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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案的金额进行合理认定的审判规则——邓某利用网络婚恋平台诈骗案
    【学科类别】刑法学
    【写作时间】2024年
    【中文关键字】网络犯罪;诈骗罪;经验法则;存疑有利于被告人
    【全文】  
     


      裁判要点:
      1.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且诈骗行为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诈骗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重要区分要件为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自愿处分或交付财产。
      2.经验法则的运用。经验法则作为法官自由心证的前提和基础,在证据法则中具有重要作用。但经验法则的运用并不是绝对自由的,必须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社会的主流价值取向,否则易造成司法不公。
      3.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适用。在刑事诉讼中,当出现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致,或者案件事实的认定中出现不确定因素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或者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认定。简言之,该项原则适用于法律和认定案件事实存在模糊之处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体现了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案件索引:
      一审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沪0105刑初129号  于2017年5月22日结案
      基本案情: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1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邓某通过网络结识被害人李某某等多名女性并与之交往,并谎称其系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以帮助被害人办理落户或介绍工作需送礼、借款等为由,在本市长宁区等地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李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5.78万元;骗取被害人刘某财物共计2.1万余元;骗取被害人朱某某财物共计5万元;骗取被害人刘某某财物共计8,000元;骗取被害人裴某某财物共计8,000元;骗取被害人任某财物共计1.7万元。同年10月19日,被告人邓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交代了主要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六年以下并处罚金之刑罚。
      被告人邓某辩解称,指控其诈骗被害人李某某一节,其没有收到李某某所送1万多元的礼物,另其在2016年4月22日在日本料理店吃饭仅收到李某某从ATM机取款的4,000元而不是1万元。指控其诈骗被害人刘某某、裴某某各8,000元购物卡事实不存在,其没有收过上述两人所送的财物。指控其诈骗被害人刘某2.1万余元、朱某某5万元、任某1.7万元没有异议。但对朱某某已归还2万元,对李某某已归还7,000元。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关于诈骗被害人李某某一节有5,000元系借款,诈骗被害人朱某某一节有3,000元系借款,均应当从诈骗金额中予以扣除;2、关于2016年4月22日诈骗被害人李姗妍10,000元的指控,仅有被害人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的只有4,000元。3、关于被害人李某某称给予被告人的价值14,000元的礼品,没有证据证明是否给过被告人,应当从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4、关于指控诈骗被害人刘某某的8,000元购物卡,仅有被害人的陈述和发票,没有证据证明给过被告人,应当从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5、关于指控诈骗被害人裴某某8,000元购物卡,目前证据只能证明其把购物卡交给了王晓婷,但无法证明王晓婷交给了被告人,且钱也是王晓婷归还的,应当从犯罪金额中扣除。6、被告人对自已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系坦白,表示愿意退赔并缴纳罚金,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邓某通过网络结识被害人李某某等多名女性并与之交往,并谎称其系上海市人力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以帮助被害人办理落户或介绍工作送礼、借款等为由,在本市长宁区等地实施诈骗,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6年1月,被害人刘某在“佳缘网”上认识了被告人邓某并交往。嗣后,被告人邓某谎称自已是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能帮助刘某解决在沪落户、调动工作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财物共计2.1万余元。
      (二)2016年1月,被害人朱某某在“百合网”上认识了被告人邓某并交往。嗣后,被告人邓某谎称自己是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以能介绍朱某某到东方航空公司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某财物共计5万元。
      (三)2016年3月,被害人李某某在“珍爱网”上认识被告人邓某并交往。嗣后,被告人邓某谎称自己是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以能帮助李某某解决在沪落户、孩子读书等为由,片区被害人李某某财物共计4.38万元。
