属的若干专利(大部分欠缴官费)转让给其亲戚任职的公司,但甲公司未收到任何费用。
2019年10月,甲公司进入清算阶段,A将前述转股协议提交给甲公司清算组。清算组遂代表甲公司申请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全部款项,并获仲裁支持。但申请执行时未能执行到相应款项,遂以职务侵占罪向公安机关控告A。
二、公安侦查阶段
A被拘留后,我们受家属委托及时会见了A,根据会见了解到的信息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阐明A 与甲公司之间存在股权代持以及错综复杂的债务往来纠纷尚未结清,在此基础上A擅自转让股权和专利以及收受30万元股款等事实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处理,不能草率启动刑事程序追究。但很快被拒。
为了争取主动,我们建议A通知家属及时归还已收的30万,并获同意和履行。
现在回想起来,无论后来是否做无罪辩护,及时还款对于本案被告人最终的刑事责任,以及对案件处理的空间把握,都是极为有利的正确之举。
二、审查起诉阶段
1. 成功取保
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我们即时申请阅卷,并根据对检方证据的梳理和分析,及时提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律意见书》,主要阐明在A与甲公司存在未结清债务纠纷的基础上,即便A收受30万元可能构成犯罪,其主动还款行为和将其中的部分款项帮甲公司偿还银行贷款等行为足见其社会危害性极小,且即便其抵债行为被认定为犯罪,也因仲裁否定而未给甲公司造成实际损失,鉴于其极小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取保。
一周后,我被电话通知取保成功。
2.建议不起诉被拒
在《不应提起公诉的法律意见书》中,我们重点论证A与甲公司之间存在未结清债务纠纷的事实以及代持关系等事实,证明A与甲公司之间应按债务纠纷基础上的抵债行为认定和处理,其并无侵占甲公司财产的主观恶意;结合其曾以所收30万元部分为甲公司偿还银行贷款的行为进一步印证其并无主观非法占有的故意;且即便存在侵占,案涉被侵占金额(扣除为甲公司归还贷款后余额不到20万)在深圳地区属于较小数额,可不按犯罪论处。
由于案涉股权历经20+年的形成和变化周期,虽有多份书面协议载明代持关系,但因部分证人反对代持关系的陈述,检察官对是否真实存在代持关系不能确定。即便我们以表格形式向其展示代持股权的形成和变革等历史沿革,其仍困扰于证人证言,对我们明确论证代持关系成立的结论未予采信,致使案件进一步被起诉到法院。
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作的大量辩护和说理工作未能产生期待的效果,很是遗憾!
三、审判阶段
1. 庭前准备阶段
法院通知开庭前,我们经电话询问后再次到法院查阅和复制了新的证据材料,并于开庭前与已经取保的A 和团队另一位律师开会,协调确定开庭的重点辩护方向和辩护要点,聚焦代持关系事实和专利资产评估报告的证据瑕疵。
2. 第一次开庭打掉控告人自行委托的评估报告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和举证后,我们逐一进行了详细和有针对性的质证,并重点对评估报告提出质证意见,指出相应资产评估机构系控告人委托而非办案机关委托,不具有客观真实性。
庭后,检察机关针对我们的质疑,又重新委托同一机构再次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
临近第二次开庭前,检察机关又再次委托另一家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根据最后的评估报告变更了指控的侵占转让专利的相应金额。
3.第二次开庭打掉检察院委托的两份评估报告
针对检察机关庭后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我们进一步质疑:检察机关委托的第一个资产评估机构与控告人原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相同,甚至执行评估的资产评估师也完全相同,在辩护人首次开庭时已经对第一份评估报告提出质疑的情形下,相应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未予回避,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要求的回避规定,存在评估机构“刻意维护在先结论”从而违反独立公正的极大可能性,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对于检察机关委托的另一个不同的评估机构所作的评估报告,我们质疑:被评估资产在基准日不符合评估报告所载明的假设条件从而不具有合法性,主要包括:①评估报告假设基准日时被评估资产仍保持现有用途不变并持续经营,但基准日时甲公司已被法院判决解散且评估机构已被告知此信息,故相应专利不具备“保持现有用途不变并持续经营”的假设条件,相应评估结论失效;②评估报告所选择的价值类型(市场价值)不符合公司进入清算状态下依法应当选择的的价值类型(清算价值);③评估报告所选取的成本法也不符合相应法规确定的前提条件。
4.第二次开庭的其他战果
(1)检察官撤销越权担保的相应指控
第二次开庭时,我们向法庭举出一份重要证据,即以“擅自+担保+股东会+刑事犯罪”为关键词,范围为全国,期限为最近10年,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所搜索到的案例结果为0。
短暂休庭后继续开庭时,检察官向法庭提出,不再将越权担保1000万元所涉行为作为犯罪进行指控。我们暗自叫好。
(2)重点论证代持关系
第二次开庭时,我们重点向法庭陈述,在多份书面协议确认代持关系存在的基础上,在期间甲公司曾将部分股权转让款全部转给A的基础上,即便有部分证人作出相反的证言,但在该证言没有相应证据予以支撑的情况下,不能仅凭空口证言而否认书面协议所证明的事实。
四、难得的一审判决结果
2个月后,一审法院宣告判决,认为代持关系成立,历次专利评估报告存在严重缺陷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对于A擅自转股并以转股款抵偿自己借款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但侵占款应为抵债款扣除其被代持股权当时的价值后的剩余部分即680万元,故A属于侵占未遂,且有主动还款和坦白情节,遂作出判处8个月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五、结语
本案辩护人通过强有力的举证和辩护,迫使公诉人在法庭调查结束后主动撤销对被告人越权担保致使控告人受损1000万元的职务侵占指控;并通过对资产评估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程序的透彻把握,成功说服合议庭法官以证据缺陷为由而不认定擅自转让专利所致职务侵占20万元的指控,从而获得非常难得的判决结果。
虽然如此,本案一审判决仍为被告人留下了较大的上诉空间。
复盘整个辩护过程,辩护律师对公司法和刑法的融汇理解,对于资产评估法律法规的深入把握和娴熟运用,成功打掉3份专利资产评估报告,帮助合议庭法官迅速准确地理解案涉商业行为的法律定性,对于最终的判决结果,起到了莫大的助力。
这既是专业融合的魅力和价值,也是极致追求的回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