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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类别】合同法
【出处】北大法律信息网首发
【写作时间】2024年
【中文关键字】租赁合同;承租人;次承租人;超期转租
【全文】
【基本案情】2020年9月30日,徐某为开饭店租赁张某房屋并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三年,租金7万元、押金1万元。徐某在租赁一年半后,于2022年1月20日将该房屋转租给王某,并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三年,租金7万元,押金1万元。同时,徐某与王某签订店面转让协议,将饭店经营权及店面内的家具、设备(房东张某的红木家具除外,红木家具租金2万元/年,用餐费抵扣的方式给房东租金)一次性转让给王某,转让金为15万元,并约定如有一方违约,违约责任为转让金的2倍。如一方中止合同亦视为违约。2023年9月30日,房东张某称与徐某租赁合同到期,不再续租,并将该房屋以10万元租金出租给案外人刘某。后,王某为维持经营,与刘某签订租赁合同,租金为10万元一年。
王某遂将徐某诉至法院,认为徐某作为转租人在明知剩余租期不足两年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三年租赁合同,致其对房屋花费10万元装修费但因租期问题无法继续租赁。故要求徐某给付违约金30万元,并赔偿其装修费损失。
【法院裁判】
本案争议焦点如下:1、徐某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认定?2、徐某与王某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认定?3、损失如何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1,徐某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本院认为,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未在六个月内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本案中,店铺转让协议中约定房东可以以餐费抵扣的方式收取红木家具租金,事实上房东以该方式收取红木家具租金后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可以看出房东张某知晓并同意徐某转租,故徐某与房东张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关于争议焦点2,关于徐某与王某租赁合同效力,本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徐某与王某的转租租期明显超过徐某与张某的剩余租期,属于超期租赁,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出租人并非合同相对方,该租赁合同亦无法定无效情形,应合法有效,约束徐某与王某。
关于争议焦点3,损失如何认定?因徐某的原因导致合同存在超期部分不能履行,应由承租人即徐某向王某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王某确实为租赁案涉房屋比原租金多花费3万元、王某的饭店未迁出、一直正常经营等因素,徐某亦抗辩违约金过高请求调整,本院综合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徐某给付王某违约金5万元并退还押金1万元,合计6万元。
【法官说法】本案涉及到转租行为效力以及超期租赁的认定。虽然张某同意徐某的转租行为,但合同具有相对性,原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受转租合同期限的影响。在徐某未继续与张某续租的情况下,徐某与王某的转租期限超出徐某的剩余租赁期限,构成超期租赁,对出租人张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因超期租赁而给王某带来的损失应由徐某承担。
法官提醒,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一定要注意审查出租人是否具有出租房屋的实体权利,充分了解承租房屋的产权状况、实际使用情况,可以要求出租人出示产权证书原件,若其无法提供或房产证载明的所有权人与出租人信息不一致,则极有可能是转租的“二房东”,此时可以要求出租人提供其与所有权人签署的租赁合同,并注意审查合同的租赁期限及是否约定不得转租。
【作者简介】
刘娟,单位为如皋市人民法院。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4/12/6 10: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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