      (四)2016年6月,被害人任某在“美丽约网”上认识了被告人邓某并交往,嗣后,被告人邓某谎称自己是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以能帮助任某解决在沪落户等为由,骗取被害人任某财物共计1.7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邓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部分赃款经追缴在案,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邓某诈骗金额中应当扣除被害人李某某所送价值14,000元的礼物、扣除诈骗被害人刘晓婷8,000元购物卡,扣除诈骗被害人裴某某8,000元购物卡的辩护意见,鉴于上述指控中,虽有被害人一方的陈述等证据,但缺乏其他必要的证据相互充分印证,且被告人对此均予以否认,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辩护人关于2016年4月22日一节诈骗被害人李某某金额为4,000元的辩护意见,鉴于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与被告人邓某2016年10月19日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当日诈骗金额为10,000元,被告人其后翻供仅收到被害人4,000元没有充足理由,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关于已归还被害人李某某7,000元,已归还被害人朱某某20,000元的辩护意见,鉴于被告人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对此均予以否认,故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向被害人李某某借款5,000元,向被害人朱某某借款3,000元应当从诈骗金额中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鉴于被告人邓某虚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以借款为名向被害人骗取财物,且事后亦没有归还,应当并认定为诈骗金额,不得予以扣除,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邓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利用网络婚恋平台实施诈骗行为的案件。被告人邓某通过网络婚恋平台提供的便利服务“物色”被害人,虚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通过感情投资降低被害人心理防线,再以解决落户等为名加以诱惑,实施诈骗行为。
      第一,本案在审理中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双方关于诈骗金额的陈述不一致,这需要法官基于自由心证和相关证据法则,通过逻辑和经验对各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认定,使判决有法可依、有理可循。如本案中被告人辩解称向被害人李某某借款5000元,向被害人朱某某借款3000元应当从诈骗金额中予以扣除,已归还被害人李某某7000元、被害人朱某某20000元,辩护方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两名被害人对该还款事实予以否认。本案被告人虚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并使被害人陷入该错误认识中,认为被告人能为自己提供帮助,在该情况下的借款应认定为以借款为名实施的骗取钱财的行为,且事后被告人没有流露出归还的意思,事实上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归还了借款,通过对借款凭证、交易流水、证人证言等证据的审查,依照一般人的理解,便会发现被告人邓某的辩解不合乎常理。当缺乏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各执一词时,法官的经验便显得尤为重要,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句话并非否认逻辑的作用,而是强调了经验法则在纷繁复杂的审理中的重要性。
      第二,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案中,被害人李某某陈述称曾赠送给被告人价值14000元的礼物,被害人刘某某、裴某某陈述称分别被骗价值8000元的购物卡,但缺乏相关证据加以佐证,只有被害人陈述,且被告人对此予以否认,判决最终采纳辩护方的意见,对该部分金额予以扣除。在司法实践中,受严厉打击犯罪的影响,司法工作人员容易先入为主对被告人进行有罪推定,产生被告人的辩解都是狡辩的错误认识,并对被害人的陈述存在天然的同理心从而不加以论证。本案的审判坚持站在理性第三人的角度,对控辩双方的论述进行推敲,在当前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诈骗了被害人李某某的礼物和刘某某、裴某某的购物卡的情况下,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对该部分金额不予以认定,对争议焦点部分的诈骗金额作出合乎法律和经验的认定。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仅体现了刑法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更是预防出现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则。
      第三,网络的不断发展使得诈骗行为不再拘泥于传统的方式和手段。随着信息技术的更新,网络由“信息媒介”向“生活平台”转换,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第二空间,人们一般称其为网络社会或者虚拟社会。对于这种线上线下并存的社会结构,有学者称之为“双层社会”。本案中,被告人正是利用网络婚恋交友平台实施诈骗行为,相较于传统婚恋交友方式,网络群体更为广阔,为了提供便利的服务,网络婚恋平台往往可以设定择偶条件来推送信息。被告人邓某正是利用网络的便利,虚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可以为被害人办理落户、换工作等借口,让被害人陷入错误意识,自愿处分财产,为被告人所谓的“送礼”等行为买单。该类案件往往受害人次多,难以被察觉,本案中被告人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内诈骗数名女性,诈骗金额高达13万余元,被害人往往等到人财两空时才意识到被骗。司法实践中可加强对该类案件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预防该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作者简介】  
    卢婷婷,单位为如皋市人民法院。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4/10/22 10:3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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