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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永泉: 事实认定中的事实发生、事实认识、事实认知
    【学科类别】诉讼法学
    【出处】微信公众号:裁判判
    【写作时间】2025年
    【中文关键字】诉讼;实务
    【全文】    
     


      一、事实争议的三个层次
      笔者作为仲裁员在审理商事仲裁案件中,将事实争议的层次区分为事实发生、事实认识、事实认知。
      事实发生意指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是否存在。
      事实认识意指事实发生的具体情况。
      事实认知意指事实发生及其具体情况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影响。
      例如,A是否交给B一杯液体,这是事实发生的问题。A交给B的液体是茶水还是咖啡;如果是茶水的话,是普洱茶还是红茶;如果是普洱茶的话,是熟普还是生普,产地是哪儿;这都是事实认识的问题。A交给B的是普洱茶是否符合双方的约定,这是事实认知的问题。
      二、区分事实争议层次的好处
      第一,不同层次的事实争议,法官仲裁员的自由裁量能力不同,事实发生最小,事实认识其次,事实认知最大。区分三个层次,法官仲裁员可以更加准确进行自由裁量。
      第二,不同层次事实争议的证明标准不同。由于抗辩方与主张方主张的不同层次的事实的联系不同,双方承担的行为意义举证责任不同,不同层次的事实的证明标准也就不同。区分三个层次,法官仲裁员可以更加准确判断证明标准。
      对于事实发生,事实不是必然发生,抗辩方不是必然与主张方主张的事实存在联系,需要法官仲裁员认定的是联系是否存在,主张方需先行证明联系的存在;因此,事实发生的证明标准最高,要达到高度盖然性。例如,A不是必然交给B一杯液体,B不是必然收到了A交的一杯液体,A需先行证明其交给了B一杯液体。
      对于事实认识,在事实发生的情况下,抗辩方必然与主张方主张的事实存在联系,需要认定的是存在什么样的联系,主张方和抗辩方要同时证明事实认识层次的事实;因此,事实认识的证明标准低于事实发生的证明标准,达到盖然性优势即可。例如,A和B要同时证明,A交给B的液体是茶水、咖啡还是其他液体,是熟普还是生普,产地是哪儿。
      对于事实认知,事实发生和事实认识必然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产生影响,需要认定的是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主张方和抗辩方也要同时证明事实认知层次的事实;因此,事实认知的证明标准也低于事实发生的证明标准,达到盖然性优势即可。例如,A和B要同时证明,A交给B的是普洱茶是否符合双方的约定。
      三、区分不同事实争议层次进行庭审调查
      法官仲裁员进行庭审调查,要区分不同层次的事实争议,及时向当事人释明事实争议层次,要求当事人针对区分事实争议层次进行举证质证,促使当事人正确认识事实争议,形成对案件走向的合理预期。


    【作者简介】    
    邓永泉,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仲裁员。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5/1/7 15: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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