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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图片热门案例梳理与分析
    【学科类别】人工智能
    【出处】微信公众号:周公观娱
    【写作时间】2024年
    【中文关键字】AI生成图片;案例分析
    【全文】  
     


      江苏常熟法院的“伴心”案件再次将AI生成图片这个新时代的主题带到公众面前。实际上,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这都早不是第一起由人民法院公开判决的与AI生成图片相关的版权纠纷案件。
      我们在“AI娱法”系列的第一篇文章中就有介绍,AI生成图片涵盖两个环节。第一,AI生成平台使用海量数据进行模型训练;第二,用户使用AI工具创作图片。由此,针对不同的主体之间的关系,AI生成图片产生的版权纠纷具有多种类型,本文仅就两类典型纠纷介绍如下:
      ONE
      AI生成平台数据训练引发的版权争议
      该类纠纷系指原始作品权利人与AI生成平台之间基于AI模型数据训练而产生的纠纷。AI生成模型需要通过大量数据训练,而这些数据往往涵盖公共领域的数据、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以及平台用户输入/输出过程中被平台记录的作品。其中,就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因平台在使用该类作品进行数据训练时往往并未获得该类作品权利人的授权,且由于针对海量作品获得在先授权存在现实困难。因此,针对该类原始作品及其权利人与AI生成平台之间的版权纠纷往往也是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
      ?奥特曼形象国内权利人诉某AI绘画网站著作权侵权案(广州互联网法院 全球首例生成式AI奥特曼图片侵权案)
      案情介绍:原告新创华公司系奥特曼系列形象的著作权独占被授权方,具有独立维权权利。被告经营的Tab(化名)AI绘画网站,可以根据用户的文字指令生成图片。因用户使用Tab指令生成奥特曼相关图片时,输出的图片与原告奥特曼形象实质性相似,且该Tab利用该AI绘画功能向用户收取高额费用。新创华公司认为被告的经营行为构成侵权,遂将该案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
      判决总结:就该案纠纷,广州互联网法院已于2024年2月8日作出生效判决(案号:(2024)粤0192民初113号)。判决认为,原告所提供的、由Tab网站生成的案涉图片,部分或完全复制了“奥特曼”这一美术形象的独创性表达,且案涉生成图片部分保留了“迪迦奥特曼复合型”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并在保留该独创性表达的基础上形成了新的特征。因此被告的涉案行为构成对奥特曼作品复制权以及改编权的侵权。同时法院考虑到本案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背景下生成物侵权的新情况,因此在同一被诉侵权行为已经纳入复制权、改编权控制范畴的情况下,该案不再就是否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重复评价。然而,在该案中,法院并未对AI模型数据训练是否构成侵权作出过多的论述。法院认为:考虑到被告并未实际进行模型训练行为,法院对于原告提出的将案涉奥特曼物料从被告训练数据集中删除的诉请并未予以支持。
      英国Getty Images集团诉Stability AI案
      案情介绍:2023 年 1 月,Getty Images(一家“全球领先的视觉内容创作者和市场”)在英国高等法院对开源生成人工智能 (AI) 公司 Stability AI 提起诉讼。Getty 指控 Stability 的自动生成图像的深度学习 AI 模型(称为“Stable Diffusion”)侵犯了其知识产权。
      判决总结:该案目前尚未最终审结,Stability 公司希望在临时听证会上驳回 Getty 公司提出的两项诉讼请求。但在2023年12月1日,英格兰高等法院就该案发布了判决草案,法院并没有驳回 Getty 公司提出的任何诉讼请求,而是质疑 Stability 公司提交的证据的“可信度”。
      TWO
      AI生成图片被侵权类纠纷
      该类纠纷产生于运用AI工具生成图片的创作者与使用该生成图片的第三方主体之间基于图片的使用而产生的著作权纠纷。
      李某就AI生成图片《春风送来了温柔》诉刘某著作权侵权案(北京互联网法院 国内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
      案情介绍:原告李某使用AI生成涉案图片,后将该图片以“春风送来了温柔”为名发布于小红书平台;被告刘某系百家号博主,其发布了名为《三月的爱情,在桃花里》的文章,并使用了原告该AI生成的图片作为配图,李某遂就此提起诉讼。
      判决总结:2023年11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就首例AI生成图片案作出判决(案号:(2023)0491民初11279号),法院围绕“关于智力成果的认定”“关于独创性的认定”“关于作品的认定”“关于美术作品的认定”“关于著作权的认定”等维度对涉案图片进行分析,最终审理认为:“涉案人工智能生成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创性智力投入,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等。该案率先确定了体现人独创性智力投入的“内容”就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原则。(关联阅读:热案速评| 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第一案宣判,同案为何不同判?)
