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动态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重大”的要求,依据科学研究、学科建设、资政育人“三位一体”的方针,打造中国乃至世界司法研究的重镇、中国司法学科建设的平台、卓越司法人才培养的基地、司法文明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智库。
高院:承租人无权针对租赁物所有权确认判决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宝引证码】CLI.A.0128508
    【学科类别】民商法学
    【出处】微信公众号:小甘读判例
    【写作时间】2024年
    【中文关键字】承租人;租赁物所有权
    【全文】  
     


      裁判摘要:
      承租人未能证明租赁期满后,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所以,承租人针对前案有关租赁物所有权的诉讼标的并不享有独立请求权,前案确认所有权的处理结果,亦与承租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承租人如对租赁物投入改造所涉相关权利义务存有争议,可以依法根据租赁合同关系另行主张。
      案例索引:
      福建某某公司与泉州某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终73号;裁判日期: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简要事实:
      某甲公司承租某乙公司东侧第三期空地建成混凝土搅拌站后,出租给福建某某公司使用。因某乙公司的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机器设备在执行程序中被拍卖,某甲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后,又提起前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审法院就前案再审作出(2022)闽民再438号民事判决,确认案涉土地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拍卖成交价款中的2518369元归某甲公司所有。
      福建某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主张其在承租混凝土搅拌站期间对部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进行投入或改造,该部分资产所有权应归其所有,故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前案再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福建某某公司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前案系某甲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某乙公司之间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诉讼标的为搅拌站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权利归属争议。
      福建某某公司虽与某甲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取得对搅拌站的经营使用权,但并不因此享有搅拌站相关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所有权。
      《租赁合同》第7.1条约定:“对于福建某某公司投入改造所产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可在租赁期满后由双方协商折价归某甲公司所有,或由福建某某公司在租赁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全部自行拆除或搬走,6个月后仍未拆除或搬走的,某甲公司有权进行处置。”根据《租赁合同》及续租补充协议,租赁期已于2022年12月24日届满。
      福建某某公司未能证明租赁期满后,其经协商取得相关机器设备的所有权。所以,福建某某公司对于前案诉讼标的并不享有独立请求权,前案确认部分拍卖价款归某甲公司所有的处理结果,亦与福建某某公司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福建某某公司提起的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并无不当。福建某某公司如对租赁期间投入改造所涉相关权利义务存有争议,可以依法根据租赁合同关系另行主张。


    【作者简介】  
    甘国明,单位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4/8/27 8:57:32

上一条:我国汽车远程升级(OTA)技术监管制度分析 下一条:利用银行系统漏洞获取财物行为的辨析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