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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间转账的款项性质如何认定?
    【学科类别】婚姻、家庭法
    【出处】北大法律信息网首发
    【写作时间】2024年
    【中文关键字】返还财产;家庭成员;委托理财;转账背景;转账性质;经济联系
    【全文】  
     


      【基本案情】
      王某甲、张某甲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生育一子王某乙、一女王某丙。1997年,王某甲一户建农村自建房一套。2000年,王某乙与张某乙结婚,婚生生一女王某丁,张某乙、王某丁的户籍均登记在该农村自建房处。2012年,王某甲一户上述农村自建房拆迁,拆迁补偿款合计45万余元。2015年该户用拆迁补偿款购买安置房一套。2016年1月王某甲名下银行账户收到剩余拆迁补偿款19万余元,后王某甲取出其中4万余元,将余款15万元存为定期存款。2019年1月,该定期存款到期,王某甲将账户内15万元本金及利息16000元全部转至张某乙名下,两日后,张某乙将该本息与自身部分存款合并,并购买26万元大额存单一份。2019年7月,王某乙与张某乙离婚,离婚协议中就财产约定,男方名下存款归男方所有,女方名下存款中40万元归男方,余款归女方,夫妻共有的商品房一套(价值70万元)归女方。2023年9月,王某甲、张某甲夫妇以王某甲2019年1月转给张某乙的166000元为委托理财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张某乙返还该款项并支付理财利息。
      【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委托理财关系,且其所谓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不符合家庭成员一般相处模式。另外,案涉款项来源于房屋拆迁补偿款及孳息,由于王某乙夫妇本身对被拆迁房屋享有拆迁利益,且对拆迁安置房装修作出较大贡献,但王某甲拿到拆迁补偿款后分给女儿王某丙部分款项,儿子儿媳却并未住在该处或分得拆迁补偿款,即并未享受拆迁利益,还在父母生病就医等重大事项中作出重要贡献,事后王某甲夫妇在得知儿子儿媳离婚的情况下亦多年未索要该款项,应当认定王某甲系出于补偿儿子儿媳等心理,经过利益权衡,将案涉款项分配给儿子儿媳。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甲、张某乙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某甲、张某乙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并主张自己长期患病且经济能力欠佳,不可能将款项分割给儿子儿媳。
      二审法院认为,家庭成员间的转账一般不会保存经济往来性质的证据,本案中,综合考虑王某甲夫妇与儿子儿媳的经济密切程度、案涉款项的性质、王某甲转账给儿媳的背景、事后多年王某甲对该笔款项的态度,王某甲在平衡家庭内部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将案涉款项交给儿媳系分配拆迁利益处分行为的可能性较大,王某甲夫妇二审中主张自己长期患病且经济能力欠佳,但其在此情况下从未向儿媳索要案涉款项,直至儿子儿媳离婚四年后才以委托理财关系主张该款项,不合常理,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基于亲情关系往往证据意识比较淡薄,一般不会注意保存相关经济往来性质的证据,就双方转账的性质,应结合家庭成员经济上的密切程度、款项性质、转账背景、事前双方的习惯以及事后相关人员的态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从王某甲夫妇与儿子儿媳间经济联系来看,王某乙夫妇曾为王某甲夫妇支付大额医疗费用,为王某甲夫妇居住的安置房出资装修并购买家具,双方经济联系密切;从款项性质来看,案涉款项来源于家庭共有房屋的拆迁款,王某乙夫妇理应享有拆迁权益;从转账背景看,王某乙夫妇对王某甲夫妇进行了较多的经济帮助,王某甲夫妇已经将部分拆迁补偿款用于选购其居住的房屋,二人的女儿王某丙也已经获得部分补偿款,因此王某甲在平衡家庭内部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将案涉款项交给儿媳系分配拆迁利益处分行为的可能性较大;最后,从事前双方习惯及事后相关人员的态度看,王某甲夫妇从未有委托理财行为,明知儿子儿媳离婚却未向儿媳索要该款项,审理中王某甲声称自己长期患病且经济能力欠佳,但其在此情况下从未向儿媳索要案涉款项,4年后才以委托理财关系主张案涉款项,不合常理。


    【作者简介】  
     

    倪翠晶,如皋市人民法院。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4/12/27 1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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