      林某就AI生成图片《伴心》诉杭州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国内第二例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案)
      案情介绍:原告林某使用AI工具生成图片《伴心》,并在国家版权局完成版权登记,随后其发现该作品《伴心》被被告改编成实体装置,展示在常熟琴湖溪里花园城前,并用于广告宣传。林某认为此举侵犯了其就涉案美术作品《伴心》的署名权、发行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遂针对被告提起诉讼。
      判决总结:2024年10月18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结合个案事实作出判决(案号:(2024)苏0581民初6697号)。判决中,法院重点关注了涉案图片的生成过程,创作者的权利范围以及侵权方具体的侵权行为。具体而言,法院认为:“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限定为作品登记证书附件所载明的《伴心》平面美术作品,而非半个爱心的立体艺术装置。”而对于被告侵权行为,判决仅认为“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限定为作品登记证书附件所载明的《伴心》平面美术作品,而非半个爱心的立体艺术装置。”而对于两被告通过实地搭建等方式将原告作品类似的创意付诸实践的行为,判决并未作出侵权认定。“著作权法不保护创意或构思,著作权人不能禁止他人使用其作品中所反映出的思想或信息。因此,两被告通过实地搭建等方式将与原告作品类似的创意付诸实践的,既不构成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也不构成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因此本院对于原告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
      回归本文之初衷,探讨AI生成图片的可版权性。就第二类AI生成图片被侵权的版权纠纷,比较两案的裁判思路,基于“思想-表达”二分法的论述角度,不难看出现有的国内裁判趋于认定:
      1. 在创作过程中,创作者选择提示词、设置提示词的优先顺序以及参数等反复测试过程体现了人的智力劳动成果,且在不断调整提示词,修改参数条件的过程能够体现个人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满足独创性要件;
      2. 对于AI生成图片的侵权行为认定限于对图片作品本身的直接复制和使用。而对于“提示词”本身并没有予以保护的倾向。
      (注:鉴于第一类著作权纠纷涉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范畴,各国司法实践各有不同,业内讨论纷纭,本文仅作简单的案例介绍。)
      尽管现有的司法实践仍属少数,但不难看出法院对于原始作品及其权利人以及AI生成图片及其权利人的版权保护议题均倾向于肯定态度,然而AI生成图片的版权争议远不止于此。可以预见,在未来,原始作品及其权利人与AI生成作品及其权利人(非AI平台的创作者)之间的权利争议,以及大型AI平台所设置的“侵权投诉渠道”能否帮助平台运用“避风港原则”在数据训练的过程中逃脱责任等均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创意与规则的未来之路
      AI生成图片为创意产业注入了无限可能,也引发了版权争议的不断升级。这不仅是技术创新的副作用,更是法律体系对新兴技术适应性的重大考验。
      在未来,如何平衡原创权利保护与技术自由发展之间的矛盾,如何明确平台的责任边界,以及如何确定AI生成图片的作品属性,将成为这一领域的核心议题。显然,唯有平衡各方利益,才能让技术真正为人类服务,为创意产业创造更开放、更公平的环境,最终达到社会公益实现的目的。


    【作者简介】  
    周俊武律师团队主要从事知识产权及民商事争议解决等法律业务,在文化娱乐、影视游戏、互联网等多领域有极为丰富的经验,系中国最早及领先的专业娱乐法团队之一。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4/12/26 14: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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