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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类别】监狱学
【出处】北大法律信息网首发
【写作时间】2024年
【中文关键字】罪犯;自杀心理;严重抑郁
【全文】
自杀的本质,即是自身产生的极端程度的攻击指向自身,弗洛伊德在丧失与抑郁中,提及自杀和sadism有关,而sadism成分无非:violence+sexual satisfaction+mastery(掌控本能是弗洛伊德在后来的著作中所扩充的),翻译为:我从折磨并杀死自我的过程中中获得原应从外界获得的掌控感和快感。在个人快感的引申下,自残的人和自杀的人在这方面有其相似性,依照情感矛盾对立的原则,强烈的痛苦会唤起同样强度的欢乐和快感。自残者和自杀者在反复强烈的自我伤害中生理痛苦被自虐的快感覆盖。这既是自杀心理产生的精神土壤。而罪犯与普通人相比其快感更难得以获得与享受,在长期无快感,消极的精神状态下,依照情感矛盾对立的原则,罪犯便会以自残,自杀的强烈痛苦来换取久违的快感。
谬误1:自杀是一种不合理的行为。事实上,从罪犯的角度看,几乎所有采取自杀行动的罪犯都有充足的理由。有的是心理积郁,长期得不到疏导;有的是被狱内欺凌导致的自我否定;有的是以自杀为手段来获取某种精神或物质利益。因此,在狱内,监狱干警要积极关注罪犯心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维护监狱安全稳定。
谬误2:自杀的罪犯患有精神疾病。事实上仅有少部分自杀未遂的罪犯或自杀成功的罪犯患有精神疾病。有自杀行为的罪犯群体中大多数人是由狱内狱外生活中的负面事件的积累与突发性的事件引起的,自杀是作为一种应激性的行为。比如,狱内生活的压抑性、无法融入群体的焦虑、遭遇挫折、狱外亲属的去世等等。
谬误3:罪犯自杀未遂后,就不会再次自杀。通常,我们认为一个人自杀未遂是因为这个人主观上并不想死。既然他主观上并不想死,那么其再次实施自杀的可能性就很小了。然而事实上并不是这样,许多时候,一个人自杀之所以失败,是因为人类自身的求生本能救了这个人的生命,并不是其主观放弃的。许多自杀案例中,自杀者第一次实施自杀行为只是探索、试验性的,如割脉时可能下手很轻,服用致死药物的剂量也可能很少,但是自杀者正是通过这种不断的试探、实验性自杀积累成功的“经验”,直至自杀成功。因此在狱内,对自杀未遂的罪犯要保持高度警惕,防止其二次或再次实施自杀行为,危及监狱安全。
谬误4:情绪好转,会减少自杀危险。狱内罪犯最可能实施自杀行为的时刻常常是其情绪较为活跃,欢乐的时刻。当有自杀这一念头的罪犯在严重抑郁后突然变得异常活跃之时,他反而更有可能实施自杀行为。监狱管教干警在狱内要时刻关注这种有反常情绪的罪犯,主动帮助其化解自杀危机。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4/12/14 14: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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