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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中热点问题讨论
    【学科类别】合同法
    【出处】北大法律信息网网首发
    【写作时间】2024年
    【中文关键字】赠与合同
    【全文】  
     


      针对赠与合同案件中,大多数属于因婚外情赠与第三者财物,夫妻另一方遂起诉第三者或第三者及出轨方要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一、该种赠与行为本身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认为赠与行为可撤销,二是认为赠与行为无效。第一,赠与行为可撤销,系根据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赠与合同相关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同时也规定了赠与人可以撤销的赠与的法定情形: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合法权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赠与被撤销正是基于严重侵害赠与人与被赠与人近期书的合法权益的情形。第二,赠与行为无效,原告应证明该赠与行为的目的和用途系用于维系婚外情关系,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故根据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笔者认为该类赠与合同应为无效,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是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的基本原则,即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违法法律、违反公序良俗的应为无效。
      二、出轨方的诉讼地位问题,司法实践中亦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出轨方应作为共同被告,因为赠与合同发生在出轨方以及第三者之间,系合同关系人,另一方起诉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将二人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当。第二种观点认为,出轨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关于第三人的法律规定,出轨方应认定为对本案没有独立请求权,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应列为第三人。要搞清楚这个问题,便又引出另一个问题,出轨方有没有独立请求权,若认定为赠与合同无效,那么第三者应当返还的款物,应当返还原告还是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返还原告夫妻二人?若是认为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返还夫妻二人,那么应返还款物中应有一半属于出轨方,出轨方有权利不要求第三者返还?笔者认为,首先,原告能够向第三者主张返还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合同无效,而合同无效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双方的权利义务状态应当恢复到这一行为实施前的状态,已经履行的应当恢复原状,故不存在出轨方可以要求第三者不返还一半款物的情形。其次,虽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无权就他人之间的合同效力请求法院进行认定,但是原告主张赠与合同无效的目的也是为了要求第三者返还相应款物,基于所有权,而并非债权。故原告亦可不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直接向第三者主张返还相应款物,更加能够证明出轨方没有独立请求权,原告方亦不需要通过出轨方来向第三者主张权利。最后,该类案件并未必要共同诉讼,也非普通共同诉讼,出轨方参加诉讼的目的更多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情况,出轨方对可以站两方阵营,而对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故该类案件中,出轨方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更为适宜。
      三、该类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中款物返还在司法实践中亦存在争议。第一,出轨方在节假日、纪念日等具有纪念意义,如“520、1314” 的转账,该类转账实践中没有争议,应认定为出轨方为了维系不正当关系的赠与,第三者应予全部返还。第二,因不正当关系,出轨方已与第三者孕育非婚生子女,该部分赠与原告是否有权主张返还?首先,若第三者有证据证明,该部分转账确系用于非婚生子女的必要的抚养费且不超过一般水平,那么根据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该部分转账具有人身专属性,原告方不可要求返还。其次,抚养费除外,出轨方其他赠与给第三者的款物,第三者并不能证明该部分系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原告是否有权返还?该种情况在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第三者既然不能证明该部分款物的用途、目的,那么便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原告可基于合同无效而主张要求返还。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该部分款物的赠与发生在非婚生子女出生之后,按常理推断,应认定为系出轨方对非婚生子女及第三者的共同赠与,赠与给非婚生子女的部分款物不存在非法目的,不应属无效,原告无权要求返还。第三,出轨方与第三者之间相互转账,除赠与合同法律关系外,还存在其他如借贷法律关系等,此种情况下能否在返还赠与款物时扣减?能否一并处理? 首先,关于出轨方与第三者之间的相互主张,更是为了维系双方之间不正当关系,应属于无效,能返还的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其次,关于不同种法律关系能否在该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中处理,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从法律规定角度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可以合并审理。而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中出轨方与第三者之间发生的其他法律关系,无论是出轨方还是第三者提出诉讼请求,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况,故应当另诉。第二种观点认为,从减少讼累的角度出发,征询当事人意见,若均没有异议,可以合并审理。


    【作者简介】  
     

    朱添奕,如皋法院法官助理。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4/11/30 17: